普法宣傳第一(one)期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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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one)章 總  綱

第一(one)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是(yes)工人(people)階級領導的(of)、以(by)工農聯盟爲(for)基礎的(of)人(people)民民主專政的(of)社會主義國(country)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yes)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的(of)根本制度。中國(country)共産黨領導是(yes)中國(country)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of)特征。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二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的(of)一(one)切權力屬于(At)人(people)民。

人(people)民行使國(country)家權力的(of)機關是(yes)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和(and)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

人(people)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and)形式,管理國(country)家事務,管理經濟和(and)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的(of)國(country)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of)原則。

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和(and)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都由民主選舉産生(born),對人(people)民負責,受人(people)民監督。

國(country)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産生(born),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and)地(land)方的(of)國(country)家機構職權的(of)劃分,遵循在(exist)中央的(of)統一(one)領導下,充分發揮地(land)方的(of)主動性、積極性的(of)原則。

第四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各民族一(one)律平等。國(country)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of)合法的(of)權利和(and)利益,維護和(and)發展各民族的(of)平等團結互助和(and)諧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of)歧視和(and)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and)制造民族分裂的(of)行爲(for)。

國(country)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of)特點和(and)需要(want),幫助各少數民族地(land)區加速經濟和(and)文化的(of)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of)地(land)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land)方都是(yes)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不(No)可分離的(of)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use)和(and)發展自己的(of)語言文字的(of)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of)風俗習慣的(of)自由。

第五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實行依法治國(country),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country)家。

國(country)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of)統一(one)和(and)尊嚴。

一(one)切法律、行政法規和(and)地(land)方性法規都不(No)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one)切國(country)家機關和(and)武裝力量、各政黨和(and)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and)法律。一(one)切違反憲法和(and)法律的(of)行爲(for),必須予以(by)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都不(No)得有超越憲法和(and)法律的(of)特權。

第六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的(of)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of)基礎是(yes)生(born)産資料的(of)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and)勞動群衆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people)剝削人(people)的(of)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of)原則。

國(country)家在(exist)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爲(for)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of)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爲(for)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of)分配制度。

第七條 國(country)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yes)國(country)民經濟中的(of)主導力量。國(country)家保障國(country)有經濟的(of)鞏固和(and)發展。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爲(for)基礎、統分結合的(of)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of)生(born)産、供銷、信用(use)、消費等各種形式的(of)合作(do)經濟,是(yes)社會主義勞動群衆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of)勞動者,有權在(exist)法律規定的(of)範圍内經營自留地(land)、自留山、家庭副業和(and)飼養自留畜。

城鎮中的(of)手工業、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的(of)各種形式的(of)合作(do)經濟,都是(yes)社會主義勞動群衆集體所有制經濟。

國(country)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of)合法的(of)權利和(and)利益,鼓勵、指導和(and)幫助集體經濟的(of)發展。

第九條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land)、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于(At)國(country)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At)集體所有的(of)森林和(and)山嶺、草原、荒地(land)、灘塗除外。

國(country)家保障自然資源的(of)合理利用(use),保護珍貴的(of)動物和(and)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用(use)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第十條 城市的(of)土地(land)屬于(At)國(country)家所有。

農村和(and)城市郊區的(of)土地(land),除由法律規定屬于(At)國(country)家所有的(of)以(by)外,屬于(At)集體所有;宅基地(land)和(and)自留地(land)、自留山,也屬于(At)集體所有。

國(country)家爲(for)了(Got it)公共利益的(of)需要(want),可以(by)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land)實行征收或者征用(use)并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侵占、買賣或者以(by)其他(he)形式非法轉讓土地(land)。土地(land)的(of)使用(use)權可以(by)依照法律的(of)規定轉讓。

一(one)切使用(use)土地(land)的(of)組織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必須合理地(land)利用(use)土地(land)。

第十一(one)條 在(exist)法律規定範圍内的(of)個(indivual)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yes)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of)重要(want)組成部分。

國(country)家保護個(indivual)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of)合法的(of)權利和(and)利益。國(country)家鼓勵、支持和(and)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of)發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and)管理。

第十二條 社會主義的(of)公共财産神聖不(No)可侵犯。

國(country)家保護社會主義的(of)公共财産。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用(use)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country)家的(of)和(and)集體的(of)财産。

第十三條 公民的(of)合法的(of)私有财産不(No)受侵犯。

國(country)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of)私有财産權和(and)繼承權。

國(country)家爲(for)了(Got it)公共利益的(of)需要(want),可以(by)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of)私有财産實行征收或者征用(use)并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國(country)家通過提高勞動者的(of)積極性和(and)技術水平,推廣先進的(of)科學技術,完善經濟管理體制和(and)企業經營管理制度,實行各種形式的(of)社會主義責任制,改進勞動組織,以(by)不(No)斷提高勞動生(born)産率和(and)經濟效益,發展社會生(born)産力。

國(country)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國(country)家合理安排積累和(and)消費,兼顧國(country)家、集體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的(of)利益,在(exist)發展生(born)産的(of)基礎上(superior),逐步改善人(people)民的(of)物質生(born)活和(and)文化生(born)活。

國(country)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适應的(of)社會保障制度。

第十五條 國(country)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國(country)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

國(country)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十六條 國(country)有企業在(exist)法律規定的(of)範圍内有權自主經營。

國(country)有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big)會和(and)其他(he)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條 集體經濟組織在(exist)遵守有關法律的(of)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of)自主權。

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規定選舉和(and)罷免管理人(people)員,決定經營管理的(of)重大(big)問題。

第十八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允許外國(country)的(of)企業和(and)其他(he)經濟組織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法律的(of)規定在(exist)中國(country)投資,同中國(country)的(of)企業或者其他(he)經濟組織進行各種形式的(of)經濟合作(do)。

在(exist)中國(country)境内的(of)外國(country)企業和(and)其他(he)外國(country)經濟組織以(by)及中外合資經營的(of)企業,都必須遵守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的(of)法律。它們(them)的(of)合法的(of)權利和(and)利益受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法律的(of)保護。

第十九條 國(country)家發展社會主義的(of)教育事業,提高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的(of)科學文化水平。

國(country)家舉辦各種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and)高等教育,并且發展學前教育。

國(country)家發展各種教育設施,掃除文盲,對工人(people)、農民、國(country)家工作(do)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勞動者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的(of)教育,鼓勵自學成才。

國(country)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country)家企業事業組織和(and)其他(he)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

國(country)家推廣全國(country)通用(use)的(of)普通話。

第二十條 國(country)家發展自然科學和(and)社會科學事業,普及科學和(and)技術知識,獎勵科學研究成果和(and)技術發明創造。

第二十一(one)條 國(country)家發展醫療衛生(born)事業,發展現代醫藥和(and)我(I)國(country)傳統醫藥,鼓勵和(and)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國(country)家企業事業組織和(and)街道組織舉辦各種醫療衛生(born)設施,開展群衆性的(of)衛生(born)活動,保護人(people)民健康。

國(country)家發展體育事業,開展群衆性的(of)體育活動,增強人(people)民體質。

第二十二條 國(country)家發展爲(for)人(people)民服務、爲(for)社會主義服務的(of)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出(out)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and)其他(he)文化事業,開展群衆性的(of)文化活動。

國(country)家保護名勝古迹、珍貴文物和(and)其他(he)重要(want)曆史文化遺産。

第二十三條 國(country)家培養爲(for)社會主義服務的(of)各種專業人(people)才,擴大(big)知識分子的(of)隊伍,創造條件,充分發揮他(he)們(them)在(exist)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of)作(do)用(use)。

第二十四條 國(country)家通過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and)法制教育,通過在(exist)城鄉不(No)同範圍的(of)群衆中制定和(and)執行各種守則、公約,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of)建設。

國(country)家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倡愛祖國(country)、愛人(people)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of)公德,在(exist)人(people)民中進行愛國(country)主義、集體主義和(and)國(country)際主義、共産主義的(of)教育,進行辯證唯物主義和(and)曆史唯物主義的(of)教育,反對資本主義的(of)、封建主義的(of)和(and)其他(he)的(of)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條 國(country)家推行計劃生(born)育,使人(people)口的(of)增長同經濟和(and)社會發展計劃相适應。

第二十六條 國(country)家保護和(and)改善生(born)活環境和(and)生(born)态環境,防治污染和(and)其他(he)公害。

國(country)家組織和(and)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林木。

第二十七條 一(one)切國(country)家機關實行精簡的(of)原則,實行工作(do)責任制,實行工作(do)人(people)員的(of)培訓和(and)考核制度,不(No)斷提高工作(do)質量和(and)工作(do)效率,反對官僚主義。

一(one)切國(country)家機關和(and)國(country)家工作(do)人(people)員必須依靠人(people)民的(of)支持,經常保持同人(people)民的(of)密切聯系,傾聽人(people)民的(of)意見和(and)建議,接受人(people)民的(of)監督,努力爲(for)人(people)民服務。

國(country)家工作(do)人(people)員就職時(hour)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二十八條 國(country)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country)和(and)其他(he)危害國(country)家安全的(of)犯罪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and)其他(he)犯罪的(of)活動,懲辦和(and)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的(of)武裝力量屬于(At)人(people)民。它的(of)任務是(yes)鞏固國(country)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country),保衛人(people)民的(of)和(and)平勞動,參加國(country)家建設事業,努力爲(for)人(people)民服務。

國(country)家加強武裝力量的(of)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的(of)建設,增強國(country)防力量。

第三十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的(of)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一(one))全國(country)分爲(for)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爲(for)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縣、自治縣分爲(for)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and)較大(big)的(of)市分爲(for)區、縣。自治州分爲(for)縣、自治縣、市。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yes)民族自治地(land)方。

第三十一(one)條 國(country)家在(exist)必要(want)時(hour)得設立特别行政區。在(exist)特别行政區内實行的(of)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以(by)法律規定。

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保護在(exist)中國(country)境内的(of)外國(country)人(people)的(of)合法權利和(and)利益,在(exist)中國(country)境内的(of)外國(country)人(people)必須遵守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的(of)法律。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對于(At)因爲(for)政治原因要(want)求避難的(of)外國(country)人(people),可以(by)給予受庇護的(of)權利。

第二章 公民的(of)基本權利和(and)義務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國(country)籍的(of)人(people)都是(yes)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公民。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公民在(exist)法律面前一(one)律平等。

國(country)家尊重和(and)保障人(people)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and)法律規定的(of)權利,同時(hour)必須履行憲法和(and)法律規定的(of)義務。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年滿十八周歲的(of)公民,不(No)分民族、種族、性别、職業、家庭出(out)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産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and)被選舉權;但是(yes)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of)人(people)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公民有言論、出(out)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of)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country)家機關、社會團體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No)信仰宗教,不(No)得歧視信仰宗教的(of)公民和(and)不(No)信仰宗教的(of)公民。

國(country)家保護正常的(of)宗教活動。任何人(people)不(No)得利用(use)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country)家教育制度的(of)活動。

宗教團體和(and)宗教事務不(No)受外國(country)勢力的(of)支配。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公民的(of)人(people)身自由不(No)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people)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people)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No)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and)以(by)其他(he)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of)人(people)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of)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公民的(of)人(people)格尊嚴不(No)受侵犯。禁止用(use)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诽謗和(and)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公民的(of)住宅不(No)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of)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公民的(of)通信自由和(and)通信秘密受法律的(of)保護。除因國(country)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of)需要(want),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of)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以(by)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of)通信自由和(and)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one)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公民對于(At)任何國(country)家機關和(and)國(country)家工作(do)人(people)員,有提出(out)批評和(and)建議的(of)權利;對于(At)任何國(country)家機關和(and)國(country)家工作(do)人(people)員的(of)違法失職行爲(for),有向有關國(country)家機關提出(out)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of)權利,但是(yes)不(No)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于(At)公民的(of)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country)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people)不(No)得壓制和(and)打擊報複。

由于(At)國(country)家機關和(and)國(country)家工作(do)人(people)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arrive)損失的(of)人(people),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of)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公民有勞動的(of)權利和(and)義務。

國(country)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exist)發展生(born)産的(of)基礎上(superior),提高勞動報酬和(and)福利待遇。

勞動是(yes)一(one)切有勞動能力的(of)公民的(of)光榮職責。國(country)有企業和(and)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of)勞動者都應當以(by)國(country)家主人(people)翁的(of)态度對待自己的(of)勞動。國(country)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and)先進工作(do)者。國(country)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country)家對就業前的(of)公民進行必要(want)的(of)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勞動者有休息的(of)權利。

國(country)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and)休養的(of)設施,規定職工的(of)工作(do)時(hour)間和(and)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 國(country)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of)職工和(and)國(country)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的(of)退休制度。退休人(people)員的(of)生(born)活受到(arrive)國(country)家和(and)社會的(of)保障。

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公民在(exist)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of)情況下,有從國(country)家和(and)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of)權利。國(country)家發展爲(for)公民享受這(this)些權利所需要(want)的(of)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and)醫療衛生(born)事業。

國(country)家和(and)社會保障殘廢軍人(people)的(of)生(born)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people)家屬。

國(country)家和(and)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and)其他(he)有殘疾的(of)公民的(of)勞動、生(born)活和(and)教育。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公民有受教育的(of)權利和(and)義務。

國(country)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exist)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do)和(and)其他(he)文化活動的(of)自由。國(country)家對于(At)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and)其他(he)文化事業的(of)公民的(of)有益于(At)人(people)民的(of)創造性工作(do),給以(by)鼓勵和(and)幫助。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婦女在(exist)政治的(of)、經濟的(of)、文化的(of)、社會的(of)和(and)家庭的(of)生(born)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of)權利。

國(country)家保護婦女的(of)權利和(and)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and)選拔婦女幹部。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and)兒童受國(country)家的(of)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born)育的(of)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of)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of)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people)、婦女和(and)兒童。

第五十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保護華僑的(of)正當的(of)權利和(and)利益,保護歸僑和(and)僑眷的(of)合法的(of)權利和(and)利益。

第五十一(one)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公民在(exist)行使自由和(and)權利的(of)時(hour)候,不(No)得損害國(country)家的(of)、社會的(of)、集體的(of)利益和(and)其他(he)公民的(of)合法的(of)自由和(and)權利。

第五十二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公民有維護國(country)家統一(one)和(and)全國(country)各民族團結的(of)義務。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and)法律,保守國(country)家秘密,愛護公共财産,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五十四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公民有維護祖國(country)的(of)安全、榮譽和(and)利益的(of)義務,不(No)得有危害祖國(country)的(of)安全、榮譽和(and)利益的(of)行爲(for)。

第五十五條 保衛祖國(country)、抵抗侵略是(yes)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每一(one)個(indivual)公民的(of)神聖職責。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and)參加民兵組織是(yes)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公民的(of)光榮義務。

第五十六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of)義務。

第三章 國(country)家機構

第一(one)節 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

第五十七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是(yes)最高國(country)家權力機關。它的(of)常設機關是(yes)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和(and)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country)家立法權。

第五十九條 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别行政區和(and)軍隊選出(out)的(of)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适當名額的(of)代表。

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代表的(of)選舉由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代表名額和(and)代表産生(born)辦法由法律規定。

第六十條 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每屆任期五年。

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任期屆滿的(of)兩個(indivual)月以(by)前,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代表的(of)選舉。如果遇到(arrive)不(No)能進行選舉的(of)非常情況,由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以(by)全體組成人(people)員的(of)三分之二以(by)上(superior)的(of)多數通過,可以(by)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的(of)任期。在(exist)非常情況結束後一(one)年内,必須完成下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代表的(of)選舉。

第六十一(one)條 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會議每年舉行一(one)次,由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認爲(for)必要(want),或者有五分之一(one)以(by)上(superior)的(of)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代表提議,可以(by)臨時(hour)召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會議。

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舉行會議的(of)時(hour)候,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六十二條 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one))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of)實施;

(三)制定和(and)修改刑事、民事、國(country)家機構的(of)和(and)其他(he)的(of)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主席的(of)提名,決定國(country)務院總理的(of)人(people)選;根據國(country)務院總理的(of)提名,決定國(country)務院副總理、國(country)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of)人(people)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of)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he)組成人(people)員的(of)人(people)選;

(七)選舉國(country)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八)選舉最高人(people)民法院院長;

(九)選舉最高人(people)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審查和(and)批準國(country)民經濟和(and)社會發展計劃和(and)計劃執行情況的(of)報告;

(十一(one))審查和(and)批準國(country)家的(of)預算和(and)預算執行情況的(of)報告;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不(No)适當的(of)決定;

(十三)批準省、自治區和(and)直轄市的(of)建置;

(十四)決定特别行政區的(of)設立及其制度;

(十五)決定戰争和(and)和(and)平的(of)問題;

(十六)應當由最高國(country)家權力機關行使的(of)其他(he)職權。

第六十三條 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有權罷免下列人(people)員:

(一(one))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主席、副主席;

(二)國(country)務院總理、副總理、國(country)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and)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he)組成人(people)員;

(四)國(country)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五)最高人(people)民法院院長;

(六)最高人(people)民檢察院檢察長。

第六十四條 憲法的(of)修改,由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one)以(by)上(superior)的(of)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以(by)全體代表的(of)三分之二以(by)上(superior)的(of)多數通過。

法律和(and)其他(he)議案由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以(by)全體代表的(of)過半數通過。

第六十五條 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由下列人(people)員組成:

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幹人(people),秘書長, 委員若幹人(people)。

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people)員中,應當有适當名額的(of)少數民族代表。

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選舉并有權罷免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的(of)組成人(people)員。

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的(of)組成人(people)員不(No)得擔任國(country)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and)檢察機關的(of)職務。

第六十六條 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每屆任期相同,它行使職權到(arrive)下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選出(out)新的(of)常務委員會爲(for)止。

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No)得超過兩屆。

第六十七條 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one))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of)實施;

(二)制定和(and)修改除應當由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制定的(of)法律以(by)外的(of)其他(he)法律;

(三)在(exist)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閉會期間,對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制定的(of)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and)修改,但是(yes)不(No)得同該法律的(of)基本原則相抵觸;

(四)解釋法律;

(五)在(exist)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閉會期間,審查和(and)批準國(country)民經濟和(and)社會發展計劃、國(country)家預算在(exist)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do)的(of)部分調整方案;

(六)監督國(country)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country)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people)民法院和(and)最高人(people)民檢察院的(of)工作(do);

(七)撤銷國(country)務院制定的(of)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of)行政法規、決定和(and)命令;

(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country)家權力機關制定的(of)同憲法、法律和(and)行政法規相抵觸的(of)地(land)方性法規和(and)決議;

(九)在(exist)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閉會期間,根據國(country)務院總理的(of)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of)人(people)選;

(十)在(exist)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of)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he)組成人(people)員的(of)人(people)選;

(十一(one))根據國(country)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of)提請,任免國(country)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二)根據最高人(people)民法院院長的(of)提請,任免最高人(people)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and)軍事法院院長;

(十三)根據最高人(people)民檢察院檢察長的(of)提請,任免最高人(people)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and)軍事檢察院檢察長,并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of)人(people)民檢察院檢察長的(of)任免;

(十四)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of)任免;

(十五)決定同外國(country)締結的(of)條約和(and)重要(want)協定的(of)批準和(and)廢除;

(十六)規定軍人(people)和(and)外交人(people)員的(of)銜級制度和(and)其他(he)專門銜級制度;

(十七)規定和(and)決定授予國(country)家的(of)勳章和(and)榮譽稱号;

(十八)決定特赦;

(十九)在(exist)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arrive)國(country)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country)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of)條約的(of)情況,決定戰争狀态的(of)宣布;

(二十)決定全國(country)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二十一(one))決定全國(country)或者個(indivual)别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态;

(二十二)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授予的(of)其他(he)職權。

第六十八條 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主持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的(of)工作(do),召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副委員長、秘書長協助委員長工作(do)。

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的(of)重要(want)日常工作(do)。

第六十九條 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對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負責并報告工作(do)。

第七十條 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憲法和(and)法律委員會、财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born)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和(and)其他(he)需要(want)設立的(of)專門委員會。在(exist)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受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的(of)領導。

各專門委員會在(exist)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和(and)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and)拟訂有關議案。

第七十一(one)條 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和(and)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認爲(for)必要(want)的(of)時(hour)候,可以(by)組織關于(At)特定問題的(of)調查委員會,并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of)報告,作(do)出(out)相應的(of)決議。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of)時(hour)候,一(one)切有關的(of)國(country)家機關、社會團體和(and)公民都有義務向它提供必要(want)的(of)材料。

第七十二條 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代表和(and)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people)員,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of)程序分别提出(out)屬于(At)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和(and)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内的(of)議案。

第七十三條 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代表在(exist)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開會期間,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people)員在(exist)常務委員會開會期間,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of)程序提出(out)對國(country)務院或者國(country)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of)質詢案。受質詢的(of)機關必須負責答複。

第七十四條 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代表,非經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會議主席團許可,在(exist)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閉會期間非經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No)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

第七十五條 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代表在(exist)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各種會議上(superior)的(of)發言和(and)表決,不(No)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六條 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代表必須模範地(land)遵守憲法和(and)法律,保守國(country)家秘密,并且在(exist)自己參加的(of)生(born)産、工作(do)和(and)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and)法律的(of)實施。

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代表應當同原選舉單位和(and)人(people)民保持密切的(of)聯系,聽取和(and)反映人(people)民的(of)意見和(and)要(want)求,努力爲(for)人(people)民服務。

第七十七條 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of)監督。原選舉單位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of)程序罷免本單位選出(out)的(of)代表。

第七十八條 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和(and)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的(of)組織和(and)工作(do)程序由法律規定。

第二節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主席

第七十九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主席、副主席由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選舉。

有選舉權和(and)被選舉權的(of)年滿四十五周歲的(of)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公民可以(by)被選爲(for)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主席、副主席。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每屆任期相同。

第八十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主席根據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的(of)決定和(and)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的(of)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country)務院總理、副總理、國(country)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country)家的(of)勳章和(and)榮譽稱号,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态,宣布戰争狀态,發布動員令。

第八十一(one)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主席代表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進行國(country)事活動,接受外國(country)使節;根據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的(of)決定,派遣和(and)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準和(and)廢除同外國(country)締結的(of)條約和(and)重要(want)協定。

第八十二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do)。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副主席受主席的(of)委托,可以(by)代行主席的(of)部分職權。

第八十三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主席、副主席行使職權到(arrive)下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選出(out)的(of)主席、副主席就職爲(for)止。

第八十四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主席缺位的(of)時(hour)候,由副主席繼任主席的(of)職位。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副主席缺位的(of)時(hour)候,由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補選。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of)時(hour)候,由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補選;在(exist)補選以(by)前,由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暫時(hour)代理主席職位。

第三節 國(country)務院

第八十五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國(country)務院,即中央人(people)民政府,是(yes)最高國(country)家權力機關的(of)執行機關,是(yes)最高國(country)家行政機關。

第八十六條 國(country)務院由下列人(people)員組成:

總理,副總理若幹人(people),國(country)務委員若幹人(people),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國(country)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國(country)務院的(of)組織由法律規定。

第八十七條 國(country)務院每屆任期同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每屆任期相同。

總理、副總理、國(country)務委員連續任職不(No)得超過兩屆。

第八十八條 總理領導國(country)務院的(of)工作(do)。副總理、國(country)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do)。

總理、副總理、國(country)務委員、秘書長組成國(country)務院常務會議。

總理召集和(and)主持國(country)務院常務會議和(and)國(country)務院全體會議。

第八十九條 國(country)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one))根據憲法和(and)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and)命令;

(二)向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或者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提出(out)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and)各委員會的(of)任務和(and)職責,統一(one)領導各部和(and)各委員會的(of)工作(do),并且領導不(No)屬于(At)各部和(and)各委員會的(of)全國(country)性的(of)行政工作(do);

(四)統一(one)領導全國(country)地(land)方各級國(country)家行政機關的(of)工作(do),規定中央和(and)省、自治區、直轄市的(of)國(country)家行政機關的(of)職權的(of)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and)執行國(country)民經濟和(and)社會發展計劃和(and)國(country)家預算;

(六)領導和(and)管理經濟工作(do)和(and)城鄉建設、生(born)态文明建設;

(七)領導和(and)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born)、體育和(and)計劃生(born)育工作(do);

(八)領導和(and)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do);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country)締結條約和(and)協定;

(十)領導和(and)管理國(country)防建設事業;

(十一(one))領導和(and)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of)平等權利和(and)民族自治地(land)方的(of)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of)正當的(of)權利和(and)利益,保護歸僑和(and)僑眷的(of)合法的(of)權利和(and)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of)不(No)适當的(of)命令、指示和(and)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land)方各級國(country)家行政機關的(of)不(No)适當的(of)決定和(and)命令;

(十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of)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of)建置和(and)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of)範圍内部分地(land)區進入緊急狀态;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of)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and)獎懲行政人(people)員;

(十八)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和(and)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of)其他(he)職權。

第九十條 國(country)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門的(of)工作(do);召集和(and)主持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委務會議,讨論決定本部門工作(do)的(of)重大(big)問題。

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and)國(country)務院的(of)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exist)本部門的(of)權限内,發布命令、指示和(and)規章。

第九十一(one)條 國(country)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country)務院各部門和(and)地(land)方各級政府的(of)财政收支,對國(country)家的(of)财政金融機構和(and)企業事業組織的(of)财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在(exist)國(country)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No)受其他(he)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的(of)幹涉。

第九十二條 國(country)務院對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負責并報告工作(do);在(exist)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閉會期間,對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do)。

第四節 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九十三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country)武裝力量。

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下列人(people)員組成:

主席,副主席若幹人(people),委員若幹人(people)。

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

中央軍事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每屆任期相同。

第九十四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和(and)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第五節 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和(and)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政府

第九十五條 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和(and)人(people)民政府。

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和(and)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政府的(of)組織由法律規定。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設立自治機關。自治機關的(of)組織和(and)工作(do)根據憲法第三章第五節、第六節規定的(of)基本原則由法律規定。

第九十六條 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是(yes)地(land)方國(country)家權力機關。

縣級以(by)上(superior)的(of)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設立常務委員會。

第九十七條 省、直轄市、設區的(of)市的(of)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代表由下一(one)級的(of)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選舉;縣、不(No)設區的(of)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of)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代表名額和(and)代表産生(born)辦法由法律規定。

第九十八條 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九十九條 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在(exist)本行政區域内,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of)遵守和(and)執行;依照法律規定的(of)權限,通過和(and)發布決議,審查和(and)決定地(land)方的(of)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and)公共事業建設的(of)計劃。

縣級以(by)上(superior)的(of)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審查和(and)批準本行政區域内的(of)國(country)民經濟和(and)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by)及它們(them)的(of)執行情況的(of)報告;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不(No)适當的(of)決定。

民族鄉的(of)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可以(by)依照法律規定的(of)權限采取适合民族特點的(of)具體措施。

第一(one)百條 省、直轄市的(of)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和(and)它們(them)的(of)常務委員會,在(exist)不(No)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of)前提下,可以(by)制定地(land)方性法規,報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設區的(of)市的(of)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和(and)它們(them)的(of)常務委員會,在(exist)不(No)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and)本省、自治區的(of)地(land)方性法規相抵觸的(of)前提下,可以(by)依照法律規定制定地(land)方性法規,報本省、自治區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

第一(one)百零一(one)條 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分别選舉并且有權罷免本級人(people)民政府的(of)省長和(and)副省長、市長和(and)副市長、縣長和(and)副縣長、區長和(and)副區長、鄉長和(and)副鄉長、鎮長和(and)副鎮長。

縣級以(by)上(superior)的(of)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選舉并且有權罷免本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本級人(people)民法院院長和(and)本級人(people)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out)或者罷免人(people)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上(superior)級人(people)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一(one)百零二條 省、直轄市、設區的(of)市的(of)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of)監督;縣、不(No)設區的(of)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of)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代表受選民的(of)監督。

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代表的(of)選舉單位和(and)選民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of)程序罷免由他(he)們(them)選出(out)的(of)代表。

第一(one)百零三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的(of)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幹人(people)和(and)委員若幹人(people)組成,對本級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負責并報告工作(do)。

縣級以(by)上(superior)的(of)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選舉并有權罷免本級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的(of)組成人(people)員。

縣級以(by)上(superior)的(of)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的(of)組成人(people)員不(No)得擔任國(country)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and)檢察機關的(of)職務。

第一(one)百零四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的(of)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讨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内各方面工作(do)的(of)重大(big)事項;監督本級人(people)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people)民法院和(and)人(people)民檢察院的(of)工作(do);撤銷本級人(people)民政府的(of)不(No)适當的(of)決定和(and)命令;撤銷下一(one)級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的(of)不(No)适當的(of)決議;依照法律規定的(of)權限決定國(country)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的(of)任免;在(exist)本級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閉會期間,罷免和(and)補選上(superior)一(one)級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的(of)個(indivual)别代表。

第一(one)百零五條 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政府是(yes)地(land)方各級國(country)家權力機關的(of)執行機關,是(yes)地(land)方各級國(country)家行政機關。

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政府實行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制。

第一(one)百零六條 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政府每屆任期同本級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每屆任期相同。

第一(one)百零七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of)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内的(of)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born)、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and)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計劃生(born)育等行政工作(do),發布決定和(and)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and)獎懲行政工作(do)人(people)員。

鄉、民族鄉、鎮的(of)人(people)民政府執行本級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的(of)決議和(and)上(superior)級國(country)家行政機關的(of)決定和(and)命令,管理本行政區域内的(of)行政工作(do)。

省、直轄市的(of)人(people)民政府決定鄉、民族鄉、鎮的(of)建置和(and)區域劃分。

第一(one)百零八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的(of)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政府領導所屬各工作(do)部門和(and)下級人(people)民政府的(of)工作(do),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do)部門和(and)下級人(people)民政府的(of)不(No)适當的(of)決定。

第一(one)百零九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的(of)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land)方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人(people)民政府和(and)上(superior)一(one)級審計機關負責。

第一(one)百一(one)十條 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政府對本級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負責并報告工作(do)。縣級以(by)上(superior)的(of)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政府在(exist)本級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閉會期間,對本級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do)。

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政府對上(superior)一(one)級國(country)家行政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do)。全國(country)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政府都是(yes)國(country)務院統一(one)領導下的(of)國(country)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country)務院。

第一(one)百一(one)十一(one)條 城市和(and)農村按居民居住地(land)區設立的(of)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yes)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of)主任、副主任和(and)委員由居民選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基層政權的(of)相互關系由法律規定。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人(people)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born)等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land)區的(of)公共事務和(and)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并且向人(people)民政府反映群衆的(of)意見、要(want)求和(and)提出(out)建議。

第六節 民族自治地(land)方的(of)自治機關

第一(one)百一(one)十二條 民族自治地(land)方的(of)自治機關是(yes)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of)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和(and)人(people)民政府。

第一(one)百一(one)十三條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of)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中,除實行區域自治的(of)民族的(of)代表外,其他(he)居住在(exist)本行政區域内的(of)民族也應當有适當名額的(of)代表。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of)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中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of)民族的(of)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one)百一(one)十四條 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of)民族的(of)公民擔任。

第一(one)百一(one)十五條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of)自治機關行使憲法第三章第五節規定的(of)地(land)方國(country)家機關的(of)職權,同時(hour)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and)其他(he)法律規定的(of)權限行使自治權,根據本地(land)方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country)家的(of)法律、政策。

第一(one)百一(one)十六條 民族自治地(land)方的(of)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有權依照當地(land)民族的(of)政治、經濟和(and)文化的(of)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and)單行條例。自治區的(of)自治條例和(and)單行條例,報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born)效。自治州、自治縣的(of)自治條例和(and)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of)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born)效,并報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一(one)百一(one)十七條 民族自治地(land)方的(of)自治機關有管理地(land)方财政的(of)自治權。凡是(yes)依照國(country)家财政體制屬于(At)民族自治地(land)方的(of)财政收入,都應當由民族自治地(land)方的(of)自治機關自主地(land)安排使用(use)。

第一(one)百一(one)十八條 民族自治地(land)方的(of)自治機關在(exist)國(country)家計劃的(of)指導下,自主地(land)安排和(and)管理地(land)方性的(of)經濟建設事業。

國(country)家在(exist)民族自治地(land)方開發資源、建設企業的(of)時(hour)候,應當照顧民族自治地(land)方的(of)利益。

第一(one)百一(one)十九條 民族自治地(land)方的(of)自治機關自主地(land)管理本地(land)方的(of)教育、科學、文化、衛生(born)、體育事業,保護和(and)整理民族的(of)文化遺産,發展和(and)繁榮民族文化。

第一(one)百二十條 民族自治地(land)方的(of)自治機關依照國(country)家的(of)軍事制度和(and)當地(land)的(of)實際需要(want),經國(country)務院批準,可以(by)組織本地(land)方維護社會治安的(of)公安部隊。

第一(one)百二十一(one)條 民族自治地(land)方的(of)自治機關在(exist)執行職務的(of)時(hour)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land)方自治條例的(of)規定,使用(use)當地(land)通用(use)的(of)一(one)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

第一(one)百二十二條 國(country)家從财政、物資、技術等方面幫助各少數民族加速發展經濟建設和(and)文化建設事業。

國(country)家幫助民族自治地(land)方從當地(land)民族中大(big)量培養各級幹部、各種專業人(people)才和(and)技術工人(people)。

第七節 監察委員會

第一(one)百二十三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各級監察委員會是(yes)國(country)家的(of)監察機關。

第一(one)百二十四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設立國(country)家監察委員會和(and)地(land)方各級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下列人(people)員組成:

主任,副主任若幹人(people),委員若幹人(people)。

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本級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每屆任期相同。國(country)家監察委員會主任連續任職不(No)得超過兩屆。

監察委員會的(of)組織和(and)職權由法律規定。

第一(one)百二十五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國(country)家監察委員會是(yes)最高監察機關。

國(country)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land)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of)工作(do),上(superior)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of)工作(do)。

第一(one)百二十六條 國(country)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和(and)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land)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産生(born)它的(of)國(country)家權力機關和(and)上(superior)一(one)級監察委員會負責。

第一(one)百二十七條 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No)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的(of)幹涉。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and)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第八節 人(people)民法院和(and)人(people)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