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傳第二期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安全生(born)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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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one)章 總則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加強安全生(born)産工作(do),防止和(and)減少生(born)産安全事故,保障人(people)民群衆生(born)命和(and)财産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領域内從事生(born)産經營活動的(of)單位(以(by)下統稱生(born)産經營單位)的(of)安全生(born)産,适用(use)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and)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superior)交通安全、民用(use)航空安全以(by)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of),适用(use)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born)産工作(do)應當以(by)人(people)爲(for)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one)、預防爲(for)主、綜合治理的(of)方針,強化和(and)落實生(born)産經營單位的(of)主體責任,建立生(born)産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and)社會監督的(of)機制。

第四條 生(born)産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and)其他(he)有關安全生(born)産的(of)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born)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born)産責任制和(and)安全生(born)産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born)産條件,推進安全生(born)産标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born)産水平,确保安全生(born)産。

第五條 生(born)産經營單位的(of)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對本單位的(of)安全生(born)産工作(do)全面負責。

第六條 生(born)産經營單位的(of)從業人(people)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born)産保障的(of)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born)産方面的(of)義務。

第七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born)産工作(do)進行監督。

生(born)産經營單位的(of)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born)産工作(do)的(of)民主管理和(and)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exist)安全生(born)産方面的(of)合法權益。生(born)産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born)産的(of)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of)意見。

第八條 國(country)務院和(and)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政府應當根據國(country)民經濟和(and)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born)産規劃,并組織實施。安全生(born)産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

國(country)務院和(and)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born)産工作(do)的(of)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born)産工作(do)協調機制,及時(hour)協調、解決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中存在(exist)的(of)重大(big)問題。

鄉、鎮人(people)民政府以(by)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的(of)派出(out)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内生(born)産經營單位安全生(born)産狀況的(of)監督檢查,協助上(superior)級人(people)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 國(country)務院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country)安全生(born)産工作(do)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政府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内安全生(born)産工作(do)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country)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and)其他(he)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在(exist)各自的(of)職責範圍内對有關行業、領域的(of)安全生(born)産工作(do)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and)其他(he)有關法律、法規的(of)規定,在(exist)各自的(of)職責範圍内對有關行業、領域的(of)安全生(born)産工作(do)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部門和(and)對有關行業、領域的(of)安全生(born)産工作(do)實施監督管理的(of)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職責的(of)部門。

第十條 國(country)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born)産的(of)要(want)求,依法及時(hour)制定有關的(of)國(country)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并根據科技進步和(and)經濟發展适時(hour)修訂。

生(born)産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of)保障安全生(born)産的(of)國(country)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

第十一(one)條 各級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born)産的(of)法律、法規和(and)安全生(born)産知識的(of)宣傳,增強全社會的(of)安全生(born)産意識。

第十二條 有關協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and)章程,爲(for)生(born)産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born)産方面的(of)信息、培訓等服務,發揮自律作(do)用(use),促進生(born)産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born)産管理。

第十三條 依法設立的(of)爲(for)安全生(born)産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of)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and)執業準則,接受生(born)産經營單位的(of)委托爲(for)其安全生(born)産工作(do)提供技術、管理服務。

生(born)産經營單位委托前款規定的(of)機構提供安全生(born)産技術、管理服務的(of),保證安全生(born)産的(of)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 國(country)家實行生(born)産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and)有關法律、法規的(of)規定,追究生(born)産安全事故責任人(people)員的(of)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國(country)家鼓勵和(and)支持安全生(born)産科學技術研究和(and)安全生(born)産先進技術的(of)推廣應用(use),提高安全生(born)産水平。

第十六條 國(country)家對在(exist)改善安全生(born)産條件、防止生(born)産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of)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給予獎勵。

第二章 生(born)産經營單位的(of)安全生(born)産保障

第十七條 生(born)産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and)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and)國(country)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規定的(of)安全生(born)産條件;不(No)具備安全生(born)産條件的(of),不(No)得從事生(born)産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生(born)産經營單位的(of)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對本單位安全生(born)産工作(do)負有下列職責:

(一(one))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born)産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born)産規章制度和(and)操作(do)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born)産教育和(and)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born)産投入的(of)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of)安全生(born)産工作(do),及時(hour)消除生(born)産安全事故隐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of)生(born)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hour)、如實報告生(born)産安全事故。

第十九條 生(born)産經營單位的(of)安全生(born)産責任制應當明确各崗位的(of)責任人(people)員、責任範圍和(and)考核标準等内容。

生(born)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of)機制,加強對安全生(born)産責任制落實情況的(of)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born)産責任制的(of)落實。

第二十條 生(born)産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of)安全生(born)産條件所必需的(of)資金投入,由生(born)産經營單位的(of)決策機構、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經營的(of)投資人(people)予以(by)保證,并對由于(At)安全生(born)産所必需的(of)資金投入不(No)足導緻的(of)後果承擔責任。

有關生(born)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and)使用(use)安全生(born)産費用(use),專門用(use)于(At)改善安全生(born)産條件。安全生(born)産費用(use)在(exist)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born)産費用(use)提取、使用(use)和(and)監督管理的(of)具體辦法由國(country)務院财政部門會同國(country)務院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部門征求國(country)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後制定。

第二十一(one)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and)危險物品的(of)生(born)産、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born)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born)産管理人(people)員。

前款規定以(by)外的(of)其他(he)生(born)産經營單位,從業人(people)員超過一(one)百人(people)的(of),應當設置安全生(born)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born)産管理人(people)員;從業人(people)員在(exist)一(one)百人(people)以(by)下的(of),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of)安全生(born)産管理人(people)員。

第二十二條 生(born)産經營單位的(of)安全生(born)産管理機構以(by)及安全生(born)産管理人(people)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one))組織或者參與拟訂本單位安全生(born)産規章制度、操作(do)規程和(and)生(born)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born)産教育和(and)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born)産教育和(and)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big)危險源的(of)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of)安全生(born)産狀況,及時(hour)排查生(born)産安全事故隐患,提出(out)改進安全生(born)産管理的(of)建議;

(六)制止和(and)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do)業、違反操作(do)規程的(of)行爲(for);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born)産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條 生(born)産經營單位的(of)安全生(born)産管理機構以(by)及安全生(born)産管理人(people)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

生(born)産經營單位作(do)出(out)涉及安全生(born)産的(of)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born)産管理機構以(by)及安全生(born)産管理人(people)員的(of)意見。

生(born)産經營單位不(No)得因安全生(born)産管理人(people)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of)勞動合同。

危險物品的(of)生(born)産、儲存單位以(by)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of)安全生(born)産管理人(people)員的(of)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of)負有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職責的(of)部門。

第二十四條 生(born)産經營單位的(of)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和(and)安全生(born)産管理人(people)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of)生(born)産經營活動相應的(of)安全生(born)産知識和(and)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of)生(born)産、經營、儲存單位以(by)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of)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和(and)安全生(born)産管理人(people)員,應當由主管的(of)負有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職責的(of)部門對其安全生(born)産知識和(and)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No)得收費。

危險物品的(of)生(born)産、儲存單位以(by)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born)産管理工作(do)。鼓勵其他(he)生(born)産經營單位聘用(use)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born)産管理工作(do)。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country)務院人(people)力資源和(and)社會保障部門、國(country)務院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country)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 生(born)産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people)員進行安全生(born)産教育和(and)培訓,保證從業人(people)員具備必要(want)的(of)安全生(born)産知識,熟悉有關的(of)安全生(born)産規章制度和(and)安全操作(do)規程,掌握本崗位的(of)安全操作(do)技能,了(Got it)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exist)安全生(born)産方面的(of)權利和(and)義務。未經安全生(born)産教育和(and)培訓合格的(of)從業人(people)員,不(No)得上(superior)崗作(do)業。

生(born)産經營單位使用(use)被派遣勞動者的(of),應當将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people)員統一(one)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do)規程和(and)安全操作(do)技能的(of)教育和(and)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want)的(of)安全生(born)産教育和(and)培訓。

生(born)産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born)實習的(of),應當對實習學生(born)進行相應的(of)安全生(born)産教育和(and)培訓,提供必要(want)的(of)勞動防護用(use)品。學校應當協助生(born)産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born)進行安全生(born)産教育和(and)培訓。

生(born)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born)産教育和(and)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born)産教育和(and)培訓的(of)時(hour)間、内容、參加人(people)員以(by)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 生(born)産經營單位采用(use)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use)新設備,必須了(Got it)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of)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people)員進行專門的(of)安全生(born)産教育和(and)培訓。

第二十七條 生(born)産經營單位的(of)特種作(do)業人(people)員必須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of)安全作(do)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superior)崗作(do)業。

特種作(do)業人(people)員的(of)範圍由國(country)務院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country)務院有關部門确定。

第二十八條 生(born)産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by)下統稱建設項目)的(of)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hour)設計、同時(hour)施工、同時(hour)投入生(born)産和(and)使用(use)。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二十九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and)用(use)于(At)生(born)産、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of)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of)設計人(people)、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and)用(use)于(At)生(born)産、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of)建設項目的(of)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of)人(people)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第三十一(one)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and)用(use)于(At)生(born)産、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of)建設項目的(of)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of)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of)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and)用(use)于(At)生(born)産、儲存危險物品的(of)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born)産或者使用(use)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born)産和(and)使用(use)。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and)驗收結果的(of)監督核查。

第三十二條 生(born)産經營單位應當在(exist)有較大(big)危險因素的(of)生(born)産經營場所和(and)有關設施、設備上(superior),設置明顯的(of)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條 安全設備的(of)設計、制造、安裝、使用(use)、檢測、維修、改造和(and)報廢,應當符合國(country)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

生(born)産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do)好記錄,并由有關人(people)員簽字。

第三十四條 生(born)産經營單位使用(use)的(of)危險物品的(of)容器、運輸工具,以(by)及涉及人(people)身安全、危險性較大(big)的(of)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and)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born)産單位生(born)産,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of)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use)證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use)。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第三十五條 國(country)家對嚴重危及生(born)産安全的(of)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country)務院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country)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of)制定另有規定的(of),适用(use)其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可以(by)根據本地(land)區實際情況制定并公布具體目錄,對前款規定以(by)外的(of)危及生(born)産安全的(of)工藝、設備予以(by)淘汰。

生(born)産經營單位不(No)得使用(use)應當淘汰的(of)危及生(born)産安全的(of)工藝、設備。

第三十六條 生(born)産、經營、運輸、儲存、使用(use)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of),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of)規定和(and)國(country)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

生(born)産經營單位生(born)産、經營、運輸、儲存、使用(use)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and)國(country)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建立專門的(of)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of)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of)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生(born)産經營單位對重大(big)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people)員和(and)相關人(people)員在(exist)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of)應急措施。

生(born)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将本單位重大(big)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部門和(and)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生(born)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born)産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hour)發現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people)員通報。

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政府負有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職責的(of)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big)事故隐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born)産經營單位消除重大(big)事故隐患。

第三十九條 生(born)産、經營、儲存、使用(use)危險物品的(of)車間、商店、倉庫不(No)得與員工宿舍在(exist)同一(one)座建築物内,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生(born)産經營場所和(and)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want)求、标志明顯、保持暢通的(of)出(out)口。禁止鎖閉、封堵生(born)産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of)出(out)口。

第四十條 生(born)産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以(by)及國(country)務院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country)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of)其他(he)危險作(do)業,應當安排專門人(people)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确保操作(do)規程的(of)遵守和(and)安全措施的(of)落實。

第四十一(one)條 生(born)産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and)督促從業人(people)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of)安全生(born)産規章制度和(and)安全操作(do)規程;并向從業人(people)員如實告知作(do)業場所和(and)工作(do)崗位存在(exist)的(of)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by)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四十二條 生(born)産經營單位必須爲(for)從業人(people)員提供符合國(country)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的(of)勞動防護用(use)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people)員按照使用(use)規則佩戴、使用(use)。

第四十三條 生(born)産經營單位的(of)安全生(born)産管理人(people)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of)生(born)産經營特點,對安全生(born)産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of)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No)能處理的(of),應當及時(hour)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people),有關負責人(people)應當及時(hour)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exist)案。

生(born)産經營單位的(of)安全生(born)産管理人(people)員在(exist)檢查中發現重大(big)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people)報告,有關負責人(people)不(No)及時(hour)處理的(of),安全生(born)産管理人(people)員可以(by)向主管的(of)負有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職責的(of)部門報告,接到(arrive)報告的(of)部門應當依法及時(hour)處理。

第四十四條 生(born)産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use)于(At)配備勞動防護用(use)品、進行安全生(born)産培訓的(of)經費。

第四十五條 兩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生(born)産經營單位在(exist)同一(one)作(do)業區域内進行生(born)産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born)産安全的(of),應當簽訂安全生(born)産管理協議,明确各自的(of)安全生(born)産管理職責和(and)應當采取的(of)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born)産管理人(people)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四十六條 生(born)産經營單位不(No)得将生(born)産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out)租給不(No)具備安全生(born)産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of)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

生(born)産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out)租給其他(he)單位的(of),生(born)産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of)安全生(born)産管理協議,或者在(exist)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of)安全生(born)産管理職責;生(born)産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of)安全生(born)産工作(do)統一(one)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of),應當及時(hour)督促整改。

第四十七條 生(born)産經營單位發生(born)生(born)産安全事故時(hour),單位的(of)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不(No)得在(exist)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四十八條 生(born)産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爲(for)從業人(people)員繳納保險費。

國(country)家鼓勵生(born)産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born)産責任保險。

第三章 從業人(people)員的(of)安全生(born)産權利義務

第四十九條 生(born)産經營單位與從業人(people)員訂立的(of)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people)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of)事項,以(by)及依法爲(for)從業人(people)員辦理工傷保險的(of)事項。

生(born)産經營單位不(No)得以(by)任何形式與從業人(people)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people)員因生(born)産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of)責任。

第五十條 生(born)産經營單位的(of)從業人(people)員有權了(Got it)解其作(do)業場所和(and)工作(do)崗位存在(exist)的(of)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of)安全生(born)産工作(do)提出(out)建議。

第五十一(one)條 從業人(people)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born)産工作(do)中存在(exist)的(of)問題提出(out)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and)強令冒險作(do)業。

生(born)産經營單位不(No)得因從業人(people)員對本單位安全生(born)産工作(do)提出(out)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do)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of)勞動合同。

第五十二條 從業人(people)員發現直接危及人(people)身安全的(of)緊急情況時(hour),有權停止作(do)業或者在(exist)采取可能的(of)應急措施後撤離作(do)業場所。

生(born)産經營單位不(No)得因從業人(people)員在(exist)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do)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of)勞動合同。

第五十三條 因生(born)産安全事故受到(arrive)損害的(of)從業人(people)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of)權利的(of),有權向本單位提出(out)賠償要(want)求。

第五十四條 從業人(people)員在(exist)作(do)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of)安全生(born)産規章制度和(and)操作(do)規程,服從管理,正确佩戴和(and)使用(use)勞動防護用(use)品。

第五十五條 從業人(people)員應當接受安全生(born)産教育和(and)培訓,掌握本職工作(do)所需的(of)安全生(born)産知識,提高安全生(born)産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and)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六條 從業人(people)員發現事故隐患或者其他(he)不(No)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born)産管理人(people)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people)報告;接到(arrive)報告的(of)人(people)員應當及時(hour)予以(by)處理。

第五十七條 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of)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hour)設計、同時(hour)施工、同時(hour)投入生(born)産和(and)使用(use)進行監督,提出(out)意見。

工會對生(born)産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born)産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people)員合法權益的(of)行爲(for),有權要(want)求糾正;發現生(born)産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do)業或者發現事故隐患時(hour),有權提出(out)解決的(of)建議,生(born)産經營單位應當及時(hour)研究答複;發現危及從業人(people)員生(born)命安全的(of)情況時(hour),有權向生(born)産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people)員撤離危險場所,生(born)産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do)出(out)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out)處理意見,并要(want)求追究有關人(people)員的(of)責任。

第五十八條 生(born)産經營單位使用(use)被派遣勞動者的(of),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of)從業人(people)員的(of)權利,并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of)從業人(people)員的(of)義務。

第四章 安全生(born)産的(of)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内的(of)安全生(born)産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内容易發生(born)重大(big)生(born)産安全事故的(of)生(born)産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

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of)要(want)求,制定安全生(born)産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隐患,應當及時(hour)處理。

第六十條 負有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職責的(of)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of)規定,對涉及安全生(born)産的(of)事項需要(want)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of),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and)國(country)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規定的(of)安全生(born)産條件和(and)程序進行審查;不(No)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and)國(country)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規定的(of)安全生(born)産條件的(of),不(No)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of)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of),負責行政審批的(of)部門發現或者接到(arrive)舉報後應當立即予以(by)取締,并依法予以(by)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of)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of)部門發現其不(No)再具備安全生(born)産條件的(of),應當撤銷原批準。

第六十一(one)條 負有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職責的(of)部門對涉及安全生(born)産的(of)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No)得收取費用(use);不(No)得要(want)求接受審查、驗收的(of)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born)産、銷售單位的(of)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he)産品。

第六十二條 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部門和(and)其他(he)負有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職責的(of)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born)産行政執法工作(do),對生(born)産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born)産的(of)法律、法規和(and)國(country)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的(of)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by)下職權:

(一(one))進入生(born)産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and)人(people)員了(Got it)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of)安全生(born)産違法行爲(for),當場予以(by)糾正或者要(want)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of)行爲(for),依照本法和(and)其他(he)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作(do)出(out)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of)事故隐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big)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of),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内撤出(out)作(do)業人(people)員,責令暫時(hour)停産停業或者停止使用(use)相關設施、設備;重大(big)事故隐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複生(born)産經營和(and)使用(use);

(四)對有根據認爲(for)不(No)符合保障安全生(born)産的(of)國(country)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的(of)設施、設備、器材以(by)及違法生(born)産、儲存、使用(use)、經營、運輸的(of)危險物品予以(by)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born)産、儲存、使用(use)、經營危險物品的(of)作(do)業場所予以(by)查封,并依法作(do)出(out)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No)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of)正常生(born)産經營活動。

第六十三條 生(born)産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職責的(of)部門的(of)監督檢查人(people)員(以(by)下統稱安全生(born)産監督檢查人(people)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by)配合,不(No)得拒絕、阻撓。

第六十四條 安全生(born)産監督檢查人(people)員應當忠于(At)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安全生(born)産監督檢查人(people)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hour),必須出(out)示有效的(of)監督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of)技術秘密和(and)業務秘密,應當爲(for)其保密。

第六十五條 安全生(born)産監督檢查人(people)員應當将檢查的(of)時(hour)間、地(land)點、内容、發現的(of)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do)出(out)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people)員和(and)被檢查單位的(of)負責人(people)簽字;被檢查單位的(of)負責人(people)拒絕簽字的(of),檢查人(people)員應當将情況記錄在(exist)案,并向負有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職責的(of)部門報告。

第六十六條 負有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職責的(of)部門在(exist)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确需分别進行檢查的(of),應當互通情況,發現存在(exist)的(of)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he)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of),應當及時(hour)移送其他(he)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of)部門應當及時(hour)進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職責的(of)部門依法對存在(exist)重大(big)事故隐患的(of)生(born)産經營單位作(do)出(out)停産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use)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of)決定,生(born)産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hour)消除事故隐患。生(born)産經營單位拒不(No)執行,有發生(born)生(born)産安全事故的(of)現實危險的(of),在(exist)保證安全的(of)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批準,負有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職責的(of)部門可以(by)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use)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born)産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采用(use)書面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by)配合。

負有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職責的(of)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born)産安全的(of)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hour)通知生(born)産經營單位。生(born)産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采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of),負有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職責的(of)部門應當及時(hour)解除前款規定的(of)措施。

第六十八條 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of)規定,對負有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職責的(of)部門及其工作(do)人(people)員履行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六十九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of)機構應當具備國(country)家規定的(of)資質條件,并對其作(do)出(out)的(of)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of)結果負責。

第七十條 負有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職責的(of)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land)址,受理有關安全生(born)産的(of)舉報;受理的(of)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後,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want)落實整改措施的(of),報經有關負責人(people)簽字并督促落實。

第七十一(one)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對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born)産違法行爲(for),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職責的(of)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第七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exist)區域内的(of)生(born)産經營單位存在(exist)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born)産違法行爲(for)時(hour),應當向當地(land)人(people)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十三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各級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報告重大(big)事故隐患或者舉報安全生(born)産違法行爲(for)的(of)有功人(people)員,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國(country)務院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country)務院财政部門制定。

第七十四條 新聞、出(out)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進行安全生(born)産公益宣傳教育的(of)義務,有對違反安全生(born)産法律、法規的(of)行爲(for)進行輿論監督的(of)權利。

第七十五條 負有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職責的(of)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born)産違法行爲(for)信息庫,如實記錄生(born)産經營單位的(of)安全生(born)産違法行爲(for)信息;對違法行爲(for)情節嚴重的(of)生(born)産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并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country)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by)及有關金融機構。

第五章 生(born)産安全事故的(of)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七十六條 國(country)家加強生(born)産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在(exist)重點行業、領域建立應急救援基地(land)和(and)應急救援隊伍,鼓勵生(born)産經營單位和(and)其他(he)社會力量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of)應急救援裝備和(and)物資,提高應急救援的(of)專業化水平。

國(country)務院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全國(country)統一(one)的(of)生(born)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國(country)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相關行業、領域的(of)生(born)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

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内生(born)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第七十八條 生(born)産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born)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exist)地(land)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組織制定的(of)生(born)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七十九條 危險物品的(of)生(born)産、經營、儲存單位以(by)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born)産經營規模較小的(of),可以(by)不(No)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of)應急救援人(people)員。

危險物品的(of)生(born)産、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by)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want)的(of)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and)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第八十條 生(born)産經營單位發生(born)生(born)産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people)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people)。

單位負責人(people)接到(arrive)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big),減少人(people)員傷亡和(and)财産損失,并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land)負有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職責的(of)部門,不(No)得隐瞞不(No)報、謊報或者遲報,不(No)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八十一(one)條 負有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職責的(of)部門接到(arrive)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上(superior)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職責的(of)部門和(and)有關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No)得隐瞞不(No)報、謊報或者遲報。

第八十二條 有關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和(and)負有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職責的(of)部門的(of)負責人(people)接到(arrive)生(born)産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生(born)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of)要(want)求立即趕到(arrive)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參與事故搶救的(of)部門和(and)單位應當服從統一(one)指揮,加強協同聯動,采取有效的(of)應急救援措施,并根據事故救援的(of)需要(want)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big)和(and)次生(born)災害的(of)發生(born),減少人(people)員傷亡和(and)财産損失。

事故搶救過程中應當采取必要(want)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環境造成的(of)危害。

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救,并提供一(one)切便利條件。

第八十三條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yes)、注重實效的(of)原則,及時(hour)、準确地(land)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and)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out)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out)處理意見。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hour)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和(and)處理的(of)具體辦法由國(country)務院制定。

事故發生(born)單位應當及時(hour)全面落實整改措施,負有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職責的(of)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第八十四條 生(born)産經營單位發生(born)生(born)産安全事故,經調查确定爲(for)責任事故的(of),除了(Got it)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of)責任并依法予以(by)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born)産的(of)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and)監督職責的(of)行政部門的(of)責任,對有失職、渎職行爲(for)的(of),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of)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阻撓和(and)幹涉對事故的(of)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十六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政府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内發生(born)生(born)産安全事故的(of)情況,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職責的(of)部門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of)處分;構成犯罪的(of),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one))對不(No)符合法定安全生(born)産條件的(of)涉及安全生(born)産的(of)事項予以(by)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of);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of)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arrive)舉報後不(No)予取締或者不(No)依法予以(by)處理的(of);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of)單位不(No)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No)再具備安全生(born)産條件而不(No)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born)産違法行爲(for)不(No)予查處的(of);

(四)在(exist)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big)事故隐患,不(No)依法及時(hour)處理的(of)。

負有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職責的(of)部門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有前款規定以(by)外的(of)濫用(use)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爲(for)的(of),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of),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 負有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職責的(of)部門,要(want)求被審查、驗收的(of)單位購買其指定的(of)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he)産品的(of),在(exist)對安全生(born)産事項的(of)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use)的(of),由其上(superior)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of)費用(use);情節嚴重的(of),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九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do)的(of)機構,出(out)具虛假證明的(of),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exist)十萬元以(by)上(superior)的(of),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by)上(superior)五倍以(by)下的(of)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No)足十萬元的(of),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by)上(superior)二十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二萬元以(by)上(superior)五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給他(he)人(people)造成損害的(of),與生(born)産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of),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爲(for)的(of)機構,吊銷其相應資質。

第九十條 生(born)産經營單位的(of)決策機構、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經營的(of)投資人(people)不(No)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born)産所必需的(of)資金投入,緻使生(born)産經營單位不(No)具備安全生(born)産條件的(of),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of)資金;逾期未改正的(of),責令生(born)産經營單位停産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爲(for),導緻發生(born)生(born)産安全事故的(of),對生(born)産經營單位的(of)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給予撤職處分,對個(indivual)人(people)經營的(of)投資人(people)處二萬元以(by)上(superior)二十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構成犯罪的(of),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one)條 生(born)産經營單位的(of)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未履行本法規定的(of)安全生(born)産管理職責的(of),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of),處二萬元以(by)上(superior)五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責令生(born)産經營單位停産停業整頓。

生(born)産經營單位的(of)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有前款違法行爲(for),導緻發生(born)生(born)産安全事故的(of),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of),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born)産經營單位的(of)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of),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内不(No)得擔任任何生(born)産經營單位的(of)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對重大(big)、特别重大(big)生(born)産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of),終身不(No)得擔任本行業生(born)産經營單位的(of)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

第九十二條 生(born)産經營單位的(of)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未履行本法規定的(of)安全生(born)産管理職責,導緻發生(born)生(born)産安全事故的(of),由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by)罰款:

(一(one))發生(born)一(one)般事故的(of),處上(superior)一(one)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of)罰款;

(二)發生(born)較大(big)事故的(of),處上(superior)一(one)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of)罰款;

(三)發生(born)重大(big)事故的(of),處上(superior)一(one)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of)罰款;

(四)發生(born)特别重大(big)事故的(of),處上(superior)一(one)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of)罰款。

第九十三條 生(born)産經營單位的(of)安全生(born)産管理人(people)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of)安全生(born)産管理職責的(of),責令限期改正;導緻發生(born)生(born)産安全事故的(of),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born)産有關的(of)資格;構成犯罪的(of),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生(born)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責令限期改正,可以(by)處五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逾期未改正的(of),責令停産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by)上(superior)十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一(one)萬元以(by)上(superior)二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

(一(one))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born)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born)産管理人(people)員的(of);

(二)危險物品的(of)生(born)産、經營、儲存單位以(by)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of)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和(and)安全生(born)産管理人(people)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of);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people)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born)進行安全生(born)産教育和(and)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of)安全生(born)産事項的(of);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born)産教育和(and)培訓情況的(of);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people)員通報的(of);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born)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of);

(七)特種作(do)業人(people)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of)安全作(do)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superior)崗作(do)業的(of)。

第九十五條 生(born)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産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of),處五十萬元以(by)上(superior)一(one)百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二萬元以(by)上(superior)五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構成犯罪的(of),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one))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use)于(At)生(born)産、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of)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of);

(二)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use)于(At)生(born)産、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of)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of);

(三)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use)于(At)生(born)産、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of)建設項目的(of)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of)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of);

(四)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use)于(At)生(born)産、儲存危險物品的(of)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born)産或者使用(use)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of)。

第九十六條 生(born)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責令限期改正,可以(by)處五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逾期未改正的(of),處五萬元以(by)上(superior)二十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一(one)萬元以(by)上(superior)二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情節嚴重的(of),責令停産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of),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one))未在(exist)有較大(big)危險因素的(of)生(born)産經營場所和(and)有關設施、設備上(superior)設置明顯的(of)安全警示标志的(of);

(二)安全設備的(of)安裝、使用(use)、檢測、改造和(and)報廢不(No)符合國(country)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的(of);

(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and)定期檢測的(of);

(四)未爲(for)從業人(people)員提供符合國(country)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的(of)勞動防護用(use)品的(of);

(五)危險物品的(of)容器、運輸工具,以(by)及涉及人(people)身安全、危險性較大(big)的(of)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and)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of)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use)證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use)的(of);

(六)使用(use)應當淘汰的(of)危及生(born)産安全的(of)工藝、設備的(of)。

第九十七條 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born)産、經營、運輸、儲存、使用(use)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of),依照有關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of)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予以(by)處罰;構成犯罪的(of),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八條 生(born)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責令限期改正,可以(by)處十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逾期未改正的(of),責令停産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by)上(superior)二十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二萬元以(by)上(superior)五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構成犯罪的(of),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one))生(born)産、經營、運輸、儲存、使用(use)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of)安全措施的(of);

(二)對重大(big)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of);

(三)進行爆破、吊裝以(by)及國(country)務院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country)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of)其他(he)危險作(do)業,未安排專門人(people)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of);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of)。

第九十九條 生(born)産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of),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born)産經營單位拒不(No)執行的(of),責令停産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by)上(superior)五十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二萬元以(by)上(superior)五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

第一(one)百條 生(born)産經營單位将生(born)産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out)租給不(No)具備安全生(born)産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of)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的(of),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by)上(superior)的(of),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by)上(superior)五倍以(by)下的(of)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No)足十萬元的(of),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by)上(superior)二十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一(one)萬元以(by)上(superior)二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導緻發生(born)生(born)産安全事故給他(he)人(people)造成損害的(of),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born)産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of)安全生(born)産管理協議或者未在(exist)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确各自的(of)安全生(born)産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of)安全生(born)産統一(one)協調、管理的(of),責令限期改正,可以(by)處五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可以(by)處一(one)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逾期未改正的(of),責令停産停業整頓。

第一(one)百零一(one)條 兩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生(born)産經營單位在(exist)同一(one)作(do)業區域内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born)産的(of)生(born)産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born)産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born)産管理人(people)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of),責令限期改正,可以(by)處五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可以(by)處一(one)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逾期未改正的(of),責令停産停業。

第一(one)百零二條 生(born)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責令限期改正,可以(by)處五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可以(by)處一(one)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逾期未改正的(of),責令停産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of),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one))生(born)産、經營、儲存、使用(use)危險物品的(of)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exist)同一(one)座建築内,或者與員工宿舍的(of)距離不(No)符合安全要(want)求的(of);

(二)生(born)産經營場所和(and)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want)、标志明顯、保持暢通的(of)出(out)口,或者鎖閉、封堵生(born)産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out)口的(of)。

第一(one)百零三條 生(born)産經營單位與從業人(people)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people)員因生(born)産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of)責任的(of),該協議無效;對生(born)産經營單位的(of)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個(indivual)人(people)經營的(of)投資人(people)處二萬元以(by)上(superior)十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

第一(one)百零四條 生(born)産經營單位的(of)從業人(people)員不(No)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born)産規章制度或者操作(do)規程的(of),由生(born)産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of),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one)百零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born)産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職責的(of)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of),責令改正;拒不(No)改正的(of),處二萬元以(by)上(superior)二十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一(one)萬元以(by)上(superior)二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構成犯罪的(of),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one)百零六條 生(born)産經營單位的(of)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在(exist)本單位發生(born)生(born)産安全事故時(hour),不(No)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exist)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of),給予降級、撤職的(of)處分,并由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部門處上(superior)一(one)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one)百的(of)罰款;對逃匿的(of)處十五日以(by)下拘留;構成犯罪的(of),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born)産經營單位的(of)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對生(born)産安全事故隐瞞不(No)報、謊報或者遲報的(of),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一(one)百零七條 有關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負有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職責的(of)部門,對生(born)産安全事故隐瞞不(No)報、謊報或者遲報的(of),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of),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one)百零八條 生(born)産經營單位不(No)具備本法和(and)其他(he)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and)國(country)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規定的(of)安全生(born)産條件,經停産停業整頓仍不(No)具備安全生(born)産條件的(of),予以(by)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第一(one)百零九條 發生(born)生(born)産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of)生(born)産經營單位除要(want)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of)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by)罰款:

(一(one))發生(born)一(one)般事故的(of),處二十萬元以(by)上(superior)五十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

(二)發生(born)較大(big)事故的(of),處五十萬元以(by)上(superior)一(one)百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

(三)發生(born)重大(big)事故的(of),處一(one)百萬元以(by)上(superior)五百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

(四)發生(born)特别重大(big)事故的(of),處五百萬元以(by)上(superior)一(one)千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情節特别嚴重的(of),處一(one)千萬元以(by)上(superior)二千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

第一(one)百一(one)十條 本法規定的(of)行政處罰,由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部門和(and)其他(he)負有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職責的(of)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予以(by)關閉的(of)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職責的(of)部門報請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按照國(country)務院規定的(of)權限決定;給予拘留的(of)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of)規定決定。

第一(one)百一(one)十一(one)條 生(born)産經營單位發生(born)生(born)産安全事故造成人(people)員傷亡、他(he)人(people)财産損失的(of),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No)承擔或者其負責人(people)逃匿的(of),由人(people)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生(born)産安全事故的(of)責任人(people)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people)民法院依法采取執行措施後,仍不(No)能對受害人(people)給予足額賠償的(of),應當繼續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people)發現責任人(people)有其他(he)财産的(of),可以(by)随時(hour)請求人(people)民法院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一(one)百一(one)十二條 本法下列用(use)語的(of)含義:

危險物品,是(yes)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people)身安全和(and)财産安全的(of)物品。

重大(big)危險源,是(yes)指長期地(land)或者臨時(hour)地(land)生(born)産、搬運、使用(use)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of)數量等于(At)或者超過臨界量的(of)單元(包括場所和(and)設施)。

第一(one)百一(one)十三條 本法規定的(of)生(born)産安全一(one)般事故、較大(big)事故、重大(big)事故、特别重大(big)事故的(of)劃分标準由國(country)務院規定。

國(country)務院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部門和(and)其他(he)負有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職責的(of)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of)職責分工,制定相關行業、領域重大(big)事故隐患的(of)判定标準。

第一(one)百一(one)十四條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