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傳第五期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勞動法

 時(hour)間: 2018-03-26   浏覽量: 0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保護勞動者的(of)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and)維護适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of)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and)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境内的(of)企業、個(indivual)體經濟組織(以(by)下統稱用(use)人(people)單位)和(and)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of)勞動者,适用(use)本法。

國(country)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and)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of)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and)選擇職業的(of)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of)權利、休息休假的(of)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born)保護的(of)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of)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and)福利的(of)權利、提請勞動争議處理的(of)權利以(by)及法律規定的(of)其他(he)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born)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and)職業道德。

第四條 用(use)人(people)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and)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and)履行勞動義務。

第五條 國(country)家采取各種措施,促進勞動就業,發展職業教育,制定勞動标準,調節社會收入,完善社會保險,協調勞動關系,逐步提高勞動者的(of)生(born)活水平。

第六條 國(country)家提倡勞動者參加社會義務勞動,開展勞動競賽和(and)合理化建議活動,鼓勵和(and)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and)發明創造,表彰和(and)獎勵勞動模範和(and)先進工作(do)者。

第七條 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and)組織工會。

工會代表和(and)維護勞動者的(of)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land)開展活動。

第八條 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big)會、職工代表大(big)會或者其他(he)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use)人(people)單位進行平等協商。

第九條 國(country)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country)勞動工作(do)。

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内的(of)勞動工作(do)。

第二章 促進就業

第十條 國(country)家通過促進經濟和(and)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big)就業機會。

國(country)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在(exist)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of)範圍内興辦産業或者拓展經營,增加就業。

國(country)家支持勞動者自願組織起來(Come)就業和(and)從事個(indivual)體經營實現就業。

第十一(one)條 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多種類型的(of)職業介紹機構,提供就業服務。

第十二條 勞動者就業,不(No)因民族、種族、性别、宗教信仰不(No)同而受歧視。

第十三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of)就業權利。在(exist)錄用(use)職工時(hour),除國(country)家規定的(of)不(No)适合婦女的(of)工種或者崗位外,不(No)得以(by)性别爲(for)由拒絕錄用(use)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of)錄用(use)标準。

第十四條 殘疾人(people)、少數民族人(people)員、退出(out)現役的(of)軍人(people)的(of)就業,法律、法規有特别規定的(of),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禁止用(use)人(people)單位招用(use)未滿十六周歲的(of)未成年人(people)。

文藝、體育和(and)特種工藝單位招用(use)未滿十六周歲的(of)未成年人(people),必須依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of)權利。

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and)集體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yes)勞動者與用(use)人(people)單位确立勞動關系、明确雙方權利和(and)義務的(of)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訂立和(and)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one)緻的(of)原則,不(No)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people)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of)義務。

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one))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of)勞動合同。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of)勞動合同。

無效的(of)勞動合同,從訂立的(of)時(hour)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确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of),如果不(No)影響其餘部分的(of)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of)無效,由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people)民法院确認。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by)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by)下條款:

(一(one))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do)内容;

(三)勞動保護和(and)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of)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of)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of)必備條款外,當事人(people)可以(by)協商約定其他(he)内容。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of)期限分爲(for)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and)以(by)完成一(one)定的(of)工作(do)爲(for)期限。

勞動者在(exist)同一(one)用(use)人(people)單位連續工作(do)滿十年以(by)上(superior),當事人(people)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of),如果勞動者提出(out)訂立無固定期限的(of)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of)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one)條 勞動合同可以(by)約定試用(use)期。試用(use)期最長不(No)得超過六個(indivual)月。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people)可以(by)在(exist)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use)人(people)單位商業秘密的(of)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people)約定的(of)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out)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people)協商一(one)緻,勞動合同可以(by)解除。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用(use)人(people)單位可以(by)解除勞動合同:

(一(one))在(exist)試用(use)期間被證明不(No)符合錄用(use)條件的(of);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use)人(people)單位規章制度的(of);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use)人(people)單位利益造成重大(big)損害的(of);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of)。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用(use)人(people)單位可以(by)解除勞動合同,但是(yes)應當提前三十日以(by)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people):

(一(one))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No)能從事原工作(do)也不(No)能從事由用(use)人(people)單位另行安排的(of)工作(do)的(of);

(二)勞動者不(No)能勝任工作(do),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do)崗位,仍不(No)能勝任工作(do)的(of);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hour)所依據的(of)客觀情況發生(born)重大(big)變化,緻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people)協商不(No)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of)。

第二十七條 用(use)人(people)單位瀕臨破産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born)産經營狀況發生(born)嚴重困難,确需裁減人(people)員的(of),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of)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by)裁減人(people)員。

用(use)人(people)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people)員,在(exist)六個(indivual)月内錄用(use)人(people)員的(of),應當優先錄用(use)被裁減的(of)人(people)員。

第二十八條 用(use)人(people)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of)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of),應當依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用(use)人(people)單位不(No)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of)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one))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确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of);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exist)規定的(of)醫療期内的(of);

(三)女職工在(exist)孕期、産期、哺乳期内的(of);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of)其他(he)情形。

第三十條 用(use)人(people)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爲(for)不(No)适當的(of),有權提出(out)意見。如果用(use)人(people)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want)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of),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and)幫助。

第三十一(one)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by)書面形式通知用(use)人(people)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勞動者可以(by)随時(hour)通知用(use)人(people)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one))在(exist)試用(use)期内的(of);

(二)用(use)人(people)單位以(by)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people)身自由的(of)手段強迫勞動的(of);

(三)用(use)人(people)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of)。

第三十三條 企業職工一(one)方與企業可以(by)就勞動報酬、工作(do)時(hour)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born)、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big)會或者全體職工讨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of)企業,由職工推舉的(of)代表與企業簽訂。

第三十四條 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arrive)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out)異議的(of),集體合同即行生(born)效。

第三十五條 依法簽訂的(of)集體合同對企業和(and)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indivual)人(people)與企業訂立的(of)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and)勞動報酬等标準不(No)得低于(At)集體合同的(of)規定。

第四章 工作(do)時(hour)間和(and)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country)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do)時(hour)間不(No)超過八小時(hour)、平均每周工作(do)時(hour)間不(No)超過四十四小時(hour)的(of)工時(hour)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do)的(of)勞動者,用(use)人(people)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of)工時(hour)制度合理确定其勞動定額和(and)計件報酬标準。

第三十八條 用(use)人(people)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one)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born)産特點不(No)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of),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by)實行其他(he)工作(do)和(and)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use)人(people)單位在(exist)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one))元旦;

(二)春節;

(三)國(country)際勞動節;

(四)國(country)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of)其他(he)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one)條 用(use)人(people)單位由于(At)生(born)産經營需要(want),經與工會和(and)勞動者協商後可以(by)延長工作(do)時(hour)間,一(one)般每日不(No)得超過一(one)小時(hour);因特殊原因需要(want)延長工作(do)時(hour)間的(of),在(exist)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of)條件下延長工作(do)時(hour)間每日不(No)得超過三小時(hour),但是(yes)每月不(No)得超過三十六小時(hour)。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延長工作(do)時(hour)間不(No)受本法第四十一(one)條規定的(of)限制:

(一(one))發生(born)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he)原因,威脅勞動者生(born)命健康和(and)财産安全,需要(want)緊急處理的(of)

(二)生(born)産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born)故障,影響生(born)産和(and)公衆利益,必須及時(hour)搶修的(of)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of)其他(he)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use)人(people)單位不(No)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of)工作(do)時(hour)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用(use)人(people)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标準支付高于(At)勞動者正常工作(do)時(hour)間工資的(of)工資報酬:

(一(one))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do)時(hour)間的(of),支付不(No)低于(At)工資的(of)百分之一(one)百五十的(of)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do)又不(No)能安排補休的(of),支付不(No)低于(At)工資的(of)百分之二百的(of)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do)的(of),支付不(No)低于(At)工資的(of)百分之三百的(of)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country)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do)一(one)年以(by)上(superior)的(of),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country)務院規定。

第五章 工資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exist)經濟發展的(of)基礎上(superior)逐步提高。國(country)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use)人(people)單位根據本單位的(of)生(born)産經營特點和(and)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單位的(of)工資分配方式和(and)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country)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of)具體标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規定,報國(country)務院備案。

用(use)人(people)單位支付勞動者的(of)工資不(No)得低于(At)當地(land)最低工資标準。

第四十九條 确定和(and)調整最低工資标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one))勞動者本人(people)及平均贍養人(people)口的(of)最低生(born)活費用(use);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born)産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land)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of)差異。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by)貨币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people)。不(No)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of)工資。

第五十一(one)條 勞動者在(exist)法定休假日和(and)婚喪假期間以(by)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use)人(people)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born)

第五十二條 用(use)人(people)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born)制度,嚴格執行國(country)家勞動安全衛生(born)規程和(and)标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born)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of)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五十三條 勞動安全衛生(born)設施必須符合國(country)家規定的(of)标準。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of)勞動安全衛生(born)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hour)設計、同時(hour)施工、同時(hour)投入生(born)産和(and)使用(use)。

第五十四條 用(use)人(people)單位必須爲(for)勞動者提供符合國(country)家規定的(of)勞動安全衛生(born)條件和(and)必要(want)的(of)勞動防護用(use)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do)業的(of)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五十五條 從事特種作(do)業的(of)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do)業資格。

第五十六條 勞動者在(exist)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do)規程。

勞動者對用(use)人(people)單位管理人(people)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do)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born)命安全和(and)身體健康的(of)行爲(for),有權提出(out)批評、檢舉和(and)控告。

第五十七條 國(country)家建立傷亡事故和(and)職業病統計報告和(and)處理制度。縣級以(by)上(superior)各級人(people)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and)用(use)人(people)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exist)勞動過程中發生(born)的(of)傷亡事故和(and)勞動者的(of)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and)處理。

第七章 女職工和(and)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五十八條 國(country)家對女職工和(and)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yes)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of)勞動者。

第五十九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country)家規定的(of)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of)勞動和(and)其他(he)禁忌從事的(of)勞動。

第六十條 不(No)得安排女職工在(exist)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do)業和(and)國(country)家規定的(of)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of)勞動。

第六十一(one)條 不(No)得安排女職工在(exist)懷孕期間從事國(country)家規定的(of)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of)勞動和(and)孕期禁忌從事的(of)活動。對懷孕七個(indivual)月以(by)上(superior)的(of)女職工,不(No)得安排其延長工作(do)時(hour)間和(and)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born)育享受不(No)少于(At)九十天的(of)産假。

第六十三條 不(No)得安排女職工在(exist)哺乳未滿一(one)周歲的(of)嬰兒期間從事國(country)家規定的(of)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of)勞動和(and)哺乳期禁忌從事的(of)其他(he)勞動,不(No)得安排其延長工作(do)時(hour)間和(and)夜班勞動。

第六十四條 不(No)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country)家規定的(of)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of)勞動和(and)其他(he)禁忌從事的(of)勞動。

第六十五條 用(use)人(people)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八章 職業培訓

第六十六條 國(country)家通過各種途徑,采取各種措施,發展職業培訓事業,開發勞動者的(of)職業技能,提高勞動者素質,增強勞動者的(of)就業能力和(and)工作(do)能力。

第六十七條 各級人(people)民政府應當把發展職業培訓納入社會經濟發展的(of)規劃,鼓勵和(and)支持有條件的(of)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進行各種形式的(of)職業培訓。

第六十八條 用(use)人(people)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country)家規定提取和(and)使用(use)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land)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從事技術工種的(of)勞動者,上(superior)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第六十九條 國(country)家确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of)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标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經過政府批準的(of)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

第九章 社會保險和(and)福利

第七十條 國(country)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exist)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born)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and)補償。

第七十一(one)條 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and)社會承受能力相适應。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确定資金來(Come)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use)人(people)單位和(and)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exist)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one))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born)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of)條件和(and)标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of)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hour)足額支付。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and)運營社會保險基金,并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of)責任。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of)收支、管理和(and)運營實施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and)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of)設立和(and)職能由法律規定。

任何組織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挪用(use)社會保險基金。

第七十五條 國(country)家鼓勵用(use)人(people)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爲(for)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國(country)家提倡勞動者個(indivual)人(people)進行儲蓄性保險。

第七十六條 國(country)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爲(for)勞動者休息、休養和(and)療養提供條件。

用(use)人(people)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of)福利待遇。

第十章 勞動争議

第七十七條 用(use)人(people)單位與勞動者發生(born)勞動争議,當事人(people)可以(by)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by)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适用(use)于(At)仲裁和(and)訴訟程序。

第七十八條 解決勞動争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hour)處理的(of)原則,依法維護勞動争議當事人(people)的(of)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 勞動争議發生(born)後,當事人(people)可以(by)向本單位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No)成,當事人(people)一(one)方要(want)求仲裁的(of),可以(by)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people)一(one)方也可以(by)直接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No)服的(of),可以(by)向人(people)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條 在(exist)用(use)人(people)單位内,可以(by)設立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use)人(people)單位代表和(and)工會代表組成。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勞動争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of),當事人(people)應當履行。

第八十一(one)條 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use)人(people)單位方面的(of)代表組成。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第八十二條 提出(out)仲裁要(want)求的(of)一(one)方應當自勞動争議發生(born)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提出(out)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one)般應在(exist)收到(arrive)仲裁申請的(of)六十日内作(do)出(out)。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of),當事人(people)必須履行。

第八十三條 勞動争議當事人(people)對仲裁裁決不(No)服的(of),可以(by)自收到(arrive)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people)民法院提起訴訟。一(one)方當事人(people)在(exist)法定期限内不(No)起訴又不(No)履行仲裁裁決的(of),另一(one)方當事人(people)可以(by)申請人(people)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四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born)争議,當事人(people)協商解決不(No)成的(of),當地(land)人(people)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by)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born)争議,當事人(people)協商解決不(No)成的(of),可以(by)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No)服的(of),可以(by)自收到(arrive)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people)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one)章 監督檢查

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各級人(people)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use)人(people)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of)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of)行爲(for)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

第八十六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各級人(people)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people)員執行公務,有權進入用(use)人(people)單位了(Got it)解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of)情況,查閱必要(want)的(of)資料,并對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縣級以(by)上(superior)各級人(people)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people)員執行公務,必須出(out)示證件,秉公執法并遵守有關規定。

第八十七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各級人(people)民政府有關部門在(exist)各自職責範圍内,對用(use)人(people)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of)情況進行監督。

第八十八條 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of)合法權益,對用(use)人(people)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of)情況進行監督。

任何組織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對于(At)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of)行爲(for)有權檢舉和(and)控告。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 用(use)人(people)單位制定的(of)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of),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of),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用(use)人(people)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do)時(hour)間的(of),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by)處以(by)罰款。

第九十一(one)條 用(use)人(people)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one)的(of),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of)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by)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one))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of);

(二)拒不(No)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do)時(hour)間工資報酬的(of);

(三)低于(At)當地(land)最低工資标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of);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of)。

第九十二條 用(use)人(people)單位的(of)勞動安全設施和(and)勞動衛生(born)條件不(No)符合國(country)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want)的(of)勞動防護用(use)品和(and)勞動保護設施的(of),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by)處以(by)罰款;情節嚴重的(of),提請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産整頓;對事故隐患不(No)采取措施,緻使發生(born)重大(big)事故,造成勞動者生(born)命和(and)财産損失的(of),對責任人(people)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三條 用(use)人(people)單位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do)業,發生(born)重大(big)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of),對責任人(people)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用(use)人(people)單位非法招用(use)未滿十六周歲的(of)未成年人(people)的(of),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by)罰款;情節嚴重的(of),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九十五條 用(use)人(people)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and)未成年工的(of)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of),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by)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of),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六條 用(use)人(people)單位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people)員處以(by)十五日以(by)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of),對責任人(people)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one))以(by)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people)身自由的(of)手段強迫勞動的(of);

(二)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and)拘禁勞動者的(of)。

第九十七條 由于(At)用(use)人(people)單位的(of)原因訂立的(of)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of),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八條 用(use)人(people)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of)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No)訂立勞動合同的(of),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of),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九條 用(use)人(people)單位招用(use)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of)勞動者,對原用(use)人(people)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of),該用(use)人(people)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一(one)百條 用(use)人(people)單位無故不(No)繳納社會保險費的(of),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No)繳的(of),可以(by)加收滞納金。

第一(one)百零一(one)條 用(use)人(people)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do)人(people)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打擊報複舉報人(people)員的(of),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by)罰款;構成犯罪的(of),對責任人(people)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one)百零二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of)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of)保密事項,對用(use)人(people)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of),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one)百零三條 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濫用(use)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No)構成犯罪的(of),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one)百零四條 國(country)家工作(do)人(people)員和(and)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挪用(use)社會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one)百零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其他(he)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處罰的(of),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處罰。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一(one)百零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根據本法和(and)本地(land)區的(of)實際情況,規定勞動合同制度的(of)實施步驟,報國(country)務院備案。

第一(one)百零七條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5] 

說明:《勞動合同法》已于(At)2008年1月1日實行,如有沖突的(of)地(land)方,以(by)《勞動合同法》爲(for)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