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and)繳納行爲(for),保障國(country)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people)的(of)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and)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of)各種稅收的(of)征收管理,均适用(use)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of)開征、停征以(by)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of)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country)務院規定的(of),依照國(country)務院制定的(of)行政法規的(of)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擅自作(do)出(out)稅收開征、停征以(by)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and)其他(he)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of)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of)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爲(for)納稅人(people)。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of)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爲(for)扣繳義務人(people)。
納稅人(people)、扣繳義務人(people)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第五條 國(country)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country)稅收征收管理工作(do)。各地(land)國(country)家稅務局和(and)地(land)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country)務院規定的(of)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分别進行征收管理。
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内稅收征收管理工作(do)的(of)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依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
各有關部門和(and)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阻撓。
第六條 國(country)家有計劃地(land)用(use)現代信息技術裝備各級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統的(of)現代化建設,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政府其他(he)管理機關的(of)信息共享制度。
納稅人(people)、扣繳義務人(people)和(and)其他(he)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納稅和(and)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of)信息。
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納稅知識,無償地(land)爲(for)納稅人(people)提供納稅咨詢服務。
第八條 納稅人(people)、扣繳義務人(people)有權向稅務機關了(Got it)解國(country)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以(by)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of)情況。
納稅人(people)、扣繳義務人(people)有權要(want)求稅務機關爲(for)納稅人(people)、扣繳義務人(people)的(of)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爲(for)納稅人(people)、扣繳義務人(people)的(of)情況保密。
納稅人(people)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of)權利。
納稅人(people)、扣繳義務人(people)對稅務機關所作(do)出(out)的(of)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country)家賠償等權利。
納稅人(people)、扣繳義務人(people)有權控告和(and)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people)員的(of)違法違紀行爲(for)。
第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稅務人(people)員的(of)政治業務素質。
稅務機關、稅務人(people)員必須秉公執法,忠于(At)職守,清正廉潔,禮貌待人(people),文明服務,尊重和(and)保護納稅人(people)、扣繳義務人(people)的(of)權利,依法接受監督。
稅務人(people)員不(No)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No)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不(No)得濫用(use)職權多征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people)和(and)扣繳義務人(people)。
第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内部制約和(and)監督管理制度。
上(superior)級稅務機關應當對下級稅務機關的(of)執法活動依法進行監督。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對其工作(do)人(people)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and)廉潔自律準則的(of)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one)條 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稽查、行政複議的(of)人(people)員的(of)職責應當明确,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第十二條 稅務人(people)員征收稅款和(and)查處稅收違法案件,與納稅人(people)、扣繳義務人(people)或者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of),應當回避。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都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of)行爲(for)。收到(arrive)檢舉的(of)機關和(and)負責查處的(of)機關應當爲(for)檢舉人(people)保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對檢舉人(people)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本法所稱稅務機關是(yes)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and)按照國(country)務院規定設立的(of)并向社會公告的(of)稅務機構。
第二章 稅務管理
第一(one)節 稅務登記
第十五條 企業,企業在(exist)外地(land)設立的(of)分支機構和(and)從事生(born)産、經營的(of)場所,個(indivual)體工商戶和(and)從事生(born)産、經營的(of)事業單位(以(by)下統稱從事生(born)産、經營的(of)納稅人(people))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于(At)收到(arrive)申報的(of)當日辦理登記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将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的(of)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
本條第一(one)款規定以(by)外的(of)納稅人(people)辦理稅務登記和(and)扣繳義務人(people)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of)範圍和(and)辦法,由國(country)務院規定。
第十六條 從事生(born)産、經營的(of)納稅人(people),稅務登記内容發生(born)變化的(of),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exist)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第十七條 從事生(born)産、經營的(of)納稅人(people)應當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exist)銀行或者其他(he)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和(and)其他(he)存款帳戶,并将其全部帳号向稅務機關報告。
銀行和(and)其他(he)金融機構應當在(exist)從事生(born)産、經營的(of)納稅人(people)的(of)帳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号碼,并在(exist)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born)産、經營的(of)納稅人(people)的(of)帳戶帳号。
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born)産、經營的(of)納稅人(people)開立帳戶的(of)情況時(hour),有關銀行和(and)其他(he)金融機構應當予以(by)協助。
第十八條 納稅人(people)按照國(country)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of)規定使用(use)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No)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僞造。
第二節 帳簿、憑證管理
第十九條 納稅人(people)、扣繳義務人(people)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and)國(country)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的(of)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進行核算。
第二十條 從事生(born)産、經營的(of)納稅人(people)的(of)财務、會計制度或者财務、會計處理辦法和(and)會計核算軟件,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people)、扣繳義務人(people)的(of)财務、會計制度或者财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country)務院或者國(country)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of)規定抵觸的(of),依照國(country)務院或者國(country)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of)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and)代收代繳稅款。
第二十一(one)條 稅務機關是(yes)發票的(of)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of)管理和(and)監督。
單位、個(indivual)人(people)在(exist)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by)及從事其他(he)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use)、取得發票。
發票的(of)管理辦法由國(country)務院規定。
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專用(use)發票由國(country)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of)企業印制;其他(he)發票,按照國(country)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of)規定,分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country)家稅務局、地(land)方稅務局指定企業印制。
未經前款規定的(of)稅務機關指定,不(No)得印制發票。
第二十三條 國(country)家根據稅收征收管理的(of)需要(want),積極推廣使用(use)稅控裝置。納稅人(people)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use)稅控裝置,不(No)得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
第二十四條 從事生(born)産、經營的(of)納稅人(people)、扣繳義務人(people)必須按照國(country)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of)保管期限保管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he)有關資料。
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he)有關資料不(No)得僞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第三節 納稅申報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people)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确定的(of)申報期限、申報内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财務會計報表以(by)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want)要(want)求納稅人(people)報送的(of)其他(he)納稅資料。
扣繳義務人(people)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确定的(of)申報期限、申報内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by)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want)要(want)求扣繳義務人(people)報送的(of)其他(he)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people)、扣繳義務人(people)可以(by)直接到(arrive)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by)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he)方式辦理上(superior)述申報、報送事項。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people)、扣繳義務人(people)不(No)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of),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by)延期申報。
經核準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of)申報、報送事項的(of),應當在(exist)納稅期内按照上(superior)期實際繳納的(of)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of)稅額預繳稅款,并在(exist)核準的(of)延期内辦理稅款結算。
第三章 稅款征收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征收稅款,不(No)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
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 除稅務機關、稅務人(people)員以(by)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of)單位和(and)人(people)員外,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people)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of)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of)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稅務機關不(No)得要(want)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
扣繳義務人(people)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hour),納稅人(people)不(No)得拒絕。納稅人(people)拒絕的(of),扣繳義務人(people)應當及時(hour)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people)代扣、代收手續費。
第三十一(one)條 納稅人(people)、扣繳義務人(people)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确定的(of)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納稅人(people)因有特殊困難,不(No)能按期繳納稅款的(of),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country)家稅務局、地(land)方稅務局批準,可以(by)延期繳納稅款,但是(yes)最長不(No)得超過三個(indivual)月。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people)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of),扣繳義務人(people)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of),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滞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納稅款萬分之五的(of)滞納金。
第三十三條 納稅人(people)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辦理減稅、免稅。
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政府、各級人(people)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作(do)出(out)的(of)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No)得執行,并向上(superior)級稅務機關報告。
第三十四條 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hour),必須給納稅人(people)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people)代扣、代收稅款時(hour),納稅人(people)要(want)求扣繳義務人(people)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of),扣繳義務人(people)應當開具。
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people)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one))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可以(by)不(No)設置帳簿的(of);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of);
(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No)提供納稅資料的(of);
(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use)憑證殘缺不(No)全,難以(by)查帳的(of);
(五)發生(born)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of)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No)申報的(of);
(六)納稅人(people)申報的(of)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of)。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of)具體程序和(and)方法由國(country)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六條 企業或者外國(country)企業在(exist)中國(country)境内設立的(of)從事生(born)産、經營的(of)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of)業務往來(Come),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of)業務往來(Come)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use);不(No)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of)業務往來(Come)收取或者支付價款、 費用(use),而減少其應納稅的(of)收入或者所得額的(of),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第三十七條 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of)從事生(born)産、經營的(of)納稅人(people)以(by)及臨時(hour)從事經營的(of)納稅人(people),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No)繳納的(of),稅務機關可以(by)扣押其價值相當于(At)應納稅款的(of)商品、貨物。扣押後繳納應納稅款的(of),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并歸還所扣押的(of)商品、貨物;扣押後仍不(No)繳納應納稅款的(of),經縣以(by)上(superior)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of)商品、貨物,以(by)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第三十八條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爲(for)從事生(born)産、經營的(of)納稅人(people)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爲(for)的(of),可以(by)在(exist)規定的(of)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exist)限期内發現納稅人(people)有明顯的(of)轉移、隐匿其應納稅的(of)商品、貨物以(by)及其他(he)财産或者應納稅的(of)收入的(of)迹象的(of),稅務機關可以(by)責成納稅人(people)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people)不(No)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by)上(superior)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by)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一(one))書面通知納稅人(people)開戶銀行或者其他(he)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people)的(of)金額相當于(At)應納稅款的(of)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people)的(of)價值相當于(At)應納稅款的(of)商品、貨物或者其他(he)财産。
納稅人(people)在(exist)前款規定的(of)限期内繳納稅款的(of),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of),經縣以(by)上(superior)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by)書面通知納稅人(people)開戶銀行或者其他(he)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of)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of)商品、貨物或者其他(he)财産,以(by)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個(indivual)人(people)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born)活必需的(of)住房和(and)用(use)品,不(No)在(exist)稅收保全措施的(of)範圍之内。
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people)在(exist)限期内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people)的(of)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of),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從事生(born)産、經營的(of)納稅人(people)、扣繳義務人(people)未按照規定的(of)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people)未按照規定的(of)期限繳納所擔保的(of)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of),經縣以(by)上(superior)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by)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一(one))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he)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At)應納稅款的(of)商品、貨物或者其他(he)财産,以(by)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hour),對前款所列納稅人(people)、扣繳義務人(people)、納稅擔保人(people)未繳納的(of)滞納金同時(hour)強制執行。
個(indivual)人(people)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born)活必需的(of)住房和(and)用(use)品,不(No)在(exist)強制執行措施的(of)範圍之内。
第四十一(one)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規定的(of)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的(of)權力,不(No)得由法定的(of)稅務機關以(by)外的(of)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行使。
第四十二條 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and)強制執行措施必須依照法定權限和(and)法定程序,不(No)得查封、扣押納稅人(people)個(indivual)人(people)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born)活必需的(of)住房和(and)用(use)品。
第四十三條 稅務機關濫用(use)職權違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者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不(No)當,使納稅人(people)、扣繳義務人(people)或者納稅擔保人(people)的(of)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of),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欠繳稅款的(of)納稅人(people)或者他(he)的(of)法定代表人(people)需要(want)出(out)境的(of),應當在(exist)出(out)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滞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滞納金,又不(No)提供擔保的(of),稅務機關可以(by)通知出(out)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out)境。
第四十五條 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At)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of)除外;納稅人(people)欠繳的(of)稅款發生(born)在(exist)納稅人(people)以(by)其财産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people)的(of)财産被留置之前的(of),稅收應當先于(At)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納稅人(people)欠繳稅款,同時(hour)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by)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of),稅收優先于(At)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people)欠繳稅款的(of)情況定期予以(by)公告。
第四十六條 納稅人(people)有欠稅情形而以(by)其财産設定抵押、質押的(of),應當向抵押權人(people)、質權人(people)說明其欠稅情況。抵押權人(people)、質權人(people)可以(by)請求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of)欠稅情況。
第四十七條 稅務機關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he)财産時(hour),必須開付收據;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he)财産時(hour),必須開付清單。
第四十八條 納稅人(people)有合并、分立情形的(of),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并依法繳清稅款。納稅人(people)合并時(hour)未繳清稅款的(of),應當由合并後的(of)納稅人(people)繼續履行未履行的(of)納稅義務;納稅人(people)分立時(hour)未繳清稅款的(of),分立後的(of)納稅人(people)對未履行的(of)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九條 欠繳稅款數額較大(big)的(of)納稅人(people)在(exist)處分其不(No)動産或者大(big)額資産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第五十條 欠繳稅款的(of)納稅人(people)因怠于(At)行使到(arrive)期債權,或者放棄到(arrive)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财産,或者以(by)明顯不(No)合理的(of)低價轉讓财産而受讓人(people)知道該情形,對國(country)家稅收造成損害的(of),稅務機關可以(by)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的(of)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of),不(No)免除欠繳稅款的(of)納稅人(people)尚未履行的(of)納稅義務和(and)應承擔的(of)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one)條 納稅人(people)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of)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people)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内發現的(of),可以(by)向稅務機關要(want)求退還多繳的(of)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hour)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country)庫中退庫的(of),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country)庫管理的(of)規定退還。
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of)責任,緻使納稅人(people)、扣繳義務人(people)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of),稅務機關在(exist)三年内可以(by)要(want)求納稅人(people)、扣繳義務人(people)補繳稅款,但是(yes)不(No)得加收滞納金。
因納稅人(people)、扣繳義務人(people)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of),稅務機關在(exist)三年内可以(by)追征稅款、滞納金;有特殊情況的(of),追征期可以(by)延長到(arrive)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of),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of)稅款、滞納金或者所騙取的(of)稅款,不(No)受前款規定期限的(of)限制。
第五十三條 國(country)家稅務局和(and)地(land)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country)家規定的(of)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和(and)稅款入庫預算級次,将征收的(of)稅款繳入國(country)庫。
對審計機關、财政機關依法查出(out)的(of)稅收違法行爲(for),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的(of)決定、意見書,依法将應收的(of)稅款、滞納金按照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country)庫,并将結果及時(hour)回複有關機關。
第四章 稅務檢查
第五十四條 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一(one))檢查納稅人(people)的(of)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and)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people)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記帳憑證和(and)有關資料;
(二)到(arrive)納稅人(people)的(of)生(born)産、經營場所和(and)貨物存放地(land)檢查納稅人(people)應納稅的(of)商品、貨物或者其他(he)财産,檢查扣繳義務人(people)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of)經營情況;
(三)責成納稅人(people)、扣繳義務人(people)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of)文件、證明材料和(and)有關資料;
(四)詢問納稅人(people)、扣繳義務人(people)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of)問題和(and)情況;
(五)到(arrive)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people)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he)财産的(of)有關單據、憑證和(and)有關資料;
(六)經縣以(by)上(superior)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country)統一(one)格式的(of)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born)産、經營的(of)納稅人(people)、扣繳義務人(people)在(exist)銀行或者其他(he)金融機構的(of)存款帳戶。稅務機關在(exist)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hour),經設區的(of)市、自治州以(by)上(superior)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by)查詢案件涉嫌人(people)員的(of)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of)資料,不(No)得用(use)于(At)稅收以(by)外的(of)用(use)途。
第五十五條 稅務機關對從事生(born)産、經營的(of)納稅人(people)以(by)前納稅期的(of)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hour),發現納稅人(people)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爲(for),并有明顯的(of)轉移、隐匿其應納稅的(of)商品、貨物以(by)及其他(he)财産或者應納稅的(of)收入的(of)迹象的(of),可以(by)按照本法規定的(of)批準權限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第五十六條 納稅人(people)、扣繳義務人(people)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of)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No)得拒絕、隐瞞。
第五十七條 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hour),有權向有關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調查納稅人(people)、扣繳義務人(people)和(and)其他(he)當事人(people)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of)情況,有關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第五十八條 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hour),對與案件有關的(of)情況和(and)資料,可以(by)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and)複制。
第五十九條 稅務機關派出(out)的(of)人(people)員進行稅務檢查時(hour),應當出(out)示稅務檢查證和(and)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爲(for)被檢查人(people)保守秘密;未出(out)示稅務檢查證和(and)稅務檢查通知書的(of),被檢查人(people)有權拒絕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納稅人(people)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by)處二千元以(by)下的(of)罰款;情節嚴重的(of),處二千元以(by)上(superior)一(one)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
(一(one))未按照規定的(of)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of);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and)有關資料的(of);
(三)未按照規定将财務、會計制度或者财務、會計處理辦法和(and)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of);
(四)未按照規定将其全部銀行帳号向稅務機關報告的(of);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use)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of)。
納稅人(people)不(No)辦理稅務登記的(of),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No)改正的(of),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納稅人(people)未按照規定使用(use)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僞造稅務登記證件的(of),處二千元以(by)上(superior)一(one)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情節嚴重的(of),處一(one)萬元以(by)上(superior)五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
第六十一(one)條 扣繳義務人(people)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of),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by)處二千元以(by)下的(of)罰款;情節嚴重的(of),處二千元以(by)上(superior)五千元以(by)下的(of)罰款。
第六十二條 納稅人(people)未按照規定的(of)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and)報送納稅資料的(of),或者扣繳義務人(people)未按照規定的(of)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and)有關資料的(of),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by)處二千元以(by)下的(of)罰款;情節嚴重的(of),可以(by)處二千元以(by)上(superior)一(one)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
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people)僞造、變造、隐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exist)帳簿上(superior)多列支出(out)或者不(No)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No)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of)納稅申報,不(No)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of),是(yes)偷稅。對納稅人(people)偷稅的(of),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No)繳或者少繳的(of)稅款、滞納金,并處不(No)繳或者少繳的(of)稅款百分之五十以(by)上(superior)五倍以(by)下的(of)罰款;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people)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No)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No)繳或者少繳的(of)稅款、滞納金,并處不(No)繳或者少繳的(of)稅款百分之五十以(by)上(superior)五倍以(by)下的(of)罰款;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納稅人(people)、扣繳義務人(people)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of),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
納稅人(people)不(No)進行納稅申報,不(No)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of),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No)繳或者少繳的(of)稅款、滞納金,并處不(No)繳或者少繳的(of)稅款百分之五十以(by)上(superior)五倍以(by)下的(of)罰款。
第六十五條 納稅人(people)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隐匿财産的(of)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of)稅款的(of),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of)稅款、滞納金,并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by)上(superior)五倍以(by)下的(of)罰款;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以(by)假報出(out)口或者其他(he)欺騙手段,騙取國(country)家出(out)口退稅款的(of),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of)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one)倍以(by)上(superior)五倍以(by)下的(of)罰款;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騙取國(country)家出(out)口退稅款的(of),稅務機關可以(by)在(exist)規定期間内停止爲(for)其辦理出(out)口退稅。
第六十七條 以(by)暴力、威脅方法拒不(No)繳納稅款的(of),是(yes)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of)稅款、滞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of),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of)稅款、滞納金,并處拒繳稅款一(one)倍以(by)上(superior)五倍以(by)下的(of)罰款。
第六十八條 納稅人(people)、扣繳義務人(people)在(exist)規定期限内不(No)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of)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of),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of)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No)繳或者少繳的(of)稅款外,可以(by)處不(No)繳或者少繳的(of)稅款百分之五十以(by)上(superior)五倍以(by)下的(of)罰款。
第六十九條 扣繳義務人(people)應扣未扣、應收而不(No)收稅款的(of),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people)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people)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by)上(superior)三倍以(by)下的(of)罰款。
第七十條 納稅人(people)、扣繳義務人(people)逃避、拒絕或者以(by)其他(he)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of),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by)處一(one)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情節嚴重的(of),處一(one)萬元以(by)上(superior)五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
第七十一(one)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非法印制發票的(of),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制的(of)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and)作(do)案工具,并處一(one)萬元以(by)上(superior)五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從事生(born)産、經營的(of)納稅人(people)、扣繳義務人(people)有本法規定的(of)稅收違法行爲(for),拒不(No)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of),稅務機關可以(by)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第七十三條 納稅人(people)、扣繳義務人(people)的(of)開戶銀行或者其他(he)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people)、扣繳義務人(people)存款帳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do)出(out)的(of)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of)決定,或者在(exist)接到(arrive)稅務機關的(of)書面通知後幫助納稅人(people)、扣繳義務人(people)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of),由稅務機關處十萬元以(by)上(superior)五十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一(one)千元以(by)上(superior)一(one)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
第七十四條 本法規定的(of)行政處罰,罰款額在(exist)二千元以(by)下的(of),可以(by)由稅務所決定。
第七十五條 稅務機關和(and)司法機關的(of)涉稅罰沒收入,應當按照稅款入庫預算級次上(superior)繳國(country)庫。
第七十六條 稅務機關違反規定擅自改變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和(and)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的(of),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of)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 納稅人(people)、扣繳義務人(people)有本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一(one)條規定的(of)行爲(for)涉嫌犯罪的(of),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稅務人(people)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of)不(No)移交,情節嚴重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未經稅務機關依法委托征收稅款的(of),責令退還收取的(of)财物,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緻使他(he)人(people)合法權益受到(arrive)損失的(of),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稅務機關、稅務人(people)員查封、扣押納稅人(people)個(indivual)人(people)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born)活必需的(of)住房和(and)用(use)品的(of),責令退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稅務人(people)員與納稅人(people)、扣繳義務人(people)勾結,唆使或者協助納稅人(people)、扣繳義務人(people)有本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的(of)行爲(for),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No)構成犯罪的(of),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一(one)條 稅務人(people)員利用(use)職務上(superior)的(of)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納稅人(people)、扣繳義務人(people)财物或者謀取其他(he)不(No)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No)構成犯罪的(of),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二條 稅務人(people)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No)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緻使國(country)家稅收遭受重大(big)損失,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No)構成犯罪的(of),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稅務人(people)員濫用(use)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people)、扣繳義務人(people)的(of),調離稅收工作(do)崗位,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稅務人(people)員對控告、檢舉稅收違法違紀行爲(for)的(of)納稅人(people)、扣繳義務人(people)以(by)及其他(he)檢舉人(people)進行打擊報複的(of),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稅務人(people)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農業稅計稅産量,緻使多征或者少征稅款,侵犯農民合法權益或者損害國(country)家利益,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No)構成犯罪的(of),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的(of),由其上(superior)級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四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擅自作(do)出(out)稅收的(of)開征、停征或者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by)及其他(he)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of)決定的(of),除依照本法規定撤銷其擅自作(do)出(out)的(of)決定外,補征應征未征稅款,退還不(No)應 征收而征收的(of)稅款,并由上(superior)級機關追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的(of)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五條 稅務人(people)員在(exist)征收稅款或者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時(hour),未按照本法規定進行回避的(of),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六條 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of)行爲(for),在(exist)五年内未被發現的(of),不(No)再給予行政處罰。
第八十七條 未按照本法規定爲(for)納稅人(people)、扣繳義務人(people)、檢舉人(people)保密的(of),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由所在(exist)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八條 納稅人(people)、扣繳義務人(people)、納稅擔保人(people)同稅務機關在(exist)納稅上(superior)發生(born)争議時(hour),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of)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滞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of)擔保,然後可以(by)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No)服的(of),可以(by)依法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people)對稅務機關的(of)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No)服的(of),可以(by)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by)依法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people)對稅務機關的(of)處罰決定逾期不(No)申請行政複議也不(No)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又不(No)履行的(of),作(do)出(out)處罰決定的(of)稅務機關可以(by)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of)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people)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八十九條 納稅人(people)、扣繳義務人(people)可以(by)委托稅務代理人(people)代爲(for)辦理稅務事宜。
第九十條 耕地(land)占用(use)稅、契稅、農業稅、牧業稅征收管理的(of)具體辦法,由國(country)務院另行制定。
關稅及海關代征稅收的(of)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of)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一(one)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同外國(country)締結的(of)有關稅收的(of)條約、協定同本法有不(No)同規定的(of),依照條約、協定的(of)規定辦理。
第九十二條 本法施行前頒布的(of)稅收法律與本法有不(No)同規定的(of),适用(use)本法規定。
第九十三條 國(country)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九十四條 本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