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傳第七期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專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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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保護專利權人(people)的(of)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of)應用(use),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and)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of)發明創造是(yes)指發明、實用(use)新型和(and)外觀設計。

發明,是(yes)指對産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out)的(of)新的(of)技術方案。

實用(use)新型,是(yes)指對産品的(of)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out)的(of)适于(At)實用(use)的(of)新的(of)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yes)指對産品的(of)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by)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of)結合所作(do)出(out)的(of)富有美感并适于(At)工業應用(use)的(of)新設計。

第三條 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country)的(of)專利工作(do);統一(one)受理和(and)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do)的(of)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的(of)專利管理工作(do)。

第四條 申請專利的(of)發明創造涉及國(country)家安全或者重大(big)利益需要(want)保密的(of),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of)發明創造,不(No)授予專利權。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獲取或者利用(use)遺傳資源,并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of)發明創造,不(No)授予專利權。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of)任務或者主要(want)是(yes)利用(use)本單位的(of)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of)發明創造爲(for)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of)權利屬于(At)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爲(for)專利權人(people)。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of)權利屬于(At)發明人(people)或者設計人(people);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people)或者設計人(people)爲(for)專利權人(people)。

利用(use)本單位的(of)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of)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people)或者設計人(people)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of)權利和(and)專利權的(of)歸屬作(do)出(out)約定的(of),從其約定。

第七條 對發明人(people)或者設計人(people)的(of)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壓制。

第八條 兩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合作(do)完成的(of)發明創造、一(one)個(indivual)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接受其他(he)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委托所完成的(of)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of)以(by)外,申請專利的(of)權利屬于(At)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of)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申請被批準後,申請的(of)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爲(for)專利權人(people)。

第九條 同樣的(of)發明創造隻能授予一(one)項專利權。但是(yes),同一(one)申請人(people)同日對同樣的(of)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use)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of)實用(use)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people)聲明放棄該實用(use)新型專利權的(of),可以(by)授予發明專利權。

兩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的(of)申請人(people)分别就同樣的(of)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of),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of)人(people)。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and)專利權可以(by)轉讓。

中國(country)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向外國(country)人(people)、外國(country)企業或者外國(country)其他(he)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of),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of),當事人(people)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by)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of)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born)效。

第十一(one)條 發明和(and)實用(use)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of)以(by)外,任何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未經專利權人(people)許可,都不(No)得實施其專利,即不(No)得爲(for)生(born)産經營目的(of)制造、使用(use)、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産品,或者使用(use)其專利方法以(by)及使用(use)、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of)産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未經專利權人(people)許可,都不(No)得實施其專利,即不(No)得爲(for)生(born)産經營目的(of)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産品。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實施他(he)人(people)專利的(of),應當與專利權人(people)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people)支付專利使用(use)費。被許可人(people)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by)外的(of)任何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實施該專利。

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people)可以(by)要(want)求實施其發明的(of)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支付适當的(of)費用(use)。

第十四條 國(country)有企業事業單位的(of)發明專利,對國(country)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big)意義的(of),國(country)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and)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報經國(country)務院批準,可以(by)決定在(exist)批準的(of)範圍内推廣應用(use),允許指定的(of)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country)家規定向專利權人(people)支付使用(use)費。

第十五條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of)共有人(people)對權利的(of)行使有約定的(of),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of),共有人(people)可以(by)單獨實施或者以(by)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he)人(people)實施該專利;許可他(he)人(people)實施該專利的(of),收取的(of)使用(use)費應當在(exist)共有人(people)之間分配。

除前款規定的(of)情形外,行使共有的(of)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people)的(of)同意。

第十六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of)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of)發明人(people)或者設計人(people)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use)的(of)範圍和(and)取得的(of)經濟效益,對發明人(people)或者設計人(people)給予合理的(of)報酬。

第十七條 發明人(people)或者設計人(people)有權在(exist)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yes)發明人(people)或者設計人(people)。

專利權人(people)有權在(exist)其專利産品或者該産品的(of)包裝上(superior)标明專利标識。

第十八條 在(exist)中國(country)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of)外國(country)人(people)、外國(country)企業或者外國(country)其他(he)組織在(exist)中國(country)申請專利的(of),依照其所屬國(country)同中國(country)簽訂的(of)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of)國(country)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根據本法辦理。

第十九條 在(exist)中國(country)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of)外國(country)人(people)、外國(country)企業或者外國(country)其他(he)組織在(exist)中國(country)申請專利和(and)辦理其他(he)專利事務的(of),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of)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中國(country)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在(exist)國(country)内申請專利和(and)辦理其他(he)專利事務的(of),可以(by)委托依法設立的(of)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people)的(of)委托辦理專利申請或者其他(he)專利事務;對被代理人(people)發明創造的(of)内容,除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of)以(by)外,負有保密責任。專利代理機構的(of)具體管理辦法由國(country)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将在(exist)中國(country)完成的(of)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向外國(country)申請專利的(of),應當事先報經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的(of)程序、期限等按照國(country)務院的(of)規定執行。

中國(country)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可以(by)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參加的(of)有關國(country)際條約提出(out)專利國(country)際申請。申請人(people)提出(out)專利國(country)際申請的(of),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參加的(of)有關國(country)際條約、本法和(and)國(country)務院有關規定處理專利國(country)際申請。

對違反本條第一(one)款規定向外國(country)申請專利的(of)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在(exist)中國(country)申請專利的(of),不(No)授予專利權。

第二十一(one)條 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及其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按照客觀、公正、準确、及時(hour)的(of)要(want)求,依法處理有關專利的(of)申請和(and)請求。

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完整、準确、及時(hour)發布專利信息,定期出(out)版專利公報。

在(exist)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前,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及有關人(people)員對其内容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of)條件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of)發明和(and)實用(use)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and)實用(use)性。

新穎性,是(yes)指該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不(No)屬于(At)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就同樣的(of)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在(exist)申請日以(by)前向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out)過申請,并記載在(exist)申請日以(by)後公布的(of)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of)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yes)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out)的(of)實質性特點和(and)顯著的(of)進步,該實用(use)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and)進步。

實用(use)性,是(yes)指該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use),并且能夠産生(born)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yes)指申請日以(by)前在(exist)國(country)内外爲(for)公衆所知的(of)技術。

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of)外觀設計,應當不(No)屬于(At)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就同樣的(of)外觀設計在(exist)申請日以(by)前向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out)過申請,并記載在(exist)申請日以(by)後公告的(of)專利文件中。

授予專利權的(of)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of)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别。

授予專利權的(of)外觀設計不(No)得與他(he)人(people)在(exist)申請日以(by)前已經取得的(of)合法權利相沖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yes)指申請日以(by)前在(exist)國(country)内外爲(for)公衆所知的(of)設計。

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的(of)發明創造在(exist)申請日以(by)前六個(indivual)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不(No)喪失新穎性:

(一(one))在(exist)中國(country)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of)國(country)際展覽會上(superior)首次展出(out)的(of);

(二)在(exist)規定的(of)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superior)首次發表的(of);

(三)他(he)人(people)未經申請人(people)同意而洩露其内容的(of)。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No)授予專利權:

(一(one))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of)規則和(and)方法;

(三)疾病的(of)診斷和(and)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and)植物品種;

(五)用(use)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of)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of)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of)結合作(do)出(out)的(of)主要(want)起标識作(do)用(use)的(of)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産品的(of)生(born)産方法,可以(by)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第三章 專利的(of)申請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專利的(of),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want)和(and)權利要(want)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的(of)名稱,發明人(people)的(of)姓名,申請人(people)姓名或者名稱、地(land)址,以(by)及其他(he)事項。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作(do)出(out)清楚、完整的(of)說明,以(by)所屬技術領域的(of)技術人(people)員能夠實現爲(for)準;必要(want)的(of)時(hour)候,應當有附圖。摘要(want)應當簡要(want)說明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的(of)技術要(want)點。

權利要(want)求書應當以(by)說明書爲(for)依據,清楚、簡要(want)地(land)限定要(want)求專利保護的(of)範圍。

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of)發明創造,申請人(people)應當在(exist)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of)直接來(Come)源和(and)原始來(Come)源;申請人(people)無法說明原始來(Come)源的(of),應當陳述理由。

第二十七條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of),應當提交請求書、該外觀設計的(of)圖片或者照片以(by)及對該外觀設計的(of)簡要(want)說明等文件。

申請人(people)提交的(of)有關圖片或者照片應當清楚地(land)顯示要(want)求專利保護的(of)産品的(of)外觀設計。

第二十八條 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arrive)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爲(for)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yes)郵寄的(of),以(by)寄出(out)的(of)郵戳日爲(for)申請日。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people)自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在(exist)外國(country)第一(one)次提出(out)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indivual)月内,或者自外觀設計在(exist)外國(country)第一(one)次提出(out)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indivual)月内,又在(exist)中國(country)就相同主題提出(out)專利申請的(of),依照該外國(country)同中國(country)簽訂的(of)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of)國(country)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of)原則,可以(by)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people)自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在(exist)中國(country)第一(one)次提出(out)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indivual)月内,又向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out)專利申請的(of),可以(by)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條 申請人(people)要(want)求優先權的(of),應當在(exist)申請的(of)時(hour)候提出(out)書面聲明,并且在(exist)三個(indivual)月内提交第一(one)次提出(out)的(of)專利申請文件的(of)副本;未提出(out)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of),視爲(for)未要(want)求優先權。

第三十一(one)條 一(one)件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于(At)一(one)項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屬于(At)一(one)個(indivual)總的(of)發明構思的(of)兩項以(by)上(superior)的(of)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可以(by)作(do)爲(for)一(one)件申請提出(out)。

一(one)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于(At)一(one)項外觀設計。同一(one)産品兩項以(by)上(superior)的(of)相似外觀設計,或者用(use)于(At)同一(one)類别并且成套出(out)售或者使用(use)的(of)産品的(of)兩項以(by)上(superior)外觀設計,可以(by)作(do)爲(for)一(one)件申請提出(out)。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people)可以(by)在(exist)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随時(hour)撤回其專利申請。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people)可以(by)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yes),對發明和(and)實用(use)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of)修改不(No)得超出(out)原說明書和(and)權利要(want)求書記載的(of)範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of)修改不(No)得超出(out)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of)範圍。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of)審查和(and)批準

第三十四條 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arrive)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爲(for)符合本法要(want)求的(of),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indivual)月,即行公布。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by)根據申請人(people)的(of)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内,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by)根據申請人(people)随時(hour)提出(out)的(of)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people)無正當理由逾期不(No)請求實質審查的(of),該申請即被視爲(for)撤回。

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爲(for)必要(want)的(of)時(hour)候,可以(by)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第三十六條 發明專利的(of)申請人(people)請求實質審查的(of)時(hour)候,應當提交在(exist)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of)參考資料。

發明專利已經在(exist)外國(country)提出(out)過申請的(of),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by)要(want)求申請人(people)在(exist)指定期限内提交該國(country)爲(for)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of)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of)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No)提交的(of),該申請即被視爲(for)撤回。

第三十七條 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後,認爲(for)不(No)符合本法規定的(of),應當通知申請人(people),要(want)求其在(exist)指定的(of)期限内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無正當理由逾期不(No)答複的(of),該申請即被視爲(for)撤回。

第三十八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申請人(people)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後,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仍然認爲(for)不(No)符合本法規定的(of),應當予以(by)駁回。

第三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of),由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do)出(out)授予發明專利權的(of)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同時(hour)予以(by)登記和(and)公告。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born)效。

第四十條 實用(use)新型和(and)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of),由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do)出(out)授予實用(use)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of)決定,發給相應的(of)專利證書,同時(hour)予以(by)登記和(and)公告。實用(use)新型專利權和(and)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born)效。

第四十一(one)條 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複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people)對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of)決定不(No)服的(of),可以(by)自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三個(indivual)月内,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專利複審委員會複審後,作(do)出(out)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people)。

專利申請人(people)對專利複審委員會的(of)複審決定不(No)服的(of),可以(by)自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三個(indivual)月内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專利權的(of)期限、終止和(and)無效

第四十二條 發明專利權的(of)期限爲(for)二十年,實用(use)新型專利權和(and)外觀設計專利權的(of)期限爲(for)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 專利權人(people)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of)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專利權在(exist)期限屆滿前終止:

(一(one))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of);

(二)專利權人(people)以(by)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of)。

專利權在(exist)期限屆滿前終止的(of),由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and)公告。

第四十五條 自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認爲(for)該專利權的(of)授予不(No)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of),可以(by)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第四十六條 專利複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of)請求應當及時(hour)審查和(and)作(do)出(out)決定,并通知請求人(people)和(and)專利權人(people)。宣告專利權無效的(of)決定,由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and)公告。

對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of)決定不(No)服的(of),可以(by)自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三個(indivual)月内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人(people)民法院應當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of)對方當事人(people)作(do)爲(for)第三人(people)參加訴訟。

第四十七條 宣告無效的(of)專利權視爲(for)自始即不(No)存在(exist)。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of)決定,對在(exist)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people)民法院作(do)出(out)并已執行的(of)專利侵權的(of)判決、調解書,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of)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by)及已經履行的(of)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and)專利權轉讓合同,不(No)具有追溯力。但是(yes)因專利權人(people)的(of)惡意給他(he)人(people)造成的(of)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依照前款規定不(No)返還專利侵權賠償金、專利使用(use)費、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of),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第六章 專利實施的(of)強制許可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of)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的(of)申請,可以(by)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use)新型專利的(of)強制許可:

(一(one))專利權人(people)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out)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of);

(二)專利權人(people)行使專利權的(of)行爲(for)被依法認定爲(for)壟斷行爲(for),爲(for)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爲(for)對競争産生(born)的(of)不(No)利影響的(of)。

第四十九條 在(exist)國(country)家出(out)現緊急狀态或者非常情況時(hour),或者爲(for)了(Got it)公共利益的(of)目的(of),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by)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use)新型專利的(of)強制許可。

第五十條 爲(for)了(Got it)公共健康目的(of),對取得專利權的(of)藥品,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by)給予制造并将其出(out)口到(arrive)符合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參加的(of)有關國(country)際條約規定的(of)國(country)家或者地(land)區的(of)強制許可。

第五十一(one)條 一(one)項取得專利權的(of)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of)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of)重大(big)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At)前一(one)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的(of)實施的(of),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一(one)專利權人(people)的(of)申請,可以(by)給予實施前一(one)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的(of)強制許可。

在(exist)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of)情形下,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one)專利權人(people)的(of)申請,也可以(by)給予實施後一(one)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的(of)強制許可。

第五十二條 強制許可涉及的(of)發明創造爲(for)半導體技術的(of),其實施限于(At)公共利益的(of)目的(of)和(and)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of)情形。

第五十三條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五十條規定給予的(of)強制許可外,強制許可的(of)實施應當主要(want)爲(for)了(Got it)供應國(country)内市場。

第五十四條 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one))項、第五十一(one)條規定申請強制許可的(of)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以(by)合理的(of)條件請求專利權人(people)許可其實施專利,但未能在(exist)合理的(of)時(hour)間内獲得許可。

第五十五條 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do)出(out)的(of)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of)決定,應當及時(hour)通知專利權人(people),并予以(by)登記和(and)公告。

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of)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of)理由規定實施的(of)範圍和(and)時(hour)間。強制許可的(of)理由消除并不(No)再發生(born)時(hour),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people)的(of)請求,經審查後作(do)出(out)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of)決定。

第五十六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of)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享有獨占的(of)實施權,并且無權允許他(he)人(people)實施。

第五十七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of)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應當付給專利權人(people)合理的(of)使用(use)費,或者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參加的(of)有關國(country)際條約的(of)規定處理使用(use)費問題。付給使用(use)費的(of),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No)能達成協議的(of),由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第五十八條 專利權人(people)對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At)實施強制許可的(of)決定不(No)服的(of),專利權人(people)和(and)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of)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對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At)實施強制許可的(of)使用(use)費的(of)裁決不(No)服的(of),可以(by)自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三個(indivual)月内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專利權的(of)保護

第五十九條 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專利權的(of)保護範圍以(by)其權利要(want)求的(of)内容爲(for)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by)用(use)于(At)解釋權利要(want)求的(of)内容。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of)保護範圍以(by)表示在(exist)圖片或者照片中的(of)該産品的(of)外觀設計爲(for)準,簡要(want)說明可以(by)用(use)于(At)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of)該産品的(of)外觀設計。

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people)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of),由當事人(people)協商解決;不(No)願協商或者協商不(No)成的(of),專利權人(people)或者利害關系人(people)可以(by)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也可以(by)請求管理專利工作(do)的(of)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do)的(of)部門處理時(hour),認定侵權行爲(for)成立的(of),可以(by)責令侵權人(people)立即停止侵權行爲(for),當事人(people)不(No)服的(of),可以(by)自收到(arrive)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行政訴訟法》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侵權人(people)期滿不(No)起訴又不(No)停止侵權行爲(for)的(of),管理專利工作(do)的(of)部門可以(by)申請人(people)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of)管理專利工作(do)的(of)部門應當事人(people)的(of)請求,可以(by)就侵犯專利權的(of)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No)成的(of),當事人(people)可以(by)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民事訴訟法》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一(one)條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産品制造方法的(of)發明專利的(of),制造同樣産品的(of)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應當提供其産品制造方法不(No)同于(At)專利方法的(of)證明。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use)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of),人(people)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do)的(of)部門可以(by)要(want)求專利權人(people)或者利害關系人(people)出(out)具由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use)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and)評價後作(do)出(out)的(of)專利權評價報告,作(do)爲(for)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of)證據。

第六十二條 在(exist)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people)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of)技術或者設計屬于(At)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of),不(No)構成侵犯專利權。

第六十三條 假冒專利的(of),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do)的(of)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by)并處違法所得四倍以(by)下的(of)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of),可以(by)處二十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管理專利工作(do)的(of)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of)證據,對涉嫌假冒專利行爲(for)進行查處時(hour),可以(by)詢問有關當事人(people),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爲(for)有關的(of)情況;對當事人(people)涉嫌違法行爲(for)的(of)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複制與涉嫌違法行爲(for)有關的(of)合同、發票、賬簿以(by)及其他(he)有關資料;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爲(for)有關的(of)産品,對有證據證明是(yes)假冒專利的(of)産品,可以(by)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專利工作(do)的(of)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of)職權時(hour),當事人(people)應當予以(by)協助、配合,不(No)得拒絕、阻撓。

第六十五條 侵犯專利權的(of)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people)因被侵權所受到(arrive)的(of)實際損失确定;實際損失難以(by)确定的(of),可以(by)按照侵權人(people)因侵權所獲得的(of)利益确定。權利人(people)的(of)損失或者侵權人(people)獲得的(of)利益難以(by)确定的(of),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use)費的(of)倍數合理确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people)爲(for)制止侵權行爲(for)所支付的(of)合理開支。

權利人(people)的(of)損失、侵權人(people)獲得的(of)利益和(and)專利許可使用(use)費均難以(by)确定的(of),人(people)民法院可以(by)根據專利權的(of)類型、侵權行爲(for)的(of)性質和(and)情節等因素,确定給予一(one)萬元以(by)上(superior)一(one)百萬元以(by)下的(of)賠償。

第六十六條 專利權人(people)或者利害關系人(people)有證據證明他(he)人(people)正在(exist)實施或者即将實施侵犯專利權的(of)行爲(for),如不(No)及時(hour)制止将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arrive)難以(by)彌補的(of)損害的(of),可以(by)在(exist)起訴前向人(people)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爲(for)的(of)措施。

申請人(people)提出(out)申請時(hour),應當提供擔保;不(No)提供擔保的(of),駁回申請。

人(people)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hour)起四十八小時(hour)内作(do)出(out)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want)延長的(of),可以(by)延長四十八小時(hour)。裁定責令停止有關行爲(for)的(of),應當立即執行。當事人(people)對裁定不(No)服的(of),可以(by)申請複議一(one)次;複議期間不(No)停止裁定的(of)執行。

申請人(people)自人(people)民法院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爲(for)的(of)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No)起訴的(of),人(people)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申請有錯誤的(of),申請人(people)應當賠償被申請人(people)因停止有關行爲(for)所遭受的(of)損失。

第六十七條 爲(for)了(Got it)制止專利侵權行爲(for),在(exist)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by)後難以(by)取得的(of)情況下,專利權人(people)或者利害關系人(people)可以(by)在(exist)起訴前向人(people)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people)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by)責令申請人(people)提供擔保;申請人(people)不(No)提供擔保的(of),駁回申請。

人(people)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hour)起四十八小時(hour)内作(do)出(out)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of),應當立即執行。

申請人(people)自人(people)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No)起訴的(of),人(people)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第六十八條 侵犯專利權的(of)訴訟時(hour)效爲(for)二年,自專利權人(people)或者利害關系人(people)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爲(for)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use)該發明未支付适當使用(use)費的(of),專利權人(people)要(want)求支付使用(use)費的(of)訴訟時(hour)效爲(for)二年,自專利權人(people)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he)人(people)使用(use)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yes),專利權人(people)于(At)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of),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不(No)視爲(for)侵犯專利權:

(一(one))專利産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of)産品,由專利權人(people)或者經其許可的(of)單位、個(indivual)人(people)售出(out)後,使用(use)、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産品的(of);

(二)在(exist)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産品、使用(use)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do)好制造、使用(use)的(of)必要(want)準備,并且僅在(exist)原有範圍内繼續制造、使用(use)的(of);

(三)臨時(hour)通過中國(country)領陸、領水、領空的(of)外國(country)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country)同中國(country)簽訂的(of)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of)國(country)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爲(for)運輸工具自身需要(want)而在(exist)其裝置和(and)設備中使用(use)有關專利的(of);

(四)專爲(for)科學研究和(and)實驗而使用(use)有關專利的(of);

(五)爲(for)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want)的(of)信息,制造、使用(use)、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of),以(by)及專門爲(for)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of)。

第七十條 爲(for)生(born)産經營目的(of)使用(use)、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No)知道是(yes)未經專利權人(people)許可而制造并售出(out)的(of)專利侵權産品,能證明該産品合法來(Come)源的(of),不(No)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一(one)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向外國(country)申請專利,洩露國(country)家秘密的(of),由所在(exist)單位或者上(superior)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侵奪發明人(people)或者設計人(people)的(of)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and)本法規定的(of)其他(he)權益的(of),由所在(exist)單位或者上(superior)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三條 管理專利工作(do)的(of)部門不(No)得參與向社會推薦專利産品等經營活動。

管理專利工作(do)的(of)部門違反前款規定的(of),由其上(superior)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有違法收入的(of)予以(by)沒收;情節嚴重的(of),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四條 從事專利管理工作(do)的(of)國(country)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以(by)及其他(he)有關國(country)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玩忽職守、濫用(use)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No)構成犯罪的(of),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向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and)辦理其他(he)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u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