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傳第八期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會計法

 時(hour)間: 2018-06-26   浏覽量: 0

第一(one)章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規範會計行爲(for),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and)财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country)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and)其他(he)組織(以(by)下統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

第三條 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并保證其真實、完整。

第四條 單位負責人(people)對本單位的(of)會計工作(do)和(and)會計資料的(of)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people)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任何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以(by)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people)員僞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and)其他(he)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财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爲(for)的(of)會計人(people)員實行打擊報複。

第六條 對認真執行本法,忠于(At)職守,堅持原則,做出(out)顯著成績的(of)會計人(people)員,給予精神的(of)或者物質的(of)獎勵。

第七條 國(country)務院财政部門主管全國(country)的(of)會計工作(do)。

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政府财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内的(of)會計工作(do)。

第八條 國(country)家實行統一(one)的(of)會計制度。國(country)家統一(one)的(of)會計制度由國(country)務院财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并公布。

國(country)務院有關部門可以(by)依照本法和(and)國(country)家統一(one)的(of)會計制度制定對會計核算和(and)會計監督有特殊要(want)求的(of)行業實施國(country)家統一(one)的(of)會計制度的(of)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country)務院财政部門審核批準。

中國(country)人(people)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by)依照本法和(and)國(country)家統一(one)的(of)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country)家統一(one)的(of)會計制度的(of)具體辦法,報國(country)務院财政部門備案。

第二章

第九條 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born)的(of)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财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不(No)得以(by)虛假的(of)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一(one))款項和(and)有價證券的(of)收付;

(二)财物的(of)收發、增減和(and)使用(use);

(三)債權債務的(of)發生(born)和(and)結算;

(四)資本、基金的(of)增減;

(五)收入、支出(out)、費用(use)、成本的(of)計算;

(六)财務成果的(of)計算和(and)處理;

(七)需要(want)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of)其他(he)事項。

第十一(one)條 會計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條 會計核算以(by)人(people)民币爲(for)記賬本位币。

業務收支以(by)人(people)民币以(by)外的(of)貨币爲(for)主的(of)單位,可以(by)選定其中一(one)種貨币作(do)爲(for)記賬本位币,但是(yes)編報的(of)财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爲(for)人(people)民币。

第十三條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财務會計報告和(and)其他(he)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country)家統一(one)的(of)會計制度的(of)規定。

使用(use)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of),其軟件及其生(born)成的(of)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财務會計報告和(and)其他(he)會計資料,也必須符合國(country)家統一(one)的(of)會計制度的(of)規定。

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僞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he)會計資料,不(No)得提供虛假的(of)财務會計報告。

第十四條 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and)記賬憑證。

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的(of)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并及時(hour)送交會計機構。

會計機構、會計人(people)員必須按照國(country)家統一(one)的(of)會計制度的(of)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No)真實、不(No)合法的(of)原始憑證有權不(No)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people)報告;對記載不(No)準确、不(No)完整的(of)原始憑證予以(by)退回,并要(want)求按照國(country)家統一(one)的(of)會計制度的(of)規定更正、補充。

原始憑證記載的(of)各項内容均不(No)得塗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of),應當由出(out)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out)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of),應當由出(out)具單位重開,不(No)得在(exist)原始憑證上(superior)更正。

記賬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of)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

第十五條 會計賬簿登記,必須以(by)經過審核的(of)會計憑證爲(for)依據,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and)國(country)家統一(one)的(of)會計制度的(of)規定。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and)其他(he)輔助性賬簿。

會計賬簿應當按照連續編号的(of)頁碼順序登記。會計賬簿記錄發生(born)錯誤或者隔頁、缺号、跳行的(of),應當按照國(country)家統一(one)的(of)會計制度規定的(of)方法更正,并由會計人(people)員和(and)會計機構負責人(people)(會計主管人(people)員)在(exist)更正處蓋章。

使用(use)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of),其會計賬簿的(of)登記、更正,應當符合國(country)家統一(one)的(of)會計制度的(of)規定。

第十六條 各單位發生(born)的(of)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exist)依法設置的(of)會計賬簿上(superior)統一(one)登記、核算,不(No)得違反本法和(and)國(country)家統一(one)的(of)會計制度的(of)規定私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定期将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及款項的(of)實有數額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憑證的(of)有關内容相符、會計賬簿之間相對應的(of)記錄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報表的(of)有關内容相符。

第十八條 各單位采用(use)的(of)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一(one)緻,不(No)得随意變更;确有必要(want)變更的(of),應當按照國(country)家統一(one)的(of)會計制度的(of)規定變更,并将變更的(of)原因、情況及影響在(exist)财務會計報告中說明。

第十九條 單位提供的(of)擔保、未決訴訟等或有事項,應當按照國(country)家統一(one)的(of)會計制度的(of)規定,在(exist)财務會計報告中予以(by)說明。

第二十條 财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of)會計賬簿記錄和(and)有關資料編制,并符合本法和(and)國(country)家統一(one)的(of)會計制度關于(At)财務會計報告的(of)編制要(want)求、提供對象和(and)提供期限的(of)規定;其他(he)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of),從其規定。

财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and)财務情況說明書組成。向不(No)同的(of)會計資料使用(use)者提供的(of)财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one)緻。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and)财務情況說明書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of),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exist)的(of)會計師事務所出(out)具的(of)審計報告應當随同财務會計報告一(one)并提供。

第二十一(one)條 财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people)和(and)主管會計工作(do)的(of)負責人(people)、會計機構負責人(people)(會計主管人(people)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of)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單位負責人(people)應當保證财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第二十二條 會計記錄的(of)文字應當使用(use)中文。在(exist)民族自治地(land)方,會計記錄可以(by)同時(hour)使用(use)當地(land)通用(use)的(of)一(one)種民族文字。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境内的(of)外商投資企業、外國(country)企業和(and)其他(he)外國(country)組織的(of)會計記錄可以(by)同時(hour)使用(use)一(one)種外國(country)文字。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财務會計報告和(and)其他(he)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of)保管期限和(and)銷毀辦法,由國(country)務院财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

第二十四條 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除應當遵守本法第二章的(of)規定外,還應當遵守本章規定。

第二十五條 公司、企業必須根據實際發生(born)的(of)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country)家統一(one)的(of)會計制度的(of)規定确認、計量和(and)記錄資産、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use)、成本和(and)利潤。

第二十六條 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不(No)得有下列行爲(for):

(一(one))随意改變資産、負債、所有者權益的(of)确認标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No)列或者少列資産、負債、所有者權益;

(二)虛列或者隐瞞收入,推遲或者提前确認收入;

(三)随意改變費用(use)、成本的(of)确認标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No)列或者少列費用(use)、成本;

(四)随意調整利潤的(of)計算、分配方法,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隐瞞利潤;

(五)違反國(country)家統一(one)的(of)會計制度規定的(of)其他(he)行爲(for)。

第四章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内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内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want)求:

(一(one))記賬人(people)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and)會計事項的(of)審批人(people)員、經辦人(people)員、财物保管人(people)員的(of)職責權限應當明确,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二)重大(big)對外投資、資産處置、資金調度和(and)其他(he)重要(want)經濟業務事項的(of)決策和(and)執行的(of)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确;

(三)财産清查的(of)範圍、期限和(and)組織程序應當明确;

(四)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内部審計的(of)辦法和(and)程序應當明确。

第二十八條 單位負責人(people)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people)員依法履行職責,不(No)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people)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會計機構、會計人(people)員對違反本法和(and)國(country)家統一(one)的(of)會計制度規定的(of)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by)糾正。

第二十九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people)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No)相符的(of),按照國(country)家統一(one)的(of)會計制度的(of)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of),應當及時(hour)處理;無權處理的(of),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people)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do)出(out)處理。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對違反本法和(and)國(country)家統一(one)的(of)會計制度規定的(of)行爲(for),有權檢舉。收到(arrive)檢舉的(of)部門有權處理的(of),應當依法按照職責分工及時(hour)處理;無權處理的(of),應當及時(hour)移送有權處理的(of)部門處理。收到(arrive)檢舉的(of)部門、負責處理的(of)部門應當爲(for)檢舉人(people)保密,不(No)得将檢舉人(people)姓名和(and)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and)被檢舉人(people)個(indivual)人(people)。

第三十一(one)條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of)單位,應當向受委托的(of)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财務會計報告和(and)其他(he)會計資料以(by)及有關情況。

任何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以(by)任何方式要(want)求或者示意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exist)的(of)會計師事務所出(out)具不(No)實或者不(No)當的(of)審計報告。

财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out)具審計報告的(of)程序和(and)内容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 财政部門對各單位的(of)下列情況實施監督:

(一(one))是(yes)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二)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财務會計報告和(and)其他(he)會計資料是(yes)否真實、完整;

(三)會計核算是(yes)否符合本法和(and)國(country)家統一(one)的(of)會計制度的(of)規定;

(四)從事會計工作(do)的(of)人(people)員是(yes)否具備從業資格。

在(exist)對前款第(二)項所列事項實施監督,發現重大(big)違法嫌疑時(hour),國(country)務院财政部門及其派出(out)機構可以(by)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Come)的(of)單位和(and)被監督單位開立賬戶的(of)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and)金融機構應當給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财政、審計、稅務、人(people)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of)職責,對有關單位的(of)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前款所列監督檢查部門對有關單位的(of)會計資料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後,應當出(out)具檢查結論。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已經作(do)出(out)的(of)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he)監督檢查部門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want)的(of),其他(he)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by)利用(use),避免重複查賬。

第三十四條 依法對有關單位的(of)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的(of)部門及其工作(do)人(people)員對在(exist)監督檢查中知悉的(of)國(country)家秘密和(and)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五條 各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of)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财務會計報告和(and)其他(he)會計資料以(by)及有關情況,不(No)得拒絕、隐匿、謊報。

第五章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of)需要(want),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exist)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people)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people)員;不(No)具備設置條件的(of),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of)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國(country)有的(of)和(and)國(country)有資産占控股地(land)位或者主導地(land)位的(of)大(big)、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of)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由國(country)務院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會計機構内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

出(out)納人(people)員不(No)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and)收入、支出(out)、費用(use)、債權債務賬目的(of)登記工作(do)。

第三十八條 從事會計工作(do)的(of)人(people)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people)(會計主管人(people)員)的(of),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by)上(superior)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do)三年以(by)上(superior)經曆。

會計人(people)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country)務院财政部門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會計人(people)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對會計人(people)員的(of)教育和(and)培訓工作(do)應當加強。

第四十條 因有提供虛假财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隐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财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use)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of)違法行爲(for)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of)人(people)員,不(No)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除前款規定的(of)人(people)員外,因違法違紀行爲(for)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of)人(people)員,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五年内,不(No)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一(one)條 會計人(people)員調動工作(do)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people)員辦清交接手續。

一(one)般會計人(people)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people)(會計主管人(people)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people)(會計主管人(people)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people)監交,必要(want)時(hour)主管單位可以(by)派人(people)會同監交。

第六章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由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财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by)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by)上(superior)五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可以(by)處二千元以(by)上(superior)二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屬于(At)國(country)家工作(do)人(people)員的(of),還應當由其所在(exist)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one))不(No)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of);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of);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of)原始憑證不(No)符合規定的(of);

(四)以(by)未經審核的(of)會計憑證爲(for)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No)符合規定的(of);

(五)随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of);

(六)向不(No)同的(of)會計資料使用(use)者提供的(of)财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No)一(one)緻的(of);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use)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币的(of);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緻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of);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内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of)監督或者不(No)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of);

(十)任用(use)會計人(people)員不(No)符合本法規定的(of)。

有前款所列行爲(for)之一(one),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people)員有第一(one)款所列行爲(for)之一(one),情節嚴重的(of),由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财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有關法律對第一(one)款所列行爲(for)的(of)處罰另有規定的(of),依照有關法律的(of)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僞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财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爲(for),尚不(No)構成犯罪的(of),由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财政部門予以(by)通報,可以(by)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by)上(superior)十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可以(by)處三千元以(by)上(superior)五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屬于(At)國(country)家工作(do)人(people)員的(of),還應當由其所在(exist)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of)行政處分;對其中的(of)會計人(people)員,并由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财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 隐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of)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财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people)員及其他(he)人(people)員僞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财務會計報告或者隐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of)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财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No)構成犯罪的(of),可以(by)處五千元以(by)上(superior)五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屬于(At)國(country)家工作(do)人(people)員的(of),還應當由其所在(exist)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of)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單位負責人(people)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爲(for)的(of)會計人(people)員以(by)降級、撤職、調離工作(do)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複,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No)構成犯罪的(of),由其所在(exist)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複的(of)會計人(people)員,應當恢複其名譽和(and)原有職務、級别。

第四十七條 财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在(exist)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use)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國(country)家秘密、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No)構成犯罪的(of),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将檢舉人(people)姓名和(and)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and)被檢舉人(people)個(indivual)人(people)的(of),由所在(exist)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同時(hour)違反其他(he)法律規定的(of),由有關部門在(exist)各自職權範圍内依法進行處罰。

第七章

第五十條 本法下列用(use)語的(of)含義:

單位負責人(people),是(yes)指單位法定代表人(people)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of)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

國(country)家統一(one)的(of)會計制度,是(yes)指國(country)務院财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的(of)關于(At)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and)會計人(people)員以(by)及會計工作(do)管理的(of)制度。

第五十一(one)條 個(indivual)體工商戶會計管理的(of)具體辦法,由國(country)務院财政部門根據本法的(of)原則另行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