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傳第三期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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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one)章 總則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規範公司的(of)組織和(and)行爲(for),保護公司、股東和(and)債權人(people)的(of)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of)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司是(yes)指依照本法在(exist)中國(country)境内設立的(of)有限責任公司和(and)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是(yes)企業法人(people),有獨立的(of)法人(people)财産,享有法人(people)财産權。公司以(by)其全部财産對公司的(of)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of)股東以(by)其認繳的(of)出(out)資額爲(for)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of)股東以(by)其認購的(of)股份爲(for)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産收益、參與重大(big)決策和(and)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五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and)社會公衆的(of)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of)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No)受侵犯。

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of)設立條 件的(of),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别登記爲(for)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No)符合本法規定的(of)設立條 件的(of),不(No)得登記爲(for)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of),應當在(exist)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衆可以(by)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of)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爲(for)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of)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people)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of)事項發生(born)變更的(of),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第八條 依照本法設立的(of)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exist)公司名稱中标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依照本法設立的(of)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exist)公司名稱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第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爲(for)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of)股份有限公司的(of)條 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爲(for)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of)有限責任公司的(of)條 件。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爲(for)股份有限公司的(of),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爲(for)有限責任公司的(of),公司變更前的(of)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of)公司承繼。

第十條 公司以(by)其主要(want)辦事機構所在(exist)地(land)爲(for)住所。

第十一(one)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people)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公司的(of)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by)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yes)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of)經營範圍中屬于(At)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of)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people)依照公司章程的(of)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people)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by)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No)具有法人(people)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by)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people)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公司可以(by)向其他(he)企業投資;但是(yes),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No)得成爲(for)對所投資企業的(of)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of)出(out)資人(people)。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he)企業投資或者爲(for)他(he)人(people)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of)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big)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of)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of)數額有限額規定的(of),不(No)得超過規定的(of)限額。

公司爲(for)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people)提供擔保的(of),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big)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of)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of)實際控制人(people)支配的(of)股東,不(No)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of)表決。該項表決由出(out)席會議的(of)其他(he)股東所持表決權的(of)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 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of)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born)産。

公司應當采用(use)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of)職業教育和(and)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八條 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爲(for)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want)的(of)活動條 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of)勞動報酬、工作(do)時(hour)間、福利、保險和(and)勞動安全衛生(born)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公司依照憲法和(and)有關法律的(of)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big)會或者其他(he)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by)及經營方面的(of)重大(big)問題、制定重要(want)的(of)規章制度時(hour),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of)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big)會或者其他(he)形式聽取職工的(of)意見和(and)建議。

第十九條 在(exist)公司中,根據中國(country)共産黨章程的(of)規定,設立中國(country)共産黨的(of)組織,開展黨的(of)活動。公司應當爲(for)黨組織的(of)活動提供必要(want)條 件。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and)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No)得濫用(use)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he)股東的(of)利益;不(No)得濫用(use)公司法人(people)獨立地(land)位和(and)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people)的(of)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use)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he)股東造成損失的(of),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use)公司法人(people)獨立地(land)位和(and)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people)利益的(of),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one)條 公司的(of)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people)、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people)員不(No)得利用(use)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of),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big)會、董事會的(of)決議内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of)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big)會、董事會的(of)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内容違反公司章程的(of),股東可以(by)自決議作(do)出(out)之日起六十日内,請求人(people)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of),人(people)民法院可以(by)應公司的(of)請求,要(want)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big)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of),人(people)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of)設立和(and)組織機構

第一(one)節 設立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

(一(one))股東符合法定人(people)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of)全體股東認繳的(of)出(out)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want)求的(of)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indivual)以(by)下股東出(out)資設立。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one))公司名稱和(and)住所;

(二)公司經營範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of)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of)出(out)資方式、出(out)資額和(and)出(out)資時(hour)間;

(六)公司的(of)機構及其産生(born)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people);

(八)股東會會議認爲(for)需要(want)規定的(of)其他(he)事項。

股東應當在(exist)公司章程上(superior)簽名、蓋章。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of)注冊資本爲(for)在(exist)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of)全體股東認繳的(of)出(out)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by)及國(country)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of),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by)用(use)貨币出(out)資,也可以(by)用(use)實物、知識産權、土地(land)使用(use)權等可以(by)用(use)貨币估價并可以(by)依法轉讓的(of)非貨币财産作(do)價出(out)資;但是(yes),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No)得作(do)爲(for)出(out)資的(of)财産除外。

對作(do)爲(for)出(out)資的(of)非貨币财産應當評估作(do)價,核實财産,不(No)得高估或者低估作(do)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do)價有規定的(of),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of)各自所認繳的(of)出(out)資額。股東以(by)貨币出(out)資的(of),應當将貨币出(out)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exist)銀行開設的(of)賬戶;以(by)非貨币财産出(out)資的(of),應當依法辦理其财産權的(of)轉移手續。

股東不(No)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out)資的(of),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out)資的(of)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of)出(out)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of)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of)代理人(people)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do)爲(for)設立公司出(out)資的(of)非貨币财産的(of)實際價額顯著低于(At)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of),應當由交付該出(out)資的(of)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hour)的(of)其他(he)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one)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out)資證明書。

出(out)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one))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of)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of)出(out)資額和(and)出(out)資日期;

(五)出(out)資證明書的(of)編号和(and)核發日期。

出(out)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one))股東的(of)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of)出(out)資額;

(三)出(out)資證明書編号。

記載于(At)股東名冊的(of)股東,可以(by)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将股東的(of)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born)變更的(of),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of),不(No)得對抗第三人(people)。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閱、複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and)财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by)要(want)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want)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of),應當向公司提出(out)書面請求,說明目的(of)。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爲(for)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No)正當目的(of),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of),可以(by)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out)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書面答複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of),股東可以(by)請求人(people)民法院要(want)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of)出(out)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hour),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of)出(out)資比例認繳出(out)資。但是(yes),全體股東約定不(No)按照出(out)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No)按照出(out)資比例優先認繳出(out)資的(of)除外。

第三十五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No)得抽逃出(out)資。

第二節 組織機構

第三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yes)公司的(of)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one))決定公司的(of)經營方針和(and)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and)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of)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of)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of)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of)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of)年度财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of)利潤分配方案和(and)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do)出(out)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do)出(out)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do)出(out)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one))公司章程規定的(of)其他(he)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by)書面形式一(one)緻表示同意的(of),可以(by)不(No)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do)出(out)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exist)決定文件上(superior)簽名、蓋章。

第三十八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out)資最多的(of)股東召集和(and)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爲(for)定期會議和(and)臨時(hour)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of)規定按時(hour)召開。代表十分之一(one)以(by)上(superior)表決權的(of)股東,三分之一(one)以(by)上(superior)的(of)董事,監事會或者不(No)設監事會的(of)公司的(of)監事提議召開臨時(hour)會議的(of),應當召開臨時(hour)會議。

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of),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No)能履行職務或者不(No)履行職務的(of),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No)能履行職務或者不(No)履行職務的(of),由半數以(by)上(superior)董事共同推舉一(one)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No)設董事會的(of),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and)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No)能履行或者不(No)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of),由監事會或者不(No)設監事會的(of)公司的(of)監事召集和(and)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No)召集和(and)主持的(of),代表十分之一(one)以(by)上(superior)表決權的(of)股東可以(by)自行召集和(and)主持。

第四十一(one)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At)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yes),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of)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of)決定作(do)成會議記錄,出(out)席會議的(of)股東應當在(exist)會議記錄上(superior)簽名。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out)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yes),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of)除外。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of)議事方式和(and)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of)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do)出(out)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of)決議,以(by)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of)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by)上(superior)表決權的(of)股東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爲(for)三人(people)至十三人(people);但是(yes),本法第五十條 另有規定的(of)除外。

兩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的(of)國(country)有企業或者兩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的(of)其他(he)國(country)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of)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he)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by)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of)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big)會、職工大(big)會或者其他(he)形式民主選舉産生(born)。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one)人(people),可以(by)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of)産生(born)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五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No)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by)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hour)改選,或者董事在(exist)任期内辭職導緻董事會成員低于(At)法定人(people)數的(of),在(exist)改選出(out)的(of)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and)公司章程的(of)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one))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do);

(二)執行股東會的(of)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of)經營計劃和(and)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of)年度财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of)利潤分配方案和(and)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by)及發行公司債券的(of)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of)方案;

(八)決定公司内部管理機構的(of)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of)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财務負責人(people)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of)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one))公司章程規定的(of)其他(he)職權。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and)主持;董事長不(No)能履行職務或者不(No)履行職務的(of),由副董事長召集和(and)主持;副董事長不(No)能履行職務或者不(No)履行職務的(of),由半數以(by)上(superior)董事共同推舉一(one)名董事召集和(and)主持。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的(of)議事方式和(and)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of)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of)決定作(do)成會議記錄,出(out)席會議的(of)董事應當在(exist)會議記錄上(superior)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of)表決,實行一(one)人(people)一(one)票。

第四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by)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one))主持公司的(of)生(born)産經營管理工作(do),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and)投資方案;

(三)拟訂公司内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拟訂公司的(of)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of)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财務負責人(people);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by)外的(of)負責管理人(people)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of)其他(he)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of),從其規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十條 股東人(people)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of)有限責任公司,可以(by)設一(one)名執行董事,不(No)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by)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of)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一(one)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No)得少于(At)三人(people)。股東人(people)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of)有限責任公司,可以(by)設一(one)至二名監事,不(No)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and)适當比例的(of)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of)比例不(No)得低于(At)三分之一(one),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of)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big)會、職工大(big)會或者其他(he)形式民主選舉産生(born)。

監事會設主席一(one)人(people),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産生(born)。監事會主席召集和(and)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No)能履行職務或者不(No)履行職務的(of),由半數以(by)上(superior)監事共同推舉一(one)名監事召集和(and)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people)員不(No)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二條 監事的(of)任期每屆爲(for)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by)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hour)改選,或者監事在(exist)任期内辭職導緻監事會成員低于(At)法定人(people)數的(of),在(exist)改選出(out)的(of)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and)公司章程的(of)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不(No)設監事會的(of)公司的(of)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one))檢查公司财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people)員執行公司職務的(of)行爲(for)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of)董事、高級管理人(people)員提出(out)罷免的(of)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people)員的(of)行爲(for)損害公司的(of)利益時(hour),要(want)求董事、高級管理人(people)員予以(by)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hour)股東會會議,在(exist)董事會不(No)履行本法規定的(of)召集和(and)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hour)召集和(and)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out)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one)百五十一(one)條 的(of)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people)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of)其他(he)職權。

第五十四條 監事可以(by)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out)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No)設監事會的(of)公司的(of)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by)進行調查;必要(want)時(hour),可以(by)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do),費用(use)由公司承擔。

第五十五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one)次會議,監事可以(by)提議召開臨時(hour)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of)議事方式和(and)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of)外,由公司章 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by)上(superior)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of)決定作(do)成會議記錄,出(out)席會議的(of)監事應當在(exist)會議記錄上(superior)簽名。

第五十六條 監事會、不(No)設監事會的(of)公司的(of)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of)費用(use),由公司承擔。

第三節一(one)人(people)有限責任公司的(of)特别規定

第五十七條 一(one)人(people)有限責任公司的(of)設立和(and)組織機構,适用(use)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of),适用(use)本章第一(one)節、第二節的(of)規定。

本法所稱一(one)人(people)有限責任公司,是(yes)指隻有一(one)個(indivual)自然人(people)股東或者一(one)個(indivual)法人(people)股東的(of)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八條 一(one)個(indivual)自然人(people)隻能投資設立一(one)個(indivual)一(one)人(people)有限責任公司。該一(one)人(people)有限責任公司不(No)能投資設立新的(of)一(one)人(people)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九條 一(one)人(people)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exist)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people)獨資或者法人(people)獨資,并在(exist)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第六十條 一(one)人(people)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

第六十一(one)條 一(one)人(people)有限責任公司不(No)設股東會。股東作(do)出(out)本法第三十七條 第一(one)款所列決定時(hour),應當采用(use)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後置備于(At)公司。

第六十二條 一(one)人(people)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exist)每一(one)會計年度終了(Got it)時(hour)編制财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十三條 一(one)人(people)有限責任公司的(of)股東不(No)能證明公司财産獨立于(At)股東自己的(of)财産的(of),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節 國(country)有獨資公司的(of)特别規定

第六十四條 國(country)有獨資公司的(of)設立和(and)組織機構,适用(use)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of),适用(use)本章第一(one)節、第二節的(of)規定。

本法所稱國(country)有獨資公司,是(yes)指國(country)家單獨出(out)資、由國(country)務院或者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授權本級人(people)民政府國(country)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out)資人(people)職責的(of)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十五條 國(country)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country)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country)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六十六條 國(country)有獨資公司不(No)設股東會,由國(country)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country)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可以(by)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of)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of)重大(big)事項,但公司的(of)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and)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country)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want)的(of)國(country)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産的(of),應當由國(country)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people)民政府批準。

前款所稱重要(want)的(of)國(country)有獨資公司,按照國(country)務院的(of)規定确定。

第六十七條 國(country)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 、第六十六條 的(of)規定行使職權。董事每屆任期不(No)得超過三年。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成員由國(country)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yes),董事會成員中的(of)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big)會選舉産生(born)。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one)人(people),可以(by)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country)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六十八條 國(country)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 規定行使職權。

經國(country)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by)兼任經理。

第六十九條 國(country)有獨資公司的(of)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people)員,未經國(country)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No)得在(exist)其他(he)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he)經濟組織兼職。

第七十條 國(country)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No)得少于(At)五人(people),其中職工代表的(of)比例不(No)得低于(At)三分之一(one),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成員由國(country)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yes),監事會成員中的(of)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big)會選舉産生(born)。監事會主席由國(country)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監事會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條 第(一(one))項至第(三)項規定的(of)職權和(and)國(country)務院規定的(of)其他(he)職權。

第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of)股權轉讓

第七十一(one)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of)股東之間可以(by)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by)外的(of)人(people)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he)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he)股東征求同意,其他(he)股東自接到(arrive)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複的(of),視爲(for)同意轉讓。其他(he)股東半數以(by)上(superior)不(No)同意轉讓的(of),不(No)同意的(of)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of)股權;不(No)購買的(of),視爲(for)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of)股權,在(exist)同等條 件下,其他(he)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of),協商确定各自的(of)購買比例;協商不(No)成的(of),按照轉讓時(hour)各自的(of)出(out)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of),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人(people)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of)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of)股權時(hour),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he)股東在(exist)同等條 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he)股東自人(people)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No)行使優先購買權的(of),視爲(for)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one)條 、第七十二條 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of)出(out)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out)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and)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out)資額的(of)記載。對公司章程的(of)該項修改不(No)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of)股東可以(by)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of)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one))公司連續五年不(No)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of)分配利潤條 件的(of);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want)财産的(of);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of)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of)其他(he)解散事由出(out)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of)。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内,股東與公司不(No)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of),股東可以(by)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people)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people)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people)可以(by)繼承股東資格;但是(yes),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of)除外。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of)設立和(and)組織機構

第一(one)節 設立

第七十六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

(一(one))發起人(people)符合法定人(people)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of)全體發起人(people)認購的(of)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of)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people)制訂公司章程,采用(use)募集方式設立的(of)經創立大(big)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want)求的(of)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of)設立,可以(by)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of)方式。

發起設立,是(yes)指由發起人(people)認購公司應發行的(of)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yes)指由發起人(people)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of)一(one)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第七十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people)以(by)上(superior)二百人(people)以(by)下爲(for)發起人(people),其中須有半數以(by)上(superior)的(of)發起人(people)在(exist)中國(country)境内有住所。

第七十九條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people)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發起人(people)應當簽訂發起人(people)協議,明确各自在(exist)公司設立過程中的(of)權利和(and)義務。

第八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of),注冊資本爲(for)在(exist)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of)全體發起人(people)認購的(of)股本總額。在(exist)發起人(people)認購的(of)股份繳足前,不(No)得向他(he)人(people)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of),注冊資本爲(for)在(exist)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of)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by)及國(country)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of),從其規定。

第八十一(one)條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one))公司名稱和(and)住所;

(二)公司經營範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and)注冊資本;

(五)發起人(people)的(of)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of)股份數、出(out)資方式和(and)出(out)資時(hour)間;

(六)董事會的(of)組成、職權和(and)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people);

(八)監事會的(of)組成、職權和(and)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of)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one))公司的(of)通知和(and)公告辦法;

(十二)股東大(big)會會議認爲(for)需要(want)規定的(of)其他(he)事項。

第八十二條 發起人(people)的(of)出(out)資方式,适用(use)本法第二十七條 的(of)規定。

第八十三條 以(by)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of),發起人(people)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of)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out)資。以(by)非貨币财産出(out)資的(of),應當依法辦理其财産權的(of)轉移手續。

發起人(people)不(No)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out)資的(of),應當按照發起人(people)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發起人(people)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of)出(out)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and)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以(by)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of)其他(he)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八十四條 以(by)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of),發起人(people)認購的(of)股份不(No)得少于(At)公司股份總數的(of)百分之三十五;但是(yes),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of),從其規定。

第八十五條 發起人(people)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并制作(do)認股書。認股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八十六條 所列事項,由認股人(people)填寫認購股數、金額、住所,并簽名、蓋章。認股人(people)按照所認購股數繳納股款。

第八十六條 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people)制訂的(of)公司章程,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one))發起人(people)認購的(of)股份數;

(二)每股的(of)票面金額和(and)發行價格;

(三)無記名股票的(of)發行總數;

(四)募集資金的(of)用(use)途;

(五)認股人(people)的(of)權利、義務;

(六)本次募股的(of)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hour)認股人(people)可以(by)撤回所認股份的(of)說明。

第八十七條 發起人(people)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of)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

第八十八條 發起人(people)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代收股款的(of)銀行應當按照協議代收和(and)保存股款,向繳納股款的(of)認股人(people)出(out)具收款單據,并負有向有關部門出(out)具收款證明的(of)義務。

第八十九條 發行股份的(of)股款繳足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of)驗資機構驗資并出(out)具證明。發起人(people)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big)會。創立大(big)會由發起人(people)、認股人(people)組成。

發行的(of)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of)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of),或者發行股份的(of)股款繳足後,發起人(people)在(exist)三十日内未召開創立大(big)會的(of),認股人(people)可以(by)按照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want)求發起人(people)返還。

第九十條 發起人(people)應當在(exist)創立大(big)會召開十五日前将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people)或者予以(by)公告。創立大(big)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of)發起人(people)、認股人(people)出(out)席,方可舉行。

創立大(big)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one))審議發起人(people)關于(At)公司籌辦情況的(of)報告;

(二)通過公司章程;

(三)選舉董事會成員;

(四)選舉監事會成員;

(五)對公司的(of)設立費用(use)進行審核;

(六)對發起人(people)用(use)于(At)抵作(do)股款的(of)财産的(of)作(do)價進行審核;

(七)發生(born)不(No)可抗力或者經營條 件發生(born)重大(big)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of),可以(by)作(do)出(out)不(No)設立公司的(of)決議。

創立大(big)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do)出(out)決議,必須經出(out)席會議的(of)認股人(people)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第九十一(one)條 發起人(people)、認股人(people)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do)股款的(of)出(out)資後,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people)未按期召開創立大(big)會或者創立大(big)會決議不(No)設立公司的(of)情形外,不(No)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二條 董事會應于(At)創立大(big)會結束後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一(one))公司登記申請書;

(二)創立大(big)會的(of)會議記錄;

(三)公司章程;

(四)驗資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people)、董事、監事的(of)任職文件及其身份證明;

(六)發起人(people)的(of)法人(people)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people)身份證明;

(七)公司住所證明。

以(by)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of),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of)核準文件。

第九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people)未按照公司章程的(of)規定繳足出(out)資的(of),應當補繳;其他(he)發起人(people)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do)爲(for)設立公司出(out)資的(of)非貨币财産的(of)實際價額顯著低于(At)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of),應當由交付該出(out)資的(of)發起人(people)補足其差額;其他(he)發起人(people)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of)發起人(people)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one))公司不(No)能成立時(hour),對設立行爲(for)所産生(born)的(of)債務和(and)費用(use)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No)能成立時(hour),對認股人(people)已繳納的(of)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of)連帶責任;

(三)在(exist)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At)發起人(people)的(of)過失緻使公司利益受到(arrive)損害的(of),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爲(for)股份有限公司時(hour),折合的(of)實收股本總額不(No)得高于(At)公司淨資産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爲(for)股份有限公司,爲(for)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hour),應當依法辦理。

第九十六條 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将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big)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記錄、财務會計報告置備于(At)本公司。

第九十七條 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big)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财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of)經營提出(out)建議或者質詢。

第二節 股東大(big)會

第九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big)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big)會是(yes)公司的(of)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九十九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 第一(one)款關于(At)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of)規定,适用(use)于(At)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big)會。

第一(one)百條 股東大(big)會應當每年召開一(one)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應當在(exist)兩個(indivual)月内召開臨時(hour)股東大(big)會:

(一(one))董事人(people)數不(No)足本法規定人(people)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people)數的(of)三分之二時(hour);

(二)公司未彌補的(of)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one)時(hour);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by)上(superior)股份的(of)股東請求時(hour);

(四)董事會認爲(for)必要(want)時(hour);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hour);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of)其他(he)情形。

第一(one)百零一(one)條 股東大(big)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No)能履行職務或者不(No)履行職務的(of),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No)能履行職務或者不(No)履行職務的(of),由半數以(by)上(superior)董事共同推舉一(one)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No)能履行或者不(No)履行召集股東大(big)會會議職責的(of),監事會應當及時(hour)召集和(and)主持;監事會不(No)召集和(and)主持的(of),連續九十日以(by)上(superior)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by)上(superior)股份的(of)股東可以(by)自行召集和(and)主持。

第一(one)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big)會會議,應當将會議召開的(of)時(hour)間、地(land)點和(and)審議的(of)事項于(At)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hour)股東大(big)會應當于(At)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of),應當于(At)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of)時(hour)間、地(land)點和(and)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by)上(superior)股份的(of)股東,可以(by)在(exist)股東大(big)會召開十日前提出(out)臨時(hour)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exist)收到(arrive)提案後二日内通知其他(he)股東,并将該臨時(hour)提案提交股東大(big)會審議。臨時(hour)提案的(of)内容應當屬于(At)股東大(big)會職權範圍,并有明确議題和(and)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big)會不(No)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of)事項作(do)出(out)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people)出(out)席股東大(big)會會議的(of),應當于(At)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big)會閉會時(hour)将股票交存于(At)公司。

第一(one)百零三條 股東出(out)席股東大(big)會會議,所持每一(one)股份有一(one)表決權。但是(yes),公司持有的(of)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big)會作(do)出(out)決議,必須經出(out)席會議的(of)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yes),股東大(big)會作(do)出(out)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of)決議,以(by)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of)決議,必須經出(out)席會議的(of)股東所持表決權的(of)三分之二以(by)上(superior)通過。

第一(one)百零四條 本法和(and)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big)資産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big)會作(do)出(out)決議的(of),董事會應當及時(hour)召集股東大(big)會會議,由股東大(big)會就上(superior)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一(one)百零五條 股東大(big)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by)依照公司章程的(of)規定或者股東大(big)會的(of)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yes)指股東大(big)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hour),每一(one)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people)數相同的(of)表決權,股東擁有的(of)表決權可以(by)集中使用(use)。

第一(one)百零六條 股東可以(by)委托代理人(people)出(out)席股東大(big)會會議,代理人(people)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exist)授權範圍内行使表決權。

第一(one)百零七條 股東大(big)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of)決定作(do)成會議記錄,主持人(people)、出(out)席會議的(of)董事應當在(exist)會議記錄上(superior)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out)席股東的(of)簽名冊及代理出(out)席的(of)委托書一(one)并保存。

第三節 董事會、經理

第一(one)百零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爲(for)五人(people)至十九人(people)。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by)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of)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big)會、職工大(big)會或者其他(he)形式民主選舉産生(born)。

本法第四十五條 關于(At)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of)規定,适用(use)于(At)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條 關于(At)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of)規定,适用(use)于(At)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第一(one)百零九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one)人(people),可以(by)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and)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by)全體董事的(of)過半數選舉産生(born)。

董事長召集和(and)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of)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do),董事長不(No)能履行職務或者不(No)履行職務的(of),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No)能履行職務或者不(No)履行職務的(of),由半數以(by)上(superior)董事共同推舉一(one)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一(one)百一(one)十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At)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and)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one)以(by)上(superior)表決權的(of)股東、三分之一(one)以(by)上(superior)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by)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hour)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arrive)提議後十日内,召集和(and)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hour)會議,可以(by)另定召集董事會的(of)通知方式和(and)通知時(hour)限。

第一(one)百一(one)十一(one)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of)董事出(out)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do)出(out)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of)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of)表決,實行一(one)人(people)一(one)票。

第一(one)百一(one)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people)出(out)席;董事因故不(No)能出(out)席,可以(by)書面委托其他(he)董事代爲(for)出(out)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of)決定作(do)成會議記錄,出(out)席會議的(of)董事應當在(exist)會議記錄上(superior)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of)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of)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big)會決議,緻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of),參與決議的(of)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exist)表決時(hour)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At)會議記錄的(of),該董事可以(by)免除責任。

第一(one)百一(one)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四十九條 關于(At)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的(of)規定,适用(use)于(At)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第一(one)百一(one)十四條 公司董事會可以(by)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第一(one)百一(one)十五條 公司不(No)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people)員提供借款。

第一(one)百一(one)十六條 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people)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of)情況。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一(one)百一(one)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No)得少于(At)三人(people)。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and)适當比例的(of)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of)比例不(No)得低于(At)三分之一(one),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of)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big)會、職工大(big)會或者其他(he)形式民主選舉産生(born)。

監事會設主席一(one)人(people),可以(by)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and)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産生(born)。監事會主席召集和(and)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No)能履行職務或者不(No)履行職務的(of),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and)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No)能履行職務或者不(No)履行職務的(of),由半數以(by)上(superior)監事共同推舉一(one)名監事召集和(and)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people)員不(No)得兼任監事。

本法第五十二條 關于(At)有限責任公司監事任期的(of)規定,适用(use)于(At)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第一(one)百一(one)十八條 本法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四條 關于(At)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權的(of)規定,适用(use)于(At)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of)費用(use),由公司承擔。

第一(one)百一(one)十九條 監事會每六個(indivual)月至少召開一(one)次會議。監事可以(by)提議召開臨時(hour)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