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減少和(and)解決女職工在(exist)勞動中因生(born)理特點造成的(of)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境内的(of)國(country)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indivual)體經濟組織以(by)及其他(he)社會組織等用(use)人(people)單位及其女職工,适用(use)本規定。
第三條 用(use)人(people)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born)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born)知識培訓。
第四條 用(use)人(people)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of)勞動範圍的(of)規定。用(use)人(people)單位應當将本單位屬于(At)女職工禁忌從事的(of)勞動範圍的(of)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of)勞動範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country)務院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country)務院人(people)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of)勞動範圍進行調整。
第五條 用(use)人(people)單位不(No)得因女職工懷孕、生(born)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by)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use)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exist)孕期不(No)能适應原勞動的(of),用(use)人(people)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of)證明,予以(by)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he)能夠适應的(of)勞動。
對懷孕7個(indivual)月以(by)上(superior)的(of)女職工,用(use)人(people)單位不(No)得延長勞動時(hour)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exist)勞動時(hour)間内安排一(one)定的(of)休息時(hour)間。
懷孕女職工在(exist)勞動時(hour)間内進行産前檢查,所需時(hour)間計入勞動時(hour)間。
第七條 女職工生(born)育享受98天産假,其中産前可以(by)休假15天;難産的(of),應增加産假15天;生(born)育多胞胎的(of),每多生(born)育1個(indivual)嬰兒,可增加産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indivual)月流産的(of),享受15天産假;懷孕滿4個(indivual)月流産的(of),享受42天産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産假期間的(of)生(born)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born)育保險的(of),按照用(use)人(people)單位上(superior)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of)标準由生(born)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born)育保險的(of),按照女職工産假前工資的(of)标準由用(use)人(people)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born)育或者流産的(of)醫療費用(use),按照生(born)育保險規定的(of)項目和(and)标準,對已經參加生(born)育保險的(of),由生(born)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born)育保險的(of),由用(use)人(people)單位支付。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of)女職工,用(use)人(people)單位不(No)得延長勞動時(hour)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use)人(people)單位應當在(exist)每天的(of)勞動時(hour)間内爲(for)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hour)哺乳時(hour)間;女職工生(born)育多胞胎的(of),每多哺乳1個(indivual)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hour)哺乳時(hour)間。
第十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of)用(use)人(people)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of)需要(want),建立女職工衛生(born)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exist)生(born)理衛生(born)、哺乳方面的(of)困難。
第十一(one)條 在(exist)勞動場所,用(use)人(people)單位應當預防和(and)制止對女職工的(of)性騷擾。
第十二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人(people)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use)人(people)單位遵守本規定的(of)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use)人(people)單位遵守本規定的(of)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用(use)人(people)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one)款規定的(of),由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人(people)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people)1000元以(by)上(superior)5000元以(by)下的(of)标準計算,處以(by)罰款。
用(use)人(people)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one)條、第二條規定的(of),由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people)1000元以(by)上(superior)5000元以(by)下的(of)标準計算,并處以(by)罰款。用(use)人(people)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of),由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by)上(superior)30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情節嚴重的(of),責令停止有關作(do)業,或者提請有關人(people)民政府按照國(country)務院規定的(of)權限責令關閉。
第十四條 用(use)人(people)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of),女職工可以(by)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people)事争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No)服的(of),依法向人(people)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用(use)人(people)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of),依法給予賠償;用(use)人(people)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國(country)務院發布的(of)《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hour)廢止。
附錄:女職工禁忌從事的(of)勞動範圍[1]
一(one)、女職工禁忌從事的(of)勞動範圍:
(一(one))礦山井下作(do)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标準中規定的(of)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of)作(do)業;
(三)每小時(hour)負重6次以(by)上(superior)、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of)作(do)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of)作(do)業。
二、女職工在(exist)經期禁忌從事的(of)勞動範圍:
(一(one))冷水作(do)業分級标準中規定的(of)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do)業;
(二)低溫作(do)業分級标準中規定的(of)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do)業;
(三)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标準中規定的(of)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of)作(do)業;
(四)高處作(do)業分級标準中規定的(of)第三級、第四級高處作(do)業。
三、女職工在(exist)孕期禁忌從事的(of)勞動範圍:
(一(one))作(do)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one)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country)家職業衛生(born)标準的(of)作(do)業;
(二)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born)産,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of)作(do)業;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of)操作(do),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of)應急處置;
(四)高處作(do)業分級标準中規定的(of)高處作(do)業;
(五)冷水作(do)業分級标準中規定的(of)冷水作(do)業;
(六)低溫作(do)業分級标準中規定的(of)低溫作(do)業;
(七)高溫作(do)業分級标準中規定的(of)第三級、第四級的(of)作(do)業;
(八)噪聲作(do)業分級标準中規定的(of)第三級、第四級的(of)作(do)業;
(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标準中規定的(of)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of)作(do)業;
(十)在(exist)密閉空間、高壓室作(do)業或者潛水作(do)業,伴有強烈振動的(of)作(do)業,或者需要(want)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of)作(do)業。
四、女職工在(exist)哺乳期禁忌從事的(of)勞動範圍:
(一(one))孕期禁忌從事的(of)勞動範圍的(of)第一(one)項、第三項、第九項;
(二)作(do)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country)家職業衛生(born)标準的(of)作(do)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