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one)章 總則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規範票據行爲(for),保障票據活動中當事人(people)的(of)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of)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境内的(of)票據活動,适用(use)本法。
本法所稱票據,是(yes)指彙票、本票和(and)支票。
第三條
票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不(No)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票據出(out)票人(people)制作(do)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exist)票據上(superior)簽章,并按照所記載的(of)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持票人(people)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exist)票據上(superior)簽章,并出(out)示票據。
其他(he)票據債務人(people)在(exist)票據上(superior)簽章的(of),按照票據所記載的(of)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yes)指持票人(people)向票據債務人(people)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of)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and)追索權。
本法所稱票據責任,是(yes)指票據債務人(people)向持票人(people)支付票據金額的(of)義務。
第五條
票據當事人(people)可以(by)委托其代理人(people)在(exist)票據上(superior)簽章,并應當在(exist)票據上(superior)表明其代理關系。
沒有代理權而以(by)代理人(people)名義在(exist)票據上(superior)簽章的(of),應當由簽章人(people)承擔票據責任;代理人(people)超越代理權限的(of),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of)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第六條
無民事行爲(for)能力人(people)或者限制民事行爲(for)能力人(people)在(exist)票據上(superior)簽章的(of),其簽章無效,但是(yes)不(No)影響其他(he)簽章的(of)效力。
第七條
票據上(superior)的(of)簽章,爲(for)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
法人(people)和(and)其他(he)使用(use)票據的(of)單位在(exist)票據上(superior)的(of)簽章,爲(for)該法人(people)或者該單位的(of)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people)或者其授權的(of)代理人(people)的(of)簽章。
在(exist)票據上(superior)的(of)簽名,應當爲(for)該當事人(people)的(of)本名。
第八條
票據金額以(by)中文大(big)寫和(and)數碼同時(hour)記載,二者必須一(one)緻,二者不(No)一(one)緻的(of),票據無效。
第九條
票據上(superior)的(of)記載事項必須符合本法的(of)規定。
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people)名稱不(No)得更改,更改的(of)票據無效。
對票據上(superior)的(of)其他(he)記載事項,原記載人(people)可以(by)更改,更改時(hour)應當由原記載人(people)簽章證明。
第十條
票據的(of)簽發、取得和(and)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use)的(of)原則,具有真實的(of)交易關系和(and)債權債務關系。
票據的(of)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people)認可的(of)相對應的(of)代價。
第十一(one)條
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by)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of),不(No)受給付對價的(of)限制。但是(yes),所享有的(of)票據權利不(No)得優于(At)其前手的(of)權利。
前手是(yes)指在(exist)票據簽章人(people)或者持票人(people)之前簽章的(of)其他(he)票據債務人(people)。
第十二條
以(by)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of),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out)于(At)惡意取得票據的(of),不(No)得享有票據權利。
持票人(people)因重大(big)過失取得不(No)符合本法規定的(of)票據的(of),也不(No)得享有票據權利。
第十三條
票據債務人(people)不(No)得以(by)自己與出(out)票人(people)或者與持票人(people)的(of)前手之間的(of)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people)。但是(yes),持票人(people)明知存在(exist)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of)除外。
票據債務人(people)可以(by)對不(No)履行約定義務的(of)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of)持票人(people),進行抗辯。
本法所稱抗辯,是(yes)指票據債務人(people)根據本法規定對票據債權人(people)拒絕履行義務的(of)行爲(for)。
第十四條
票據上(superior)的(of)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No)得僞造、變造。僞造、變造票據上(superior)的(of)簽章和(and)其他(he)記載事項的(of),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票據上(superior)有僞造、變造的(of)簽章的(of),不(No)影響票據上(superior)其他(he)真實簽章的(of)效力。
票據上(superior)其他(he)記載事項被變造的(of),在(exist)變造之前簽章的(of)人(people),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exist)變造之後簽章的(of)人(people),對變造之後的(of)記載事項負責;不(No)能辨别是(yes)在(exist)票據被變造之前或者之後簽章的(of),視同在(exist)變造之前簽章。
第十五條
票據喪失,失票人(people)可以(by)及時(hour)通知票據的(of)付款人(people)挂失止付,但是(yes),未記載付款人(people)或者無法确定付款人(people)及其代理付款人(people)的(of)票據除外。
收到(arrive)挂失止付通知的(of)付款人(people),應當暫停支付。
失票人(people)應當在(exist)通知挂失止付後三日内,也可以(by)在(exist)票據喪失後,依法向人(people)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people)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持票人(people)對票據債務人(people)行使票據權利,或者保全票據權利,應當在(exist)票據當事人(people)的(of)營業場所和(and)營業時(hour)間内進行,票據當事人(people)無營業場所的(of),應當在(exist)其住所進行。
第十七條
票據權利在(exist)下列期限内不(No)行使而消滅:
(一(one))持票人(people)對票據的(of)出(out)票人(people)和(and)承兌人(people)的(of)權利,自票據到(arrive)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of)彙票、本票,自出(out)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people)對支票出(out)票人(people)的(of)權利,自出(out)票日起六個(indivual)月;
(三)持票人(people)對前手的(of)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indivual)月;
(四)持票人(people)對前手的(of)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indivual)月。
票據的(of)出(out)票日、到(arrive)期日由票據當事人(people)依法确定。
第十八條
持票人(people)因超過票據權利時(hour)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of),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by)請求出(out)票人(people)或者承兌人(people)返還其與未支付的(of)票據金額相當的(of)利益。
第二章 彙票
第一(one)節 出(out)票
第十九條彙票是(yes)出(out)票人(people)簽發的(of),委托付款人(people)在(exist)見票時(hour)或者在(exist)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确定的(of)金額給收款人(people)或者持票人(people)的(of)票據。
彙票分爲(for)銀行彙票和(and)商業彙票。
第二十條出(out)票是(yes)指出(out)票人(people)簽發票據并将其交付給收款人(people)的(of)票據行爲(for)。
第二十一(one)條彙票的(of)出(out)票人(people)必須與付款人(people)具有真實的(of)委托付款關系,并且具有支付彙票金額的(of)可靠資金來(Come)源。
不(No)得簽發無對價的(of)彙票用(use)以(by)騙取銀行或者其他(he)票據當事人(people)的(of)資金。
第二十二條彙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one))表明“彙票”的(of)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of)委托;
(三)确定的(of)金額;
(四)付款人(people)名稱;
(五)收款人(people)名稱;
(六)出(out)票日期;
(七)出(out)票人(people)簽章。
彙票上(superior)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one)的(of),彙票無效。
第二十三條彙票上(superior)記載付款日期、付款地(land)、出(out)票地(land)等事項的(of),應當清楚、明确。
彙票上(superior)未記載付款日期的(of),爲(for)見票即付。
彙票上(superior)未記載付款地(land)的(of),付款人(people)的(of)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land)爲(for)付款地(land)。
彙票上(superior)未記載出(out)票地(land)的(of),出(out)票人(people)的(of)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land)爲(for)出(out)票地(land)。
第二十四條彙票上(superior)可以(by)記載本法規定事項以(by)外的(of)其他(he)出(out)票事項,但是(yes)該記載事項不(No)具有彙票上(superior)的(of)效力。
第二十五條付款日期可以(by)按照下列形式之一(one)記載:
(一(one))見票即付;
(二)定日付款;
(三)出(out)票後定期付款;
(四)見票後定期付款。
前款規定的(of)付款日期爲(for)彙票到(arrive)期日。
第二十六條出(out)票人(people)簽發彙票後,即承擔保證該彙票承兌和(and)付款的(of)責任。出(out)票人(people)在(exist)彙票得不(No)到(arrive)承兌或者付款時(hour),應當向持票人(people)清償本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one)條規定的(of)金額和(and)費用(use)。
第二節 背書
第二十七條持票人(people)可以(by)将彙票權利轉讓給他(he)人(people)或者将一(one)定的(of)彙票權利授予他(he)人(people)行使。
出(out)票人(people)在(exist)彙票上(superior)記載“不(No)得轉讓”字樣的(of),彙票不(No)得轉讓。
持票人(people)行使第一(one)款規定的(of)權利時(hour),應當背書并交付彙票。
背書是(yes)指在(exist)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superior)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of)票據行爲(for)。
第二十八條票據憑證不(No)能滿足背書人(people)記載事項的(of)需要(want),可以(by)加附粘單,粘附于(At)票據憑證上(superior)。
粘單上(superior)的(of)第一(one)記載人(people),應當在(exist)彙票和(and)粘單的(of)粘接處簽章。
第二十九條背書由背書人(people)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
背書未記載日期的(of),視爲(for)在(exist)彙票到(arrive)期日前背書。
第三十條彙票以(by)背書轉讓或者以(by)背書将一(one)定的(of)彙票權利授予他(he)人(people)行使時(hour),必須記載被背書人(people)名稱。
第三十一(one)條以(by)背書轉讓的(of)彙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people)以(by)背書的(of)連續,證明其彙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by)其他(he)合法方式取得彙票的(of),依法舉證,證明其彙票權利。
前款所稱背書連續,是(yes)指在(exist)票據轉讓中,轉讓彙票的(of)背書人(people)與受讓彙票的(of)被背書人(people)在(exist)彙票上(superior)的(of)簽章依次前後銜接。
第三十二條以(by)背書轉讓的(of)彙票,後手應當對其直接前手背書的(of)真實性負責。
後手是(yes)指在(exist)票據簽章人(people)之後簽章的(of)其他(he)票據債務人(people)。
第三十三條背書不(No)得附有條件。背書時(hour)附有條件的(of),所附條件不(No)具有彙票上(superior)的(of)效力。
将彙票金額的(of)一(one)部分轉讓的(of)背書或者将彙票金額分别轉讓給二人(people)以(by)上(superior)的(of)背書無效。
第三十四條背書人(people)在(exist)彙票上(superior)記載“不(No)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of),原背書人(people)對後手的(of)被背書人(people)不(No)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十五條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of),被背書人(people)有權代背書人(people)行使被委托的(of)彙票權利。但是(yes),被背書人(people)不(No)得再以(by)背書轉讓彙票權利。
彙票可以(by)設定質押;質押時(hour)應當以(by)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people)依法實現其質權時(hour),可以(by)行使彙票權利。
第三十六條彙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of),不(No)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of),背書人(people)應當承擔彙票責任。
第三十七條背書人(people)以(by)背書轉讓彙票後,即承擔保證其後手所持彙票承兌和(and)付款的(of)責任。背書人(people)在(exist)彙票得不(No)到(arrive)承兌或者付款時(hour),應當向持票人(people)清償本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one)條規定的(of)金額和(and)費用(use)。
第三節 承兌
第三十八條承兌是(yes)指彙票付款人(people)承諾在(exist)彙票到(arrive)期日支付彙票金額的(of)票據行爲(for)。
第三十九條定日付款或者出(out)票後定期付款的(of)彙票,持票人(people)應當在(exist)彙票到(arrive)期日前向付款人(people)提示承兌。
提示承兌是(yes)指持票人(people)向付款人(people)出(out)示彙票,并要(want)求付款人(people)承諾付款的(of)行爲(for)。
第四十條見票後定期付款的(of)彙票,持票人(people)應當自出(out)票日起一(one)個(indivual)月内向付款人(people)提示承兌。
彙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of),持票人(people)喪失對其前手的(of)追索權。
見票即付的(of)彙票無需提示承兌。
第四十一(one)條付款人(people)對向其提示承兌的(of)彙票,應當自收到(arrive)提示承兌的(of)彙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付款人(people)收到(arrive)持票人(people)提示承兌的(of)彙票時(hour),應當向持票人(people)簽發收到(arrive)彙票的(of)回單。回單上(superior)應當記明彙票提示承兌日期并簽章。
第四十二條付款人(people)承兌彙票的(of),應當在(exist)彙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and)承兌日期并簽章;見票後定期付款的(of)彙票,應當在(exist)承兌時(hour)記載付款日期。
彙票上(superior)未記載承兌日期的(of),以(by)前條第一(one)款規定期限的(of)最後一(one)日爲(for)承兌日期。
第四十三條付款人(people)承兌彙票,不(No)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of),視爲(for)拒絕承兌。
第四十四條付款人(people)承兌彙票後,應當承擔到(arrive)期付款的(of)責任。
第四節 保證
第四十五條彙票的(of)債務可以(by)由保證人(people)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people)由彙票債務人(people)以(by)外的(of)他(he)人(people)擔當。
第四十六條保證人(people)必須在(exist)彙票或者粘單上(superior)記載下列事項:
(一(one))表明“保證”的(of)字樣;
(二)保證人(people)名稱和(and)住所;
(三)被保證人(people)的(of)名稱;
(四)保證日期;
(五)保證人(people)簽章。
第四十七條保證人(people)在(exist)彙票或者粘單上(superior)未記載前條第(三)項的(of),已承兌的(of)彙票,承兌人(people)爲(for)被保證人(people);未承兌的(of)彙票,出(out)票人(people)爲(for)被保證人(people)。
保證人(people)在(exist)彙票或者粘單上(superior)未記載前條第(四)項的(of),出(out)票日期爲(for)保證日期。
第四十八條保證不(No)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of),不(No)影響對彙票的(of)保證責任。
第四十九條保證人(people)對合法取得彙票的(of)持票人(people)所享有的(of)彙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yes),被保證人(people)的(of)債務因彙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of)除外。
第五十條被保證的(of)彙票,保證人(people)應當與被保證人(people)對持票人(people)承擔連帶責任。彙票到(arrive)期後得不(No)到(arrive)付款的(of),持票人(people)有權向保證人(people)請求付款,保證人(people)應當足額付款。
第五十一(one)條保證人(people)爲(for)二人(people)以(by)上(superior)的(of),保證人(people)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二條保證人(people)清償彙票債務後,可以(by)行使持票人(people)對被保證人(people)及其前手的(of)追索權。
第五節 付款
第五十三條持票人(people)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one))見票即付的(of)彙票,自出(out)票日起一(one)個(indivual)月内向付款人(people)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out)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of)彙票,自到(arrive)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兌人(people)提示付款。
持票人(people)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of),在(exist)作(do)出(out)說明後,承兌人(people)或者付款人(people)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people)承擔付款責任。
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people)提示付款的(of),視同持票人(people)提示付款。
第五十四條持票人(people)依照前條規定提示付款的(of),付款人(people)必須在(exist)當日足額付款。
第五十五條持票人(people)獲得付款的(of),應當在(exist)彙票上(superior)簽收,并将彙票交給付款人(people)。持票人(people)委托銀行收款的(of),受委托的(of)銀行将代收的(of)彙票金額轉賬收入持票人(people)賬戶,視同簽收。
第五十六條持票人(people)委托的(of)收款銀行的(of)責任,限于(At)按照彙票上(superior)記載事項将彙票金額轉入持票人(people)賬戶。
付款人(people)委托的(of)付款銀行的(of)責任,限于(At)按照彙票上(superior)記載事項從付款人(people)賬戶支付彙票金額。
第五十七條付款人(people)及其代理付款人(people)付款時(hour),應當審查彙票背書的(of)連續,并審查提示付款人(people)的(of)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
付款人(people)及其代理付款人(people)以(by)惡意或者有重大(big)過失付款的(of),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第五十八條對定日付款、出(out)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of)彙票,付款人(people)在(exist)到(arrive)期日前付款的(of),由付款人(people)自行承擔所産生(born)的(of)責任。
第五十九條彙票金額爲(for)外币的(of),按照付款日的(of)市場彙價,以(by)人(people)民币支付。
彙票當事人(people)對彙票支付的(of)貨币種類另有約定的(of),從其約定。
第六十條付款人(people)依法足額付款後,全體彙票債務人(people)的(of)責任解除。
第六節 追索權
第六十一(one)條彙票到(arrive)期被拒絕付款的(of),持票人(people)可以(by)對背書人(people)、出(out)票人(people)以(by)及彙票的(of)其他(he)債務人(people)行使追索權。
彙票到(arrive)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持票人(people)也可以(by)行使追索權:
(一(one))彙票被拒絕承兌的(of);
(二)承兌人(people)或者付款人(people)死亡、逃匿的(of);
(三)承兌人(people)或者付款人(people)被依法宣告破産的(of)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of)。
第六十二條持票人(people)行使追索權時(hour),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of)有關證明。
持票人(people)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的(of),承兌人(people)或者付款人(people)必須出(out)具拒絕證明,或者出(out)具退票理由書。未出(out)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的(of),應當承擔由此産生(born)的(of)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持票人(people)因承兌人(people)或者付款人(people)死亡、逃匿或者其他(he)原因,不(No)能取得拒絕證明的(of),可以(by)依法取得其他(he)有關證明。
第六十四條承兌人(people)或者付款人(people)被人(people)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産的(of),人(people)民法院的(of)有關司法文書具有拒絕證明的(of)效力。
承兌人(people)或者付款人(people)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of),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of)處罰決定具有拒絕證明的(of)效力。
第六十五條持票人(people)不(No)能出(out)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he)合法證明的(of),喪失對其前手的(of)追索權。但是(yes),承兌人(people)或者付款人(people)仍應當對持票人(people)承擔責任。
第六十六條持票人(people)應當自收到(arrive)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of)有關證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people)也可以(by)同時(hour)向各彙票債務人(people)發出(out)書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通知的(of),持票人(people)仍可以(by)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out)票人(people)造成損失的(of),由沒有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of)彙票當事人(people),承擔對該損失的(of)賠償責任,但是(yes)所賠償的(of)金額以(by)彙票金額爲(for)限。
在(exist)規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land)址或者約定的(of)地(land)址郵寄的(of),視爲(for)已經發出(out)通知。
第六十七條依照前條第一(one)款所作(do)的(of)書面通知,應當記明彙票的(of)主要(want)記載事項,并說明該彙票已被退票。
第六十八條彙票的(of)出(out)票人(people)、背書人(people)、承兌人(people)和(and)保證人(people)對持票人(people)承擔連帶責任。
持票人(people)可以(by)不(No)按照彙票債務人(people)的(of)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one)人(people)、數人(people)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people)對彙票債務人(people)中的(of)一(one)人(people)或者數人(people)已經進行追索的(of),對其他(he)彙票債務人(people)仍可以(by)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people)清償債務後,與持票人(people)享有同一(one)權利。
第六十九條持票人(people)爲(for)出(out)票人(people)的(of),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持票人(people)爲(for)背書人(people)的(of),對其後手無追索權。
第七十條持票人(people)行使追索權,可以(by)請求被追索人(people)支付下列金額和(and)費用(use):
(一(one))被拒絕付款的(of)彙票金額;
(二)彙票金額自到(arrive)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country)人(people)民銀行規定的(of)利率計算的(of)利息;
(三)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and)發出(out)通知書的(of)費用(use)。
被追索人(people)清償債務時(hour),持票人(people)應當交出(out)彙票和(and)有關拒絕證明,并出(out)具所收到(arrive)利息和(and)費用(use)的(of)收據。
第七十一(one)條被追索人(people)依照前條規定清償後,可以(by)向其他(he)彙票債務人(people)行使再追索權,請求其他(he)彙票債務人(people)支付下列金額和(and)費用(use):
(一(one))已清償的(of)全部金額;
(二)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country)人(people)民銀行規定的(of)利率計算的(of)利息;
(三)發出(out)通知書的(of)費用(use)。
行使再追索權的(of)被追索人(people)獲得清償時(hour),應當交出(out)彙票和(and)有關拒絕證明,并出(out)具所收到(arrive)利息和(and)費用(use)的(of)收據。
第七十二條被追索人(people)依照前二條規定清償債務後,其責任解除。
第三章 本票
第七十三條本票是(yes)出(out)票人(people)簽發的(of),承諾自己在(exist)見票時(hour)無條件支付确定的(of)金額給收款人(people)或者持票人(people)的(of)票據。
本法所稱本票,是(yes)指銀行本票。
第七十四條本票的(of)出(out)票人(people)必須具有支付本票金額的(of)可靠資金來(Come)源,并保證支付。
第七十五條本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one))表明“本票”的(of)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of)承諾;
(三)确定的(of)金額;
(四)收款人(people)名稱;
(五)出(out)票日期;
(六)出(out)票人(people)簽章。
本票上(superior)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one)的(of),本票無效。
第七十六條本票上(superior)記載付款地(land)、出(out)票地(land)等事項的(of),應當清楚、明确。
本票上(superior)未記載付款地(land)的(of),出(out)票人(people)的(of)營業場所爲(for)付款地(land)。
本票上(superior)未記載出(out)票地(land)的(of),出(out)票人(people)的(of)營業場所爲(for)出(out)票地(land)。
第七十七條本票的(of)出(out)票人(people)在(exist)持票人(people)提示見票時(hour),必須承擔付款的(of)責任。
第七十八條本票自出(out)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No)得超過二個(indivual)月。
第七十九條本票的(of)持票人(people)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見票的(of),喪失對出(out)票人(people)以(by)外的(of)前手的(of)追索權。
第八十條本票的(of)背書、保證、付款行爲(for)和(and)追索權的(of)行使,除本章規定外,适用(use)本法第二章有關彙票的(of)規定。
本票的(of)出(out)票行爲(for),除本章規定外,适用(use)本法第二十四條關于(At)彙票的(of)規定。
第四章 支票
第八十一(one)條支票是(yes)出(out)票人(people)簽發的(of),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of)銀行或者其他(he)金融機構在(exist)見票時(hour)無條件支付确定的(of)金額給收款人(people)或者持票人(people)的(of)票據。
第八十二條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people)必須使用(use)其本名,并提交證明其身份的(of)合法證件。
開立支票存款賬戶和(and)領用(use)支票,應當有可靠的(of)資信,并存入一(one)定的(of)資金。
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people)應當預留其本名的(of)簽名式樣和(and)印鑒。
第八十三條支票可以(by)支取現金,也可以(by)轉賬,用(use)于(At)轉賬時(hour),應當在(exist)支票正面注明。
支票中專門用(use)于(At)支取現金的(of),可以(by)另行制作(do)現金支票,現金支票隻能用(use)于(At)支取現金。
支票中專門用(use)于(At)轉賬的(of),可以(by)另行制作(do)轉賬支票,轉賬支票隻能用(use)于(At)轉賬,不(No)得支取現金。
第八十四條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one))表明“支票”的(of)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of)委托;
(三)确定的(of)金額;
(四)付款人(people)名稱;
(五)出(out)票日期;
(六)出(out)票人(people)簽章。
支票上(superior)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one)的(of),支票無效。
第八十五條支票上(superior)的(of)金額可以(by)由出(out)票人(people)授權補記,未補記前的(of)支票,不(No)得使用(use)。
第八十六條支票上(superior)未記載收款人(people)名稱的(of),經出(out)票人(people)授權,可以(by)補記。
支票上(superior)未記載付款地(land)的(of),付款人(people)的(of)營業場所爲(for)付款地(land)。
支票上(superior)未記載出(out)票地(land)的(of),出(out)票人(people)的(of)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land)爲(for)出(out)票地(land)。
出(out)票人(people)可以(by)在(exist)支票上(superior)記載自己爲(for)收款人(people)。
第八十七條支票的(of)出(out)票人(people)所簽發的(of)支票金額不(No)得超過其付款時(hour)在(exist)付款人(people)處實有的(of)存款金額。
出(out)票人(people)簽發的(of)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hour)在(exist)付款人(people)處實有的(of)存款金額的(of),爲(for)空頭支票。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第八十八條支票的(of)出(out)票人(people)不(No)得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of)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No)符的(of)支票。
第八十九條出(out)票人(people)必須按照簽發的(of)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該持票人(people)付款的(of)責任。
出(out)票人(people)在(exist)付款人(people)處的(of)存款足以(by)支付支票金額時(hour),付款人(people)應當在(exist)當日足額付款。
第九十條支票限于(At)見票即付,不(No)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of),該記載無效。
第九十一(one)條支票的(of)持票人(people)應當自出(out)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異地(land)使用(use)的(of)支票,其提示付款的(of)期限由中國(country)人(people)民銀行另行規定。
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of),付款人(people)可以(by)不(No)予付款;付款人(people)不(No)予付款的(of),出(out)票人(people)仍應當對持票人(people)承擔票據責任。
第九十二條付款人(people)依法支付支票金額的(of),對出(out)票人(people)不(No)再承擔受委托付款的(of)責任,對持票人(people)不(No)再承擔付款的(of)責任。但是(yes),付款人(people)以(by)惡意或者有重大(big)過失付款的(of)除外。
第九十三條支票的(of)背書、付款行爲(for)和(and)追索權的(of)行使,除本章規定外,适用(use)本法第二章有關彙票的(of)規定。
支票的(of)出(out)票行爲(for),除本章規定外,适用(use)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關于(At)彙票的(of)規定。
第五章 涉外票據的(of)法律适用(use)
第九十四條涉外票據的(of)法律适用(use),依照本章的(of)規定确定。
前款所稱涉外票據,是(yes)指出(out)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等行爲(for)中,既有發生(born)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境内又有發生(born)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境外的(of)票據。
第九十五條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締結或者參加的(of)國(country)際條約同本法有不(No)同規定的(of),适用(use)國(country)際條約的(of)規定。但是(yes),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聲明保留的(of)條款除外。
本法和(and)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締結或者參加的(of)國(country)際條約沒有規定的(of),可以(by)适用(use)國(country)際慣例。
第九十六條票據債務人(people)的(of)民事行爲(for)能力,适用(use)其本國(country)法律。
票據債務人(people)的(of)民事行爲(for)能力,依照其本國(country)法律爲(for)無民事行爲(for)
能力或者爲(for)限制民事行爲(for)能力而依照行爲(for)地(land)法律爲(for)完全民事行爲(for)能力的(of),适用(use)行爲(for)地(land)法律。
第九十七條彙票、本票出(out)票時(hour)的(of)記載事項,适用(use)出(out)票地(land)法律。
支票出(out)票時(hour)的(of)記載事項,适用(use)出(out)票地(land)法律,經當事人(people)協議,也可以(by)适用(use)付款地(land)法律。
第九十八條票據的(of)背書、承兌、付款和(and)保證行爲(for),适用(use)行爲(for)地(land)法律。
第九十九條票據追索權的(of)行使期限,适用(use)出(out)票地(land)法律。
第一(one)百條票據的(of)提示期限、有關拒絕證明的(of)方式、出(out)具拒絕證明的(of)期限,适用(use)付款地(land)法律。
第一(one)百零一(one)條票據喪失時(hour),失票人(people)請求保全票據權利的(of)程序,适用(use)付款地(land)法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一(one)百零二條有下列票據欺詐行爲(for)之一(one)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one))僞造、變造票據的(of);
(二)故意使用(use)僞造、變造的(of)票據的(of);
(三)簽發空頭支票或者故意簽發與其預留的(of)本名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No)符的(of)支票,騙取财物的(of);
(四)簽發無可靠資金來(Come)源的(of)彙票、本票,騙取資金的(of);
(五)彙票、本票的(of)出(out)票人(people)在(exist)出(out)票時(hour)作(do)虛假記載,騙取财物的(of);
(六)冒用(use)他(he)人(people)的(of)票據,或者故意使用(use)過期或者作(do)廢的(of)票據,騙取财物的(of);
(七)付款人(people)同出(out)票人(people)、持票人(people)惡意串通,實施前六項所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
第一(one)百零三條有前條所列行爲(for)之一(one),情節輕微,不(No)構成犯罪的(of),依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一(one)百零四條金融機構工作(do)人(people)員在(exist)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本法規定的(of)票據予以(by)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of),給予處分;造成重大(big)損失,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于(At)金融機構工作(do)人(people)員因前款行爲(for)給當事人(people)造成損失的(of),由該金融機構和(and)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one)百零五條票據的(of)付款人(people)對見票即付或者到(arrive)期的(of)票據,故意壓票,拖延支付的(of),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門處以(by)罰款,對直接責任人(people)員給予處分。
票據的(of)付款人(people)故意壓票,拖延支付,給持票人(people)造成損失的(of),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one)百零六條依照本法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以(by)外的(of)其他(he)違反本法規定的(of)行爲(for),給他(he)人(people)造成損失的(of),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one)百零七條本法規定的(of)各項期限的(of)計算,适用(use)民法通則關于(At)計算期間的(of)規定。
按月計算期限的(of),按到(arrive)期月的(of)對日計算;無對日的(of),月末日爲(for)到(arrive)期日。
第一(one)百零八條彙票、本票、支票的(of)格式應當統一(one)。
票據憑證的(of)格式和(and)印制管理辦法,由中國(country)人(people)民銀行規定。
第一(one)百零九條票據管理的(of)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country)人(people)民銀行依照本法制定,報國(country)務院批準後施行。
第一(one)百一(one)十條本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