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one)章 總 則
第一(one)條 爲(for)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of)健康發展,保護經濟合同當事人(people)的(of)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适用(use)于(At)平等民事主體的(of)法人(people)、其他(he)經濟組織、個(indivual)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相互之間,爲(for)實現一(one)定經濟目的(of),明确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of)合同。
第三條 經濟合同,除即時(hour)清結者外,應當采用(use)書面形式。當事人(people)協商同意的(of)有關修改合同的(of)文書、電報和(and)圖表,也是(yes)合同的(of)組成部分。
第四條 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法律和(and)行政法規,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利用(use)合同進行違法活動,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國(country)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條 訂立經濟合同,應當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one)緻的(of)原則。任何一(one)方不(No)得把自己的(of)意志強加給對方。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非法幹預。
第六條 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people)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of)義務,任何一(one)方不(No)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條 下列經濟合同爲(for)無效:
一(one)、違反法律和(and)行政法規的(of)合同;
二、采取欺、脅迫等手段所簽訂的(of)合同;
三、代理人(people)超越代理權限簽訂的(of)合同或以(by)被代理人(people)的(of)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of)其他(he)人(people)簽訂的(of)合同;
四、違反國(country)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of)經濟合同。
無效的(of)經濟合同,從訂立的(of)時(hour)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确認經濟合同部分無效的(of),如果不(No)影響其餘部分的(of)效力,其他(he)部分仍然有效。
經濟合同的(of)無效,由人(people)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确認。
第八條 購銷、建設工程承包、加工承攬、貨物運輸、供用(use)電、倉儲保管、财産租賃、借款、财産保險以(by)及其他(he)經濟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的(of)以(by)外,均适用(use)本法的(of)規定。
第二章 經濟合同的(of)訂立和(and)履行
第九條 當事人(people)雙方依法就經濟合同的(of)主要(want)條款經過協商一(one)緻,經濟合同就成立。
第十條 代訂經濟合同,必須事先取得委托人(people)的(of)委托證明,并根據授權範圍以(by)委托人(people)的(of)名義簽訂,才對委托人(people)直接産生(born)權利和(and)義務。
第十一(one)條 國(country)家根據需要(want)向企業下達指令性計劃的(of),有關企業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of)企業的(of)權利和(and)義務簽訂合同。
第十二條 經濟合同應具備以(by)下主要(want)條款:
一(one)、标的(of)(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
二、數量和(and)質量;
三、價款或者酬金;
四、履行的(of)期限、地(land)點和(and)方式;
五、違約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的(of)或按經濟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of)條款,以(by)及當事人(people)一(one)方要(want)求必須規定的(of)條款,也是(yes)經濟合同的(of)主要(want)條款。
第十三條 經濟合同用(use)貨币履行義務時(hour),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of)以(by)外,必須用(use)人(people)民币計算和(and)支付。
除國(country)家允許使用(use)現金履行義務的(of)以(by)外,必須通過銀行轉帳或者票據結算。
第十四條 當事人(people)一(one)方可向對方給付定金。經濟合同履行後,定金應當收回,或者抵作(do)價款。
給付定金的(of)一(one)方不(No)履行合同的(of),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of)一(one)方不(No)履行合同的(of),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十五條 經濟合同當事人(people)一(one)方要(want)求保證的(of),可由保證人(people)擔保。被保證的(of)當事人(people)不(No)履行合同按照擔保約定由保證人(people)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六條 經濟合同被确認無效後,當事人(people)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of)财産,應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of)一(one)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of)損失;如果雙方都 有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of)責任。
第十七條 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采購、預購、購銷結合及協作(do)、調劑等合同)中産品數量、産品質量和(and)包裝質量、産品價格和(and)交貨期限按以(by)下規定執行:
一(one)、産品數量,由供需雙方協商簽訂。産品數量的(of)計量方法,按國(country)家的(of)規定執行;沒有國(country)家規定的(of),按供需雙方商定的(of)方法執行。
二、産品質量要(want)求和(and)包裝質量要(want)求,有國(country)家強制性标準或者行業強制性标準的(of),不(No)得低于(At)國(country)家強制性标準或者行業強制性标準簽訂;沒有國(country)家強制性标準,也沒有行業強制性标準的(of),由雙方協商簽訂。
供方必須對産品的(of)質量和(and)包裝質量負責,提供據以(by)驗收的(of)必要(want)的(of)技術資料或實樣。
産品質量的(of)驗收、檢疫方法,根據國(country)務院批準的(of)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of)由當事人(people)雙方協商确定。
三、産品的(of)價格,除國(country)家規定必須執行國(country)家定價外,由當事人(people)協商議定。
執行國(country)家定價的(of),在(exist)合同規定的(of)交付期限内國(country)家價格調整時(hour),按交付時(hour)的(of)價格計價。逾期交貨的(of),遇價格上(superior)漲時(hour),按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hour),按新價格執行。逾期提貨或者逾期付款的(of),遇價格上(superior)漲時(hour),按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hour),按原價格執行。
四、交(提)化期限要(want)按照合同規定履行。任何一(one)方要(want)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貨,應在(exist)事先達成協議,并按協議執行。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建築、安裝,可以(by)由一(one)個(indivual)總包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總包合同,也可以(by)由幾個(indivual)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分别簽訂合同。國(country)家的(of)重大(big)建設工程項目承包合同,根據國(country)家規定的(of)程序和(and)國(country)家批準的(of)投資計劃、計劃任務書等文件簽訂。
勘察、設計合同中,應規定雙方提交勘察、設計基礎資料、設計文件(包括概預算)的(of)時(hour)間,設計的(of)質量要(want)求以(by)及其他(he)協作(do)條件等條款。
建築、安裝工程合同中,應明确規定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開竣工時(hour)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hour)間、材料和(and)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and)結算、交工驗收、雙方互相協作(do)等條款。
建設工程的(of)竣工驗收,應以(by)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country)家頒發的(of)施工驗收規範和(and)質量檢驗标準爲(for)依據。
第十九條 加工承攬合同,應根據定作(do)方提出(out)的(of)品名、項目、質量要(want)求和(and)承攬方的(of)加工、定作(do)、修繕能力簽訂。除合同另有規定的(of)以(by)外,承攬主必須以(by)自己的(of)設備、技術和(and)勞力,完成加工、定作(do)、修繕任務的(of)主要(want)部分,不(No)經定作(do)方同意,不(No)得把接受的(of)任務轉讓給第三方。定作(do)方應當接受承攬方完成的(of)物品或工作(do)成果,并給付報酬。
承攬方對定作(do)方提供的(of)原材料,應及時(hour)檢驗,發現不(No)符合合同規定時(hour),應立即通知定作(do)方調換或者補齊。承攬方對定作(do)方提供的(of)原材料不(No)得擅自更換,對修理的(of)物品不(No)得偷換零件,違反的(of)應承擔賠償責任。
承攬方修繕房屋或者加工成批非标準化物品,應接受定作(do)方必要(want)的(of)檢查和(and)監督,但定作(do)方不(No)得妨礙承攬方的(of)正常工作(do)。承攬方承攬的(of)複制、設計、翻譯和(and)物品性能測試、檢驗等任務,定作(do)方要(want)求保密的(of),應嚴格遵守。
定作(do)方超過領取期限6個(indivual)月不(No)領取定作(do)物的(of),承攬方有權将定作(do)物變賣,所得價款在(exist)扣除報酬、保管費用(use)以(by)後,用(use)定作(do)方的(of)名義存入銀行。
第二十條 貨物運輸合同,由托運方和(and)承運方協商簽訂。
凡涉及聯運的(of),應明确規定雙方或多方的(of)責任和(and)交接辦法。
托運的(of)貨物按照規定需要(want)包裝的(of),托運方必須按照國(country)家主管機關規定的(of)标準包裝;沒有統一(one)規定包裝标準的(of),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of)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第二十一(one)條 供用(use)電合同,根據用(use)電方需要(want)和(and)電力可供量簽訂,合同中應明确規定電力、電量、用(use)電時(hour)間和(and)違約責任等條款。
第二十二條 倉儲保管合同,根據存貨方委托儲存計劃和(and)保管方的(of)倉儲能量由雙方協商簽訂。零星貨物的(of)儲存,根據有關倉儲規定簽訂。
倉儲保管合同,應明确規定儲存貨物的(of)品名、規格、數量和(and)保管方法,驗收項目和(and)驗收方法,入庫、出(out)庫手續,損耗标準和(and)損耗的(of)處理,費用(use)負擔和(and)結算方法,違約責任等條款。
保管方應按照合同規定的(of)包裝外觀、貨物品種、數量和(and)質量,對入庫貨物進行驗收,如果發現入庫貨物與合同規定不(No)符,應及時(hour)通知存貨方。保管方驗收後,如果發生(born)貨物品種、數量、質量不(No)符合同規定,由保管方承擔賠償責任。
存貨方應當向保管人(people)提供必要(want)的(of)貨物驗收資料,否則,發生(born)貨物品種、數量、質量不(No)符合同規定時(hour)
保管人(people)不(No)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财産租賃合同,應明确規定租賃财産的(of)名稱、數量、用(use)途、租賃期限、租金和(and)租金交納期限,租賃期間财産維修保養的(of)責任、違約責任等條款。
出(out)租方應按照合同規定時(hour)間和(and)标準,将出(out)租的(of)财産交給承租方使用(use)。如果出(out)租方将财産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hour),租賃合同對财産新的(of)所有方繼續有效。
承租方因工作(do)需要(want),可以(by)把租賃物轉讓給第三方承租使用(use),但必須事先征得出(out)租方的(of)同意。
租金的(of)标準,國(country)家有統一(one)規定的(of),按統一(one)規定簽訂;沒有統一(one)規定的(of),由當事人(people)雙方協商議定。
第二十四條 借款合同,應當遵守國(country)務院有關規定。合同中,應明确規定貸款的(of)數額、用(use)途、期限、利率、結算辦法和(and)違約責任等條款。
第二十五條 财産保險合同,由投保人(people)提出(out)保險要(want)求,經保險人(people)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of)條款達成協議後成立。保險人(people)應當及時(hour)向投保人(people)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he)保險憑證。
保險合同中,應明确規定保險标的(of)、坐落地(land)點(或運輸工具及航程)、保險金額、保險責任、除外責任、賠償辦法、保險費繳付辦法以(by)及保險起訖期限等條款。
投保方應當維護被保險财産安全。保險方可以(by)對被保險财産的(of)安全情況進行檢查, 如發現不(No)安全因素,應及時(hour)通知投保方加在(exist)清除。
被保險财産的(of)損失,應由第三個(indivual)負責賠償的(of),如果投保方向保險方提出(out)要(want)求,保險方可以(by)按照合同規定先予賠償,但投保方必須将追償權轉讓給保險方,并協助保險方向第三者追償。
第三章 經濟合同的(of)變更或解除
第二十六條 凡發生(born)下列情況之一(one)者,允許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
一(one)、當事人(people)雙方經協商同意,并且不(No)因此損害國(country)家利益和(and)社會公共利益;
二、由于(At)不(No)可抗力緻使經濟合同的(of)全部義務不(No)能履行;
三、由于(At)另一(one)方在(exist)合同約定的(of)期限内沒有履行合同。
屬于(At)前款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的(of)情況的(of),當事人(people)一(one)方有權通知另一(one)方解除合同。因變更或解除經濟
合同使一(one)方遭受損失的(of),除依法可以(by)免除責任的(of)以(by)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當事人(people)一(one)方發生(born)合并、分立時(hour),由變更後的(of)當事人(people)承擔或分别承擔履行合同的(of)義務和(and)享受應有的(of)權利。
第二十七條 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of)通知或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包括文書、電報等)。除由于(At)不(No)可抗力緻使經濟合同的(of)全部義務不(No)能履行或者由于(At)另一(one)方在(exist)合同約定的(of)期限内沒有履行合同的(of)情況以(by)外,協議未達成之前,原經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經濟合同訂立後,不(No)得因承辦人(people)或法定代表人(people)的(of)變動而變更或解除。
第四章 違反經濟合同的(of)責任
第二十九條由于(At)當事人(people)一(one)方的(of)過錯,造成經濟合同不(No)能履或者不(No)能完全履行,由有過錯的(of)一(one)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的(of)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别承擔各自應負的(of)違約責任。
對由于(At)失職、渎職或其它違法行爲(for)造成重大(big)事故或嚴重損失的(of)直接責任者個(indivual)人(people),應追究經濟、行政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當事人(people)一(one)方由于(At)不(No)可抗力的(of)原因不(No)能履行經濟合同的(of),應及時(hour)向對方通報不(No)能履行或者需要(want)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經濟合同的(of)理由,在(exist)取得有關證明以(by)後,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No)履行,并可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one)條 當事人(people)一(one)方違反經濟合同時(hour),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于(At)違約已給對方造成的(of)損失超過違約金的(of),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No)足的(of)部分。對方要(want)求繼續履行合同的(of),應繼續履行。
第三十二條 違約金、賠償金應在(exist)明确責任後10天内償付,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
第三十三條 違反購銷合同的(of)責任
一(one)、供方責任:
1、産品的(of)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和(and)包裝質量不(No)符合合同規定,或未按合同規定日期交貨,應償付違約金、賠償金。
2、産品錯發到(arrive)貨地(land)點或接貨單位(人(people)),除按合同規定負責運到(arrive)規定的(of)到(arrive)貨地(land)點或接貨單位(人(people))外,并承擔因此而多支付的(of)運雜費;如果造成逾期交貨,償付逾期交貨違約金。
二、需方責任:
1、中途退貨應償付違約金、賠償金。
2、未按合同規定日期付款或提貨,應償付違約金。
3、錯填或臨時(hour)變更到(arrive)貨地(land)點,承擔由此而多支出(out)的(of)費用(use)。
第三十四條 違反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of)責任
一(one)、承包方的(of)責任:
1、因勘察設計質量低劣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損失,由勘察設計單位繼續完善設計,并減收或免收勘察設計費,直至賠償損失。
2、工程質量不(No)符合合同規定,發包方有權要(want)求限期無償修理或才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of)承包方償付逾期的(of)違約金。
3、工程交付時(hour)間不(No)符合合同規定,償付逾期的(of)違約金。
二、發包方的(of)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of)時(hour)間和(and)要(want)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land)、資金、技術資料等,除工程日期得予順延外,還應償付承包方因此造成停工、窩工的(of)實際損失。
2、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應采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hour)賠償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of)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and)構件積壓等損失和(and)實際費用(use)。
3、由于(At)變更計劃,提供的(of)資料不(No)準确,或示按期提供必需的(of)勘察、設計工作(do)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of)返工、停工或修改設計,按承包方實際消耗的(of)工作(do)量增付費用(use)。
4、工程未經驗收,提前使用(use),發現質量問題,自己承擔責任。
5、超過合同規定日期驗收或付工程費,賠償逾期的(of)違約金。
第三十五條 違反加工承攬合同的(of)責任
一(one)、承攬方的(of)責任:
1、由于(At)保管不(No)善,緻使定作(do)方提供的(of)材料和(and)物品損壞、滅失的(of),負責賠償。
2、未按合同規定的(of)質量、數量完成定作(do)方交付的(of)工作(do),應無償進行修理、補足數量酌減報酬。如果工作(do)成果有重大(big)缺陷,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定作(do)方的(of)責任:
1、未按時(hour)、按質、按量向承攬方提供原材料,造成工作(do)延期的(of),負責賠償損失。
2、超過規定期限領取定作(do)或修理的(of)物品,應向承攬方給付逾期保管費。
3、超過合同規定期限付款,償付逾期的(of)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 違反貨物運輸合同的(of)責任
一(one)、承運方的(of)責任:
1、不(No)按運輸合同規定的(of)時(hour)間和(and)要(want)求配車(船)發運的(of),償付托運方違約金。
2、貨物錯運到(arrive)貨地(land)點或接貨人(people),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of)到(arrive)貨地(land)點或接貨人(people),如果貨物運到(arrive)逾期,償付逾期交貨的(of)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按貨物的(of)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
4、聯運的(of)貨物發生(born)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方承擔賠償責任的(of),由終點階段的(of)承運方按照規定賠償,再由終點階段的(of)承運方向負有責任的(of)其他(he)承運方追償。
5、在(exist)符合法律和(and)合同規定條件下的(of)運輸,由于(At)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of),承運方不(No)承擔違約責任:
(1)不(No)可抗力;
(2)貨物本身的(of)自然性質;
(3)貨物的(of)合理損耗;
(4)托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of)過錯。
二、托運方的(of)責任:
1、未按運輸合同規定的(of)時(hour)間和(and)要(want)求提供托運的(of)貨物,償付承運方違約金。
2、由于(At)在(exist)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而招緻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蝕等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3、由于(At)貨物包裝缺陷産生(born)破損,緻使其他(he)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people)身傷亡的(of),承擔賠償責任。
4、在(exist)托運方專用(use)線或在(exist)港、站公用(use)專用(use)線、專用(use)鐵道自裝的(of)貨物,在(exist)到(arrive)站卸貨時(hour),發現貨物損壞、短少,在(exist)車輛拖封完好或無異狀的(of)情況下,應賠償收貨人(people)的(of)損失。
5、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随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hour),償付承運方卸車等存費及違約金。
第三十七條 違反供用(use)電合同的(of)責任:
一(one)、供電方的(of)責任:
供電方要(want)按照國(country)家規定的(of)供電标準和(and)合同規定安全供電。因故限電,應事先通知用(use)電方。如無正當理由限電或由于(At)供電方的(of)責任斷電,應賠償用(use)電方由此而造成的(of)損失。
二、用(use)電方的(of)責任:
用(use)電方要(want)根據合同規定用(use)電。因特殊情況需要(want)超負荷 用(use)電或不(No)能按規定時(hour)間用(use)電時(hour),應事先通知供電方。如無正當理由超負荷用(use)電或不(No)按規定的(of)時(hour)間用(use)電,就償付違約金。
違反供用(use)水合同、供用(use)氣合同的(of)責任,可參照本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違反倉儲保管合同的(of)責任
一(one)、保管方的(of)責任:
1、貨物在(exist)儲存期間,由于(At)保管不(No)善而發生(born)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of),負責賠償損失,如屬包裝不(No)符合合同規定或超過有效儲存期而造成貨物損壞、變質的(of),不(No)負賠償責任。
2、對危險物品和(and)易腐貨物,不(No)按規定操作(do)或妥善保管,造成毀損的(of),負責賠償損失。
3、由于(At)保管方的(of)責任,造成退倉或不(No)能入庫時(hour),應按合同規定賠償存貨方支費和(and)支付違約金。
4、由保管方負責發運的(of)貨物,不(No)能按期發貨,賠償存貨方逾期交貨的(of)損失;錯發到(arrive)貨地(land)點,除按合同規定無償運到(arrive)規定的(of)到(arrive)貨地(land)點外,并賠償存貨方因此而造成的(of)實際損失。
二、存貨方的(of)責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和(and)易腐物品,必須在(exist)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want)的(of)資料,否則造成貨物毀損或人(people)身傷亡,承擔賠償責任直到(arrive)刑事責任。
2、超議定儲存量儲存或逾期不(No)提進,除交綱保管費外,還應償付違約金。
第三十九條 違反财産租賃合同的(of)責任
一(one)、承租方的(of)責任:
1、由于(At)使用(use)保管或維修保養不(No)當,造成租用(use)财産損壞、來(Come)失的(of),負責修複或賠償。
2、擅自拆改房屋、設備、機具等财産,負責賠償由此而造成的(of)損失。
3、擅自針租賃财産轉租或進行非法活動,出(out)租方有權解除合同。
4、逾期不(No)還租賃财産,除補交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
二、出(out)租方的(of)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of)時(hour)間提供出(out)租财産,應償付違約金。
2、未按合同規定質量提供出(out)租财産,負責賠償由此而造成的(of)損失。
3、未按合同規定提供有關設備、附件等,緻使承租方不(No)能如期正常使用(use)的(of),除按規定如數補齊外,還應償付違約金。
4、出(out)租船舶、車輛等大(big)型工具,如因出(out)租方操作(do)不(No)當或服務人(people)員的(of)過失,造成租賃逾期,按合同或有關規定償付承租方違約金。
第四十條 違反借款合同的(of)責任
一(one)、貸款方的(of)責任:
貸款方不(No)按合同規定及時(hour)貸款,應償付違約金。
二、借款方的(of)責任:
借款方不(No)按合同規定歸還貸款的(of),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加付利息,借款方不(No)按合同規定使用(use)政策性貸款的(of),應當加付利息;貸款方有權提前收回一(one)部分或全部貸款。
第四十一(one)條 違反财産保險合同的(of)責任
一(one)、保險方的(of)責任:
對于(At)保險事故造成的(of)損失,在(exist)保險金額的(of)範圍内承擔賠償責任。被保險方爲(for)了(Got it)避免或減少保險責任範圍内的(of)損失而進行的(of)施救、保護、整理訴訟所支出(out)的(of)合理費用(use),根據合同規定償付。如果不(No)及時(hour)償付應承擔違約責任。
二、投保方的(of)責任:
投保方如隐瞞被保險财産的(of)真實情況,保險方有權解除合同或不(No)負賠償責任。
投保方對被保險的(of)财産發現有危險情況,不(No)采取措施消除,由此發生(born)事故造成的(of)損失由自己負責,保險方不(No)負賠償責任。
第五章 經濟合同糾紛的(of)調解和(and)仲裁
第四十二條
經濟合同發生(born)糾紛時(hour),當事人(people)可以(by)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people)不(No)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No)成的(of),可以(by)依據合同中的(of)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of)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people)沒有在(exist)經濟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of),可以(by)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
仲裁作(do)出(out)裁決,由仲裁機構制作(do)仲裁裁決書。對仲裁機構的(of)仲裁裁決,當事人(people)應當履行。當事人(people)一(one)方在(exist)規定的(of)期限内不(No)履行仲裁機構的(of)仲裁裁決的(of),另一(one)方可以(by)申請人(people)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 經濟合同争議申請仲裁的(of)期限爲(for)2年,自當事人(people)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六章 經濟合同的(of)管理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各級人(people)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and)其他(he)有關主管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of)職責,負責對經濟合同的(of)監督。
第四十五條 對利用(use)經濟合同危害國(country)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of)違法行爲(for),由縣級以(by)上(superior)各級人(people)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and)其他(he)有關主管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of)職責負責處理,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 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涉外經濟合同和(and)技術合同,分别适用(use)《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涉外經濟合同法》和(and)《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技術合同法》的(of)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法從1982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