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one)、第十三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公司法》作(do)如下修改:
将第一(one)百四十二條修改爲(for):“公司不(No)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yes),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除外:
“(一(one))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of)其他(he)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use)于(At)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big)會作(do)出(out)的(of)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want)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use)于(At)轉換上(superior)市公司發行的(of)可轉換爲(for)股票的(of)公司債券;
“(六)上(superior)市公司爲(for)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one))項、第(二)項規定的(of)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of),應當經股東大(big)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of)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of),可以(by)依照公司章程的(of)規定或者股東大(big)會的(of)授權,經三分之二以(by)上(superior)董事出(out)席的(of)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one)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于(At)第(一(one))項情形的(of),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内注銷;屬于(At)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of),應當在(exist)六個(indivual)月内轉讓或者注銷;屬于(At)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of),公司合計持有的(of)本公司股份數不(No)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of)百分之十,并應當在(exist)三年内轉讓或者注銷。
“上(superior)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of),應當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證券法》的(of)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superior)市公司因本條第一(one)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of)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of),應當通過公開的(of)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No)得接受本公司的(of)股票作(do)爲(for)質押權的(of)标的(of)。”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公司法》根據本決定作(do)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二、對公司法有關資本制度的(of)規定進行修改完善,賦予公司更多自主權,有利于(At)促進完善公司治理、推動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國(country)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配套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of)原則,督促實施股份回購的(of)上(superior)市公司保證債務履行能力和(and)持續經營能力,加強監督管理,依法嚴格查處内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證券違法行爲(for),防範市場風險,切實維護債權人(people)和(and)投資者的(of)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