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傳第十四期《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電子商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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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one)章 總  則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of)合法權益,規範電子商務行爲(for),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境内的(of)電子商務活動,适用(use)本法。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yes)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of)經營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of),适用(use)其規定。金融類産品和(and)服務,利用(use)信息網絡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out)版以(by)及文化産品等内容方面的(of)服務,不(No)适用(use)本法。

第三條 國(country)家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态,創新商業模式,促進電子商務技術研發和(and)推廣應用(use),推進電子商務誠信體系建設,營造有利于(At)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of)市場環境,充分發揮電子商務在(exist)推動高質量發展、滿足人(people)民日益增長的(of)美好生(born)活需要(want)、構建開放型經濟方面的(of)重要(want)作(do)用(use)。

第四條 國(country)家平等對待線上(superior)線下商務活動,促進線上(superior)線下融合發展,各級人(people)民政府和(and)有關部門不(No)得采取歧視性的(of)政策措施,不(No)得濫用(use)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争。

第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of)原則,遵守法律和(and)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争,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知識産權保護、網絡安全與個(indivual)人(people)信息保護等方面的(of)義務,承擔産品和(and)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and)社會的(of)監督。

第六條 國(country)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電子商務發展促進、監督管理等工作(do)。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政府可以(by)根據本行政區域的(of)實際情況,确定本行政區域内電子商務的(of)部門職責劃分。

第七條 國(country)家建立符合電子商務特點的(of)協同管理體系,推動形成有關部門、電子商務行業組織、電子商務經營者、消費者等共同參與的(of)電子商務市場治理體系。

第八條 電子商務行業組織按照本組織章程開展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監督、引導本行業經營者公平參與市場競争。

第二章 電子商務經營者

第一(one)節 一(one)般規定

第九條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yes)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of)經營活動的(of)自然人(people)、法人(people)和(and)非法人(people)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内經營者以(by)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he)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of)電子商務經營者。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是(yes)指在(exist)電子商務中爲(for)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of)法人(people)或者非法人(people)組織。

本法所稱平台内經營者,是(yes)指通過電子商務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of)電子商務經營者。

第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yes),個(indivual)人(people)銷售自産農副産品、家庭手工業産品,個(indivual)人(people)利用(use)自己的(of)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of)便民勞務活動和(and)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by)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No)需要(want)進行登記的(of)除外。

第十一(one)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并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依照前條規定不(No)需要(want)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of)電子商務經營者在(exist)首次納稅義務發生(born)後,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并如實申報納稅。

第十二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want)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of),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第十三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of)商品或者提供的(of)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people)身、财産安全的(of)要(want)求和(and)環境保護要(want)求,不(No)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of)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四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法出(out)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exist)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of)行政許可信息、屬于(At)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of)不(No)需要(want)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superior)述信息的(of)鏈接标識。

前款規定的(of)信息發生(born)變更的(of),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hour)更新公示信息。

第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的(of),應當提前三十日在(exist)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信息。

第十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确、及時(hour)地(land)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of)知情權和(and)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No)得以(by)虛構交易、編造用(use)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people)誤解的(of)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十八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of)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of)搜索結果的(of),應當同時(hour)向該消費者提供不(No)針對其個(indivual)人(people)特征的(of)選項,尊重和(and)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電子商務經營者向消費者發送廣告的(of),應當遵守《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廣告法》的(of)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by)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No)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do)爲(for)默認同意的(of)選項。

第二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of)方式、時(hour)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并承擔商品運輸中的(of)風險和(and)責任。但是(yes),消費者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of)除外。

第二十一(one)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of),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of)方式、程序,不(No)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No)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of),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hour)退還。

第二十二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勢、用(use)戶數量、對相關行業的(of)控制能力以(by)及其他(he)經營者對該電子商務經營者在(exist)交易上(superior)的(of)依賴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場支配地(land)位的(of),不(No)得濫用(use)市場支配地(land)位,排除、限制競争。

第二十三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使用(use)其用(use)戶的(of)個(indivual)人(people)信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個(indivual)人(people)信息保護的(of)規定。

第二十四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用(use)戶信息查詢、更正、删除以(by)及用(use)戶注銷的(of)方式、程序,不(No)得對用(use)戶信息查詢、更正、删除以(by)及用(use)戶注銷設置不(No)合理條件。

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到(arrive)用(use)戶信息查詢或者更正、删除的(of)申請的(of),應當在(exist)核實身份後及時(hour)提供查詢或者更正、删除用(use)戶信息。用(use)戶注銷的(of),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立即删除該用(use)戶的(of)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或者雙方約定保存的(of),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要(want)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有關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的(of),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必要(want)措施保護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of)數據信息的(of)安全,并對其中的(of)個(indivual)人(people)信息、隐私和(and)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No)得洩露、出(out)售或者非法向他(he)人(people)提供。

第二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應當遵守進出(out)口監督管理的(of)法律、行政法規和(and)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

第二節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

第二十七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要(want)求申請進入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of)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land)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爲(for)進入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of)非經營用(use)戶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節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平台内經營者的(of)身份信息,提示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of)經營者依法辦理登記,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針對電子商務的(of)特點,爲(for)應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of)經營者辦理登記提供便利。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向稅務部門報送平台内經營者的(of)身份信息和(and)與納稅有關的(of)信息,并應當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不(No)需要(want)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of)電子商務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十一(one)條第二款的(of)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第二十九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發現平台内的(of)商品或者服務信息存在(exist)違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的(of),應當依法采取必要(want)的(of)處置措施,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and)其他(he)必要(want)措施保證其網絡安全、穩定運行,防範網絡違法犯罪活動,有效應對網絡安全事件,保障電子商務交易安全。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發生(born)網絡安全事件時(hour),應當立即啓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of)補救措施,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one)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平台上(superior)發布的(of)商品和(and)服務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of)完整性、保密性、可用(use)性。商品和(and)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時(hour)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No)少于(At)三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of),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of)原則,制定平台服務協議和(and)交易規則,明确進入和(and)退出(out)平台、商品和(and)服務質量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個(indivual)人(people)信息保護等方面的(of)權利和(and)義務。

第三十三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在(exist)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台服務協議和(and)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superior)述信息的(of)鏈接标識,并保證經營者和(and)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land)閱覽和(and)下載。

第三十四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修改平台服務協議和(and)交易規則,應當在(exist)其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征求意見,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關各方能夠及時(hour)充分表達意見。修改内容應當至少在(exist)實施前七日予以(by)公示。

平台内經營者不(No)接受修改内容,要(want)求退出(out)平台的(of),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No)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of)服務協議和(and)交易規則承擔相關責任。

第三十五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No)得利用(use)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by)及技術等手段,對平台内經營者在(exist)平台内的(of)交易、交易價格以(by)及與其他(he)經營者的(of)交易等進行不(No)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No)合理條件,或者向平台内經營者收取不(No)合理費用(use)。

第三十六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依據平台服務協議和(and)交易規則對平台内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的(of)行爲(for)實施警示、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等措施的(of),應當及時(hour)公示。

第三十七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在(exist)其平台上(superior)開展自營業務的(of),應當以(by)顯著方式區分标記自營業務和(and)平台内經營者開展的(of)業務,不(No)得誤導消費者。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其标記爲(for)自營的(of)業務依法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的(of)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内經營者銷售的(of)商品或者提供的(of)服務不(No)符合保障人(people)身、财産安全的(of)要(want)求,或者有其他(he)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爲(for),未采取必要(want)措施的(of),依法與該平台内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系消費者生(born)命健康的(of)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内經營者的(of)資質資格未盡到(arrive)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arrive)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of),依法承擔相應的(of)責任。

第三十九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use)評價制度,公示信用(use)評價規則,爲(for)消費者提供對平台内銷售的(of)商品或者提供的(of)服務進行評價的(of)途徑。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No)得删除消費者對其平台内銷售的(of)商品或者提供的(of)服務的(of)評價。

第四十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of)價格、銷量、信用(use)等以(by)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商品或者服務的(of)搜索結果;對于(At)競價排名的(of)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标明“廣告”。

第四十一(one)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産權保護規則,與知識産權權利人(people)加強合作(do),依法保護知識産權。

第四十二條 知識産權權利人(people)認爲(for)其知識産權受到(arrive)侵害的(of),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采取删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and)服務等必要(want)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of)初步證據。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接到(arrive)通知後,應當及時(hour)采取必要(want)措施,并将該通知轉送平台内經營者;未及時(hour)采取必要(want)措施的(of),對損害的(of)擴大(big)部分與平台内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因通知錯誤造成平台内經營者損害的(of),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惡意發出(out)錯誤通知,造成平台内經營者損失的(of),加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平台内經營者接到(arrive)轉送的(of)通知後,可以(by)向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提交不(No)存在(exist)侵權行爲(for)的(of)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No)存在(exist)侵權行爲(for)的(of)初步證據。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接到(arrive)聲明後,應當将該聲明轉送發出(out)通知的(of)知識産權權利人(people),并告知其可以(by)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在(exist)轉送聲明到(arrive)達知識産權權利人(people)後十五日内,未收到(arrive)權利人(people)已經投訴或者起訴通知的(of),應當及時(hour)終止所采取的(of)措施。

第四十四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及時(hour)公示收到(arrive)的(of)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of)通知、聲明及處理結果。

第四十五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内經營者侵犯知識産權的(of),應當采取删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and)服務等必要(want)措施;未采取必要(want)措施的(of),與侵權人(people)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六條 除本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of)服務外,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可以(by)按照平台服務協議和(and)交易規則,爲(for)經營者之間的(of)電子商務提供倉儲、物流、支付結算、交收等服務。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爲(for)經營者之間的(of)電子商務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and)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不(No)得采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No)得進行标準化合約交易。

第三章 電子商務合同的(of)訂立與履行

第四十七條 電子商務當事人(people)訂立和(and)履行合同,适用(use)本章和(and)《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民法總則》《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合同法》《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電子簽名法》等法律的(of)規定。

第四十八條 電子商務當事人(people)使用(use)自動信息系統訂立或者履行合同的(of)行爲(for)對使用(use)該系統的(of)當事人(people)具有法律效力。

在(exist)電子商務中推定當事人(people)具有相應的(of)民事行爲(for)能力。但是(yes),有相反證據足以(by)推翻的(of)除外。

第四十九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發布的(of)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want)約條件的(of),用(use)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的(of),從其約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不(No)得以(by)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No)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内容的(of),其内容無效。

第五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清晰、全面、明确地(land)告知用(use)戶訂立合同的(of)步驟、注意事項、下載方法等事項,并保證用(use)戶能夠便利、完整地(land)閱覽和(and)下載。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保證用(use)戶在(exist)提交訂單前可以(by)更正輸入錯誤。

第五十一(one)條 合同标的(of)爲(for)交付商品并采用(use)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of),收貨人(people)簽收時(hour)間爲(for)交付時(hour)間。合同标的(of)爲(for)提供服務的(of),生(born)成的(of)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of)時(hour)間爲(for)交付時(hour)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hour)間或者載明時(hour)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hour)間不(No)一(one)緻的(of),實際提供服務的(of)時(hour)間爲(for)交付時(hour)間。

合同标的(of)爲(for)采用(use)在(exist)線傳輸方式交付的(of),合同标的(of)進入對方當事人(people)指定的(of)特定系統并且能夠檢索識别的(of)時(hour)間爲(for)交付時(hour)間。

合同當事人(people)對交付方式、交付時(hour)間另有約定的(of),從其約定。

第五十二條 電子商務當事人(people)可以(by)約定采用(use)快遞物流方式交付商品。

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爲(for)電子商務提供快遞物流服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并應當符合承諾的(of)服務規範和(and)時(hour)限。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在(exist)交付商品時(hour),應當提示收貨人(people)當面查驗;交由他(he)人(people)代收的(of),應當經收貨人(people)同意。

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規定使用(use)環保包裝材料,實現包裝材料的(of)減量化和(and)再利用(use)。

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在(exist)提供快遞物流服務的(of)同時(hour),可以(by)接受電子商務經營者的(of)委托提供代收貨款服務。

第五十三條 電子商務當事人(people)可以(by)約定采用(use)電子支付方式支付價款。

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爲(for)電子商務提供電子支付服務,應當遵守國(country)家規定,告知用(use)戶電子支付服務的(of)功能、使用(use)方法、注意事項、相關風險和(and)收費标準等事項,不(No)得附加不(No)合理交易條件。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确保電子支付指令的(of)完整性、一(one)緻性、可跟蹤稽核和(and)不(No)可篡改。

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向用(use)戶免費提供對賬服務以(by)及最近三年的(of)交易記錄。

第五十四條 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提供電子支付服務不(No)符合國(country)家有關支付安全管理要(want)求,造成用(use)戶損失的(of),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用(use)戶在(exist)發出(out)支付指令前,應當核對支付指令所包含的(of)金額、收款人(people)等完整信息。

支付指令發生(born)錯誤的(of),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hour)查找原因,并采取相關措施予以(by)糾正。造成用(use)戶損失的(of),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支付錯誤非自身原因造成的(of)除外。

第五十六條 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完成電子支付後,應當及時(hour)準确地(land)向用(use)戶提供符合約定方式的(of)确認支付的(of)信息。

第五十七條 用(use)戶應當妥善保管交易密碼、電子簽名數據等安全工具。用(use)戶發現安全工具遺失、被盜用(use)或者未經授權的(of)支付的(of),應當及時(hour)通知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

未經授權的(of)支付造成的(of)損失,由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承擔;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未經授權的(of)支付是(yes)因用(use)戶的(of)過錯造成的(of),不(No)承擔責任。

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發現支付指令未經授權,或者收到(arrive)用(use)戶支付指令未經授權的(of)通知時(hour),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big)。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未及時(hour)采取措施導緻損失擴大(big)的(of),對損失擴大(big)部分承擔責任。

第四章 電子商務争議解決

第五十八條 國(country)家鼓勵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建立有利于(At)電子商務發展和(and)消費者權益保護的(of)商品、服務質量擔保機制。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與平台内經營者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of),雙方應當就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of)提取數額、管理、使用(use)和(and)退還辦法等作(do)出(out)明确約定。

消費者要(want)求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以(by)及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賠償後向平台内經營者的(of)追償,适用(use)《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of)有關規定。

第五十九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of)投訴、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hour)受理并處理投訴、舉報。

第六十條 電子商務争議可以(by)通過協商和(and)解,請求消費者組織、行業協會或者其他(he)依法成立的(of)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部門投訴,提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

第六十一(one)條 消費者在(exist)電子商務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平台内經營者發生(born)争議時(hour),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

第六十二條 在(exist)電子商務争議處理中,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原始合同和(and)交易記錄。因電子商務經營者丢失、僞造、篡改、銷毀、隐匿或者拒絕提供前述資料,緻使人(people)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機關無法查明事實的(of),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of)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可以(by)建立争議在(exist)線解決機制,制定并公示争議解決規則,根據自願原則,公平、公正地(land)解決當事人(people)的(of)争議。

第五章 電子商務促進

第六十四條 國(country)務院和(and)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應當将電子商務發展納入國(country)民經濟和(and)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科學合理的(of)産業政策,促進電子商務創新發展。

第六十五條 國(country)務院和(and)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推動綠色包裝、倉儲、運輸,促進電子商務綠色發展。

第六十六條 國(country)家推動電子商務基礎設施和(and)物流網絡建設,完善電子商務統計制度,加強電子商務标準體系建設。

第六十七條 國(country)家推動電子商務在(exist)國(country)民經濟各個(indivual)領域的(of)應用(use),支持電子商務與各産業融合發展。

第六十八條 國(country)家促進農業生(born)産、加工、流通等環節的(of)互聯網技術應用(use),鼓勵各類社會資源加強合作(do),促進農村電子商務發展,發揮電子商務在(exist)精準扶貧中的(of)作(do)用(use)。

第六十九條 國(country)家維護電子商務交易安全,保護電子商務用(use)戶信息,鼓勵電子商務數據開發應用(use),保障電子商務數據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國(country)家采取措施推動建立公共數據共享機制,促進電子商務經營者依法利用(use)公共數據。

第七十條 國(country)家支持依法設立的(of)信用(use)評價機構開展電子商務信用(use)評價,向社會提供電子商務信用(use)評價服務。

第七十一(one)條 國(country)家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建立健全适應跨境電子商務特點的(of)海關、稅收、進出(out)境檢驗檢疫、支付結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電子商務各環節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等爲(for)跨境電子商務提供倉儲物流、報關、報檢等服務。

國(country)家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從事跨境電子商務。

第七十二條 國(country)家進出(out)口管理部門應當推進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申報、納稅、檢驗檢疫等環節的(of)綜合服務和(and)監管體系建設,優化監管流程,推動實現信息共享、監管互認、執法互助,提高跨境電子商務服務和(and)監管效率。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可以(by)憑電子單證向國(country)家進出(out)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七十三條 國(country)家推動建立與不(No)同國(country)家、地(land)區之間跨境電子商務的(of)交流合作(do),參與電子商務國(country)際規則的(of)制定,促進電子簽名、電子身份等國(country)際互認。

國(country)家推動建立與不(No)同國(country)家、地(land)區之間的(of)跨境電子商務争議解決機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No)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No)符合約定,或者造成他(he)人(people)損害的(of),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相關行政許可從事經營活動,或者銷售、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of)商品、服務,或者不(No)履行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of)信息提供義務,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采取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或者進行标準化合約交易的(of),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處罰。

第七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by)處一(one)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對其中的(of)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one)條第一(one)款的(of)規定處罰:

(一(one))未在(exist)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屬于(At)不(No)需要(want)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superior)述信息的(of)鏈接标識的(of);

(二)未在(exist)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終止電子商務的(of)有關信息的(of);

(三)未明示用(use)戶信息查詢、更正、删除以(by)及用(use)戶注銷的(of)方式、程序,或者對用(use)戶信息查詢、更正、删除以(by)及用(use)戶注銷設置不(No)合理條件的(of)。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違反前款規定的(of)平台内經營者未采取必要(want)措施的(of),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by)處二萬元以(by)上(superior)十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

第七十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one)款規定提供搜索結果,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搭售商品、服務的(of),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by)并處五萬元以(by)上(superior)二十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情節嚴重的(of),并處二十萬元以(by)上(superior)五十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

第七十八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一(one)條規定,未向消費者明示押金退還的(of)方式、程序,對押金退還設置不(No)合理條件,或者不(No)及時(hour)退還押金的(of),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by)處五萬元以(by)上(superior)二十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情節嚴重的(of),處二十萬元以(by)上(superior)五十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

第七十九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個(indivual)人(people)信息保護的(of)規定,或者不(No)履行本法第三十條和(and)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of)網絡安全保障義務的(of),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網絡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處罰。

第八十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No)改正的(of),處二萬元以(by)上(superior)十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情節嚴重的(of),責令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by)上(superior)五十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

(一(one))不(No)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of)核驗、登記義務的(of);

(二)不(No)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稅務部門報送有關信息的(of);

(三)不(No)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違法情形采取必要(want)的(of)處置措施,或者未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of);

(四)不(No)履行本法第三十一(one)條規定的(of)商品和(and)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義務的(of)。

法律、行政法規對前款規定的(of)違法行爲(for)的(of)處罰另有規定的(of),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一(one)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by)處二萬元以(by)上(superior)十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情節嚴重的(of),處十萬元以(by)上(superior)五十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

(一(one))未在(exist)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台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superior)述信息的(of)鏈接标識的(of);

(二)修改交易規則未在(exist)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征求意見,未按照規定的(of)時(hour)間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經營者退出(out)的(of);

(三)未以(by)顯著方式區分标記自營業務和(and)平台内經營者開展的(of)業務的(of);

(四)未爲(for)消費者提供對平台内銷售的(of)商品或者提供的(of)服務進行評價的(of)途徑,或者擅自删除消費者的(of)評價的(of)。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對競價排名的(of)商品或者服務未顯著标明“廣告”的(of),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廣告法》的(of)規定處罰。

第八十二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平台内經營者在(exist)平台内的(of)交易、交易價格或者與其他(he)經營者的(of)交易等進行不(No)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No)合理條件,或者向平台内經營者收取不(No)合理費用(use)的(of),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by)處五萬元以(by)上(superior)五十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情節嚴重的(of),處五十萬元以(by)上(superior)二百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

第八十三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平台内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爲(for)未采取必要(want)措施,或者對平台内經營者未盡到(arrive)資質資格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arrive)安全保障義務的(of),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by)處五萬元以(by)上(superior)五十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情節嚴重的(of),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五十萬元以(by)上(superior)二百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

第八十四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平台内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産權行爲(for)未依法采取必要(want)措施的(of),由有關知識産權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No)改正的(of),處五萬元以(by)上(superior)五十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情節嚴重的(of),處五十萬元以(by)上(superior)二百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

第八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銷售的(of)商品或者提供的(of)服務不(No)符合保障人(people)身、财産安全的(of)要(want)求,實施虛假或者引人(people)誤解的(of)商業宣傳等不(No)正當競争行爲(for),濫用(use)市場支配地(land)位,或者實施侵犯知識産權、侵害消費者權益等行爲(for)的(of),依照有關法律的(of)規定處罰。

第八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有本法規定的(of)違法行爲(for)的(of),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記入信用(use)檔案,并予以(by)公示。

第八十七條 依法負有電子商務監督管理職責的(of)部門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玩忽職守、濫用(use)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出(out)售或者非法向他(he)人(people)提供在(exist)履行職責中所知悉的(of)個(indivual)人(people)信息、隐私和(and)商業秘密的(of),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for)的(of),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九條 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