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
第一(one)章 總 則
第一(one)條 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外商投資法》(以(by)下簡稱外商投資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country)家鼓勵和(and)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規範外商投資管理,持續優化外商投資環境,推進更高水平對外開放。
第三條 外商投資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一(one)項、第三項所稱其他(he)投資者,包括中國(country)的(of)自然人(people)在(exist)内。
第四條 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by)下簡稱負面清單)由國(country)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country)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提出(out),報國(country)務院發布或者報國(country)務院批準後由國(country)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發布。
國(country)家根據進一(one)步擴大(big)對外開放和(and)經濟社會發展需要(want),适時(hour)調整負面清單。調整負面清單的(of)程序,适用(use)前款規定。
第五條 國(country)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以(by)及其他(he)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協作(do),共同做好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and)管理工作(do)。
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and)管理工作(do)的(of)組織領導,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and)職責分工開展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and)管理工作(do),及時(hour)協調、解決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and)管理工作(do)中的(of)重大(big)問題。
第二章 投資促進
第六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exist)政府資金安排、土地(land)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标準制定、項目申報、人(people)力資源政策等方面,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外商投資企業和(and)内資企業。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of)支持企業發展的(of)政策應當依法公開;對政策實施中需要(want)由企業申請辦理的(of)事項,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公開申請辦理的(of)條件、流程、時(hour)限等,并在(exist)審核中依法平等對待外商投資企業和(and)内資企業。
第七條 制定與外商投資有關的(of)行政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或者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起草與外商投資有關的(of)法律、地(land)方性法規,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書面征求意見以(by)及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外商投資企業和(and)有關商會、協會等方面的(of)意見和(and)建議;對反映集中或者涉及外商投資企業重大(big)權利義務問題的(of)意見和(and)建議,應當通過适當方式反饋采納的(of)情況。
與外商投資有關的(of)規範性文件應當依法及時(hour)公布,未經公布的(of)不(No)得作(do)爲(for)行政管理依據。與外商投資企業生(born)産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of)規範性文件,應當結合實際,合理确定公布到(arrive)施行之間的(of)時(hour)間。
第八條 各級人(people)民政府應當按照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的(of)原則,建立健全外商投資服務體系,不(No)斷提升外商投資服務能力和(and)水平。
第九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全國(country)一(one)體化在(exist)線政務服務平台集中列明有關外商投資的(of)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政策措施和(and)投資項目信息,并通過多種途徑和(and)方式加強宣傳、解讀,爲(for)外國(country)投資者和(and)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咨詢、指導等服務。
第十條 外商投資法第十三條所稱特殊經濟區域,是(yes)指經國(country)家批準設立、實行更大(big)力度的(of)對外開放政策措施的(of)特定區域。
國(country)家在(exist)部分地(land)區實行的(of)外商投資試驗性政策措施,經實踐證明可行的(of),根據實際情況在(exist)其他(he)地(land)區或者全國(country)範圍内推廣。
第十一(one)條 國(country)家根據國(country)民經濟和(and)社會發展需要(want),制定鼓勵外商投資産業目錄,列明鼓勵和(and)引導外國(country)投資者投資的(of)特定行業、領域、地(land)區。鼓勵外商投資産業目錄由國(country)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country)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拟訂,報國(country)務院批準後由國(country)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發布。
第十二條 外國(country)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by)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country)務院的(of)規定,享受财政、稅收、金融、用(use)地(land)等方面的(of)優惠待遇。
外國(country)投資者以(by)其在(exist)中國(country)境内的(of)投資收益在(exist)中國(country)境内擴大(big)投資的(of),依法享受相應的(of)優惠待遇。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和(and)内資企業平等參與國(country)家标準、行業标準、地(land)方标準和(and)團體标準的(of)制定、修訂工作(do)。外商投資企業可以(by)根據需要(want)自行制定或者與其他(he)企業聯合制定企業标準。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by)向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and)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out)标準的(of)立項建議,在(exist)标準立項、起草、技術審查以(by)及标準實施信息反饋、評估等過程中提出(out)意見和(and)建議,并按照規定承擔标準起草、技術審查的(of)相關工作(do)以(by)及标準的(of)外文翻譯工作(do)。
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and)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工作(do)機制,提高标準制定、修訂的(of)透明度,推進标準制定、修訂全過程信息公開。
第十四條 國(country)家制定的(of)強制性标準對外商投資企業和(and)内資企業平等适用(use),不(No)得專門針對外商投資企業适用(use)高于(At)強制性标準的(of)技術要(want)求。
第十五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No)得阻撓和(and)限制外商投資企業自由進入本地(land)區和(and)本行業的(of)政府采購市場。
政府采購的(of)采購人(people)、采購代理機構不(No)得在(exist)政府采購信息發布、供應商條件确定和(and)資格審查、評标标準等方面,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不(No)得以(by)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股權結構、投資者國(country)别、産品或者服務品牌以(by)及其他(he)不(No)合理的(of)條件對供應商予以(by)限定,不(No)得對外商投資企業在(exist)中國(country)境内生(born)産的(of)産品、提供的(of)服務和(and)内資企業區别對待。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by)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政府采購法》(以(by)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的(of)規定,就政府采購活動事項向采購人(people)、采購代理機構提出(out)詢問、質疑,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采購人(people)、采購代理機構、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exist)規定的(of)時(hour)限内作(do)出(out)答複或者處理決定。
第十七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and)其他(he)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of)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and)查處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等違法違規行爲(for)。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by)依法在(exist)中國(country)境内或者境外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以(by)及公開或者非公開發行其他(he)融資工具、借用(use)外債等方式進行融資。
第十九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可以(by)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land)方性法規的(of)規定,在(exist)法定權限内制定費用(use)減免、用(use)地(land)指标保障、公共服務提供等方面的(of)外商投資促進和(and)便利化政策措施。
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制定外商投資促進和(and)便利化政策措施,應當以(by)推動高質量發展爲(for)導向,有利于(At)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born)态效益,有利于(At)持續優化外商投資環境。
第二十條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和(and)公布外商投資指引,爲(for)外國(country)投資者和(and)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服務和(and)便利。外商投資指引應當包括投資環境介紹、外商投資辦事指南、投資項目信息以(by)及相關數據信息等内容,并及時(hour)更新。
第三章 投資保護
第二十一(one)條 國(country)家對外國(country)投資者的(of)投資不(No)實行征收。
在(exist)特殊情況下,國(country)家爲(for)了(Got it)公共利益的(of)需要(want)依照法律規定對外國(country)投資者的(of)投資實行征收的(of),應當依照法定程序、以(by)非歧視性的(of)方式進行,并按照被征收投資的(of)市場價值及時(hour)給予補償。
外國(country)投資者對征收決定不(No)服的(of),可以(by)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 外國(country)投資者在(exist)中國(country)境内的(of)出(out)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産處置所得、取得的(of)知識産權許可使用(use)費、依法獲得的(of)補償或者賠償、清算所得等,可以(by)依法以(by)人(people)民币或者外彙自由彙入、彙出(out),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違法對币種、數額以(by)及彙入、彙出(out)的(of)頻次等進行限制。
外商投資企業的(of)外籍職工和(and)香港、澳門、台灣職工的(of)工資收入和(and)其他(he)合法收入,可以(by)依法自由彙出(out)。
第二十三條 國(country)家加大(big)對知識産權侵權行爲(for)的(of)懲處力度,持續強化知識産權執法,推動建立知識産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健全知識産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平等保護外國(country)投資者和(and)外商投資企業的(of)知識産權。
标準制定中涉及外國(country)投資者和(and)外商投資企業專利的(of),應當按照标準涉及專利的(of)有關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of)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of)組織,下同)及其工作(do)人(people)員不(No)得利用(use)實施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以(by)及其他(he)行政手段,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外國(country)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轉讓技術。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确需外國(country)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涉及商業秘密的(of)材料、信息的(of),應當限定在(exist)履行職責所必需的(of)範圍内,并嚴格控制知悉範圍,與履行職責無關的(of)人(people)員不(No)得接觸有關材料、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of)外國(country)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的(of)商業秘密;依法需要(want)與其他(he)行政機關共享信息的(of),應當對信息中含有的(of)商業秘密進行保密處理,防止洩露。
第二十六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外商投資的(of)規範性文件,應當按照國(country)務院的(of)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核。
外國(country)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認爲(for)行政行爲(for)所依據的(of)國(country)務院部門和(and)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of)規範性文件不(No)合法,在(exist)依法對行政行爲(for)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hour),可以(by)一(one)并請求對該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
第二十七條 外商投資法第二十五條所稱政策承諾,是(yes)指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exist)法定權限内,就外國(country)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在(exist)本地(land)區投資所适用(use)的(of)支持政策、享受的(of)優惠待遇和(and)便利條件等作(do)出(out)的(of)書面承諾。政策承諾的(of)内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十八條 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外國(country)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作(do)出(out)的(of)政策承諾以(by)及依法訂立的(of)各類合同,不(No)得以(by)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by)及相關責任人(people)更替等爲(for)由違約毀約。因國(country)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want)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of),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and)程序進行,并依法對外國(country)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因此受到(arrive)的(of)損失及時(hour)予以(by)公平、合理的(of)補償。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公開透明、高效便利的(of)原則,建立健全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do)機制,及時(hour)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反映的(of)問題,協調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國(country)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country)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do)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協調、推動中央層面的(of)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do),對地(land)方的(of)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do)進行指導和(and)監督。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應當指定部門或者機構負責受理本地(land)區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的(of)投訴。
國(country)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指定的(of)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完善投訴工作(do)規則、健全投訴方式、明确投訴處理時(hour)限。投訴工作(do)規則、投訴方式、投訴處理時(hour)限應當對外公布。
第三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認爲(for)行政機關及其工作(do)人(people)員的(of)行政行爲(for)侵犯其合法權益,通過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do)機制申請協調解決的(of),有關方面進行協調時(hour)可以(by)向被申請的(of)行政機關及其工作(do)人(people)員了(Got it)解情況,被申請的(of)行政機關及其工作(do)人(people)員應當予以(by)配合。協調結果應當以(by)書面形式及時(hour)告知申請人(people)。
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依照前款規定申請協調解決有關問題的(of),不(No)影響其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one)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通過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do)機制反映或者申請協調解決問題,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壓制或者打擊報複。
除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do)機制外,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還可以(by)通過其他(he)合法途徑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問題。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by)依法成立商會、協會。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外商投資企業有權自主決定參加或者退出(out)商會、協會,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幹預。
商會、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and)章程的(of)規定,加強行業自律,及時(hour)反映行業訴求,爲(for)會員提供信息咨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經貿交流、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of)服務。
國(country)家支持商會、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and)章程的(of)規定開展相關活動。
第四章 投資管理
第三十三條 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of)領域,外國(country)投資者不(No)得投資。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of)領域,外國(country)投資者進行投資應當符合負面清單規定的(of)股權要(want)求、高級管理人(people)員要(want)求等限制性準入特别管理措施。
第三十四條 有關主管部門在(exist)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對外國(country)投資者拟投資負面清單内領域,但不(No)符合負面清單規定的(of),不(No)予辦理許可、企業登記注冊等相關事項;涉及固定資産投資項目核準的(of),不(No)予辦理相關核準事項。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負面清單規定執行情況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外國(country)投資者投資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of)領域,或者外國(country)投資者的(of)投資活動違反負面清單規定的(of)限制性準入特别管理措施的(of),依照外商投資法第三十六條的(of)規定予以(by)處理。
第三十五條 外國(country)投資者在(exist)依法需要(want)取得許可的(of)行業、領域進行投資的(of),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負責實施許可的(of)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與内資一(one)緻的(of)條件和(and)程序,審核外國(country)投資者的(of)許可申請,不(No)得在(exist)許可條件、申請材料、審核環節、審核時(hour)限等方面對外國(country)投資者設置歧視性要(want)求。
負責實施許可的(of)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優化審批服務,提高審批效率。對符合相關條件和(and)要(want)求的(of)許可事項,可以(by)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告知承諾的(of)方式辦理。
第三十六條 外商投資需要(want)辦理投資項目核準、備案的(of),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of)登記注冊,由國(country)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of)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辦理。國(country)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其授權的(of)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名單。
外商投資企業的(of)注冊資本可以(by)用(use)人(people)民币表示,也可以(by)用(use)可自由兌換貨币表示。
第三十八條 外國(country)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通過企業登記系統以(by)及企業信用(use)信息公示系統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信息。國(country)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做好相關業務系統的(of)對接和(and)工作(do)銜接,并爲(for)外國(country)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報送投資信息提供指導。
第三十九條 外商投資信息報告的(of)内容、範圍、頻次和(and)具體流程,由國(country)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country)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按照确有必要(want)、高效便利的(of)原則确定并公布。商務主管部門、其他(he)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共享,通過部門信息共享能夠獲得的(of)投資信息,不(No)得再行要(want)求外國(country)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報送。
外國(country)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報送的(of)投資信息應當真實、準确、完整。
第四十條 國(country)家建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country)家安全的(of)外商投資進行安全審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one)條 政府和(and)有關部門及其工作(do)人(people)員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one))制定或者實施有關政策不(No)依法平等對待外商投資企業和(and)内資企業;
(二)違法限制外商投資企業平等參與标準制定、修訂工作(do),或者專門針對外商投資企業适用(use)高于(At)強制性标準的(of)技術要(want)求;
(三)違法限制外國(country)投資者彙入、彙出(out)資金;
(四)不(No)履行向外國(country)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作(do)出(out)的(of)政策承諾以(by)及依法訂立的(of)各類合同,超出(out)法定權限作(do)出(out)政策承諾,或者政策承諾的(of)内容不(No)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十二條 政府采購的(of)采購人(people)、采購代理機構以(by)不(No)合理的(of)條件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of),依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的(of)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标、成交結果的(of),依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的(of)規定處理。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的(of)投訴逾期未作(do)處理的(of),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do)人(people)員利用(use)行政手段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外國(country)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轉讓技術的(of),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外商投資法施行前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外資企業法》、《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中外合作(do)經營企業法》設立的(of)外商投資企業(以(by)下稱現有外商投資企業),在(exist)外商投資法施行後5年内,可以(by)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公司法》、《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of)規定調整其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等,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也可以(by)繼續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等。
自2025年1月1日起,對未依法調整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等并辦理變更登記的(of)現有外商投資企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No)予辦理其申請的(of)其他(he)登記事項,并将相關情形予以(by)公示。
第四十五條 現有外商投資企業辦理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等變更登記的(of)具體事宜,由國(country)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并公布。國(country)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變更登記工作(do)的(of)指導,負責辦理變更登記的(of)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優化服務,爲(for)企業辦理變更登記提供便利。
第四十六條 現有外商投資企業的(of)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等依法調整後,原合營、合作(do)各方在(exist)合同中約定的(of)股權或者權益轉讓辦法、收益分配辦法、剩餘财産分配辦法等,可以(by)繼續按照約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exist)中國(country)境内投資,适用(use)外商投資法和(and)本條例的(of)有關規定。
第四十八條 香港特别行政區、澳門特别行政區投資者在(exist)内地(land)投資,參照外商投資法和(and)本條例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country)務院另有規定的(of),從其規定。
台灣地(land)區投資者在(exist)大(big)陸投資,适用(use)《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以(by)下簡稱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的(of)規定;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未規定的(of)事項,參照外商投資法和(and)本條例執行。
定居在(exist)國(country)外的(of)中國(country)公民在(exist)中國(country)境内投資,參照外商投資法和(and)本條例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country)務院另有規定的(of),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期限暫行規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中外合作(do)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同時(hour)廢止。
2020年1月1日前制定的(of)有關外商投資的(of)規定與外商投資法和(and)本條例不(No)一(one)緻的(of),以(by)外商投資法和(and)本條例的(of)規定爲(for)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