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傳第十七期《民法典》
來(Come)源: 發布時(hour)間: 2021-01-01 344 次浏覽
個(indivual)人(people)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
第一(one)章 總 則
第一(one)章 基本規定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保護民事主體的(of)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and)經濟秩序,适應中國(country)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want)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of)自然人(people)、法人(people)和(and)非法人(people)組織之間的(of)人(people)身關系和(and)财産關系。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of)人(people)身權利、财産權利以(by)及其他(he)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侵犯。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exist)民事活動中的(of)法律地(land)位一(one)律平等。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of)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确定各方的(of)權利和(and)義務。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No)得違反法律,不(No)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At)節約資源、保護生(born)态環境。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of),可以(by)适用(use)習慣,但是(yes)不(No)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one)條 其他(he)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别規定的(of),依照其規定。
第十二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領域内的(of)民事活動,适用(use)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of),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 自然人(people)
第一(one)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and)民事行爲(for)能力
第十三條 自然人(people)從出(out)生(born)時(hour)起到(arrive)死亡時(hour)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四條 自然人(people)的(of)民事權利能力一(one)律平等。
第十五條 自然人(people)的(of)出(out)生(born)時(hour)間和(and)死亡時(hour)間,以(by)出(out)生(born)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of)時(hour)間爲(for)準;沒有出(out)生(born)證明、死亡證明的(of),以(by)戶籍登記或者其他(he)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of)時(hour)間爲(for)準。有其他(he)證據足以(by)推翻以(by)上(superior)記載時(hour)間的(of),以(by)該證據證明的(of)時(hour)間爲(for)準。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産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of),胎兒視爲(for)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yes),胎兒娩出(out)時(hour)爲(for)死體的(of),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No)存在(exist)。
第十七條 十八周歲以(by)上(superior)的(of)自然人(people)爲(for)成年人(people)。不(No)滿十八周歲的(of)自然人(people)爲(for)未成年人(people)。
第十八條 成年人(people)爲(for)完全民事行爲(for)能力人(people),可以(by)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爲(for)。
十六周歲以(by)上(superior)的(of)未成年人(people),以(by)自己的(of)勞動收入爲(for)主要(want)生(born)活來(Come)源的(of),視爲(for)完全民事行爲(for)能力人(people)。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by)上(superior)的(of)未成年人(people)爲(for)限制民事行爲(for)能力人(people),實施民事法律行爲(for)由其法定代理人(people)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people)同意、追認;但是(yes),可以(by)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of)民事法律行爲(for)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适應的(of)民事法律行爲(for)。
第二十條 不(No)滿八周歲的(of)未成年人(people)爲(for)無民事行爲(for)能力人(people),由其法定代理人(people)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for)。
第二十一(one)條 不(No)能辨認自己行爲(for)的(of)成年人(people)爲(for)無民事行爲(for)能力人(people),由其法定代理人(people)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for)。
八周歲以(by)上(superior)的(of)未成年人(people)不(No)能辨認自己行爲(for)的(of),适用(use)前款規定。
第二十二條 不(No)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for)的(of)成年人(people)爲(for)限制民事行爲(for)能力人(people),實施民事法律行爲(for)由其法定代理人(people)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people)同意、追認;但是(yes),可以(by)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of)民事法律行爲(for)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适應的(of)民事法律行爲(for)。
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爲(for)能力人(people)、限制民事行爲(for)能力人(people)的(of)監護人(people)是(yes)其法定代理人(people)。
第二十四條 不(No)能辨認或者不(No)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for)的(of)成年人(people),其利害關系人(people)或者有關組織,可以(by)向人(people)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people)爲(for)無民事行爲(for)能力人(people)或者限制民事行爲(for)能力人(people)。
被人(people)民法院認定爲(for)無民事行爲(for)能力人(people)或者限制民事行爲(for)能力人(people)的(of),經本人(people)、利害關系人(people)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people)民法院可以(by)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複的(of)狀況,認定該成年人(people)恢複爲(for)限制民事行爲(for)能力人(people)或者完全民事行爲(for)能力人(people)。
本條規定的(of)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people)聯合會、依法設立的(of)老年人(people)組織、民政部門等。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people)以(by)戶籍登記或者其他(he)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of)居所爲(for)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No)一(one)緻的(of),經常居所視爲(for)住所。
第二節 監護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and)保護的(of)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and)保護的(of)義務。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yes)未成年子女的(of)監護人(people)。
未成年人(people)的(of)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of),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of)人(people)按順序擔任監護人(people):
(一(one))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he)願意擔任監護人(people)的(of)個(indivual)人(people)或者組織,但是(yes)須經未成年人(people)住所地(land)的(of)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爲(for)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for)能力的(of)成年人(people),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of)人(people)按順序擔任監護人(people):
(一(one))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he)近親屬;
(四)其他(he)願意擔任監護人(people)的(of)個(indivual)人(people)或者組織,但是(yes)須經被監護人(people)住所地(land)的(of)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people)的(of)父母擔任監護人(people)的(of),可以(by)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people)。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of)人(people)之間可以(by)協議确定監護人(people)。協議确定監護人(people)應當尊重被監護人(people)的(of)真實意願。
第三十一(one)條 對監護人(people)的(of)确定有争議的(of),由被監護人(people)住所地(land)的(of)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people),有關當事人(people)對指定不(No)服的(of),可以(by)向人(people)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people);有關當事人(people)也可以(by)直接向人(people)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people)。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people)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people)的(of)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于(At)被監護人(people)的(of)原則在(exist)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of)人(people)中指定監護人(people)。
依據本條第一(one)款規定指定監護人(people)前,被監護人(people)的(of)人(people)身權利、财産權利以(by)及其他(he)合法權益處于(At)無人(people)保護狀态的(of),由被監護人(people)住所地(land)的(of)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of)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hour)監護人(people)。
監護人(people)被指定後,不(No)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of),不(No)免除被指定的(of)監護人(people)的(of)責任。
第三十二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of)人(people)的(of),監護人(people)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by)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of)被監護人(people)住所地(land)的(of)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爲(for)能力的(of)成年人(people),可以(by)與其近親屬、其他(he)願意擔任監護人(people)的(of)個(indivual)人(people)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by)書面形式确定自己的(of)監護人(people),在(exist)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爲(for)能力時(hour),由該監護人(people)履行監護職責。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people)的(of)職責是(yes)代理被監護人(people)實施民事法律行爲(for),保護被監護人(people)的(of)人(people)身權利、财産權利以(by)及其他(he)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people)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産生(born)的(of)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people)不(No)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people)合法權益的(of),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born)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people)暫時(hour)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people)的(of)生(born)活處于(At)無人(people)照料狀态的(of),被監護人(people)住所地(land)的(of)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爲(for)被監護人(people)安排必要(want)的(of)臨時(hour)生(born)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people)應當按照最有利于(At)被監護人(people)的(of)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people)除爲(for)維護被監護人(people)利益外,不(No)得處分被監護人(people)的(of)财産。
未成年人(people)的(of)監護人(people)履行監護職責,在(exist)作(do)出(out)與被監護人(people)利益有關的(of)決定時(hour),應當根據被監護人(people)的(of)年齡和(and)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people)的(of)真實意願。
成年人(people)的(of)監護人(people)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big)程度地(land)尊重被監護人(people)的(of)真實意願,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people)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适應的(of)民事法律行爲(for)。對被監護人(people)有能力獨立處理的(of)事務,監護人(people)不(No)得幹涉。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people)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人(people)民法院根據有關個(indivual)人(people)或者組織的(of)申請,撤銷其監護人(people)資格,安排必要(want)的(of)臨時(hour)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At)被監護人(people)的(of)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people):
(一(one))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people)身心健康的(of)行爲(for);
(二)怠于(At)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将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he)人(people),導緻被監護人(people)處于(At)危困狀态;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people)合法權益的(of)其他(he)行爲(for)。
本條規定的(of)有關個(indivual)人(people)、組織包括:其他(he)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of)人(people),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people)聯合會、未成年人(people)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of)老年人(people)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of)個(indivual)人(people)和(and)民政部門以(by)外的(of)組織未及時(hour)向人(people)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people)資格的(of),民政部門應當向人(people)民法院申請。
第三十七條 依法負擔被監護人(people)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of)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people)民法院撤銷監護人(people)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of)義務。
第三十八條 被監護人(people)的(of)父母或者子女被人(people)民法院撤銷監護人(people)資格後,除對被監護人(people)實施故意犯罪的(of)外,确有悔改表現的(of),經其申請,人(people)民法院可以(by)在(exist)尊重被監護人(people)真實意願的(of)前提下,視情況恢複其監護人(people)資格,人(people)民法院指定的(of)監護人(people)與被監護人(people)的(of)監護關系同時(hour)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監護關系終止:
(一(one))被監護人(people)取得或者恢複完全民事行爲(for)能力;
(二)監護人(people)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people)或者監護人(people)死亡;
(四)人(people)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of)其他(he)情形。
監護關系終止後,被監護人(people)仍然需要(want)監護的(of),應當依法另行确定監護人(people)。
第三節 宣告失蹤和(and)宣告死亡
第四十條 自然人(people)下落不(No)明滿二年的(of),利害關系人(people)可以(by)向人(people)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people)爲(for)失蹤人(people)。
第四十一(one)條 自然人(people)下落不(No)明的(of)時(hour)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争期間下落不(No)明的(of),下落不(No)明的(of)時(hour)間自戰争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确定的(of)下落不(No)明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二條 失蹤人(people)的(of)财産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he)願意擔任财産代管人(people)的(of)人(people)代管。
代管有争議,沒有前款規定的(of)人(people),或者前款規定的(of)人(people)無代管能力的(of),由人(people)民法院指定的(of)人(people)代管。
第四十三條 财産代管人(people)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people)的(of)财産,維護其财産權益。
失蹤人(people)所欠稅款、債務和(and)應付的(of)其他(he)費用(use),由财産代管人(people)從失蹤人(people)的(of)财産中支付。
财産代管人(people)因故意或者重大(big)過失造成失蹤人(people)财産損失的(of),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财産代管人(people)不(No)履行代管職責、侵害失蹤人(people)财産權益或者喪失代管能力的(of),失蹤人(people)的(of)利害關系人(people)可以(by)向人(people)民法院申請變更财産代管人(people)。
财産代管人(people)有正當理由的(of),可以(by)向人(people)民法院申請變更财産代管人(people)。
人(people)民法院變更财産代管人(people)的(of),變更後的(of)财産代管人(people)有權請求原财産代管人(people)及時(hour)移交有關财産并報告财産代管情況。
第四十五條 失蹤人(people)重新出(out)現,經本人(people)或者利害關系人(people)申請,人(people)民法院應當撤銷失蹤宣告。
失蹤人(people)重新出(out)現,有權請求财産代管人(people)及時(hour)移交有關财産并報告财産代管情況。
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people)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利害關系人(people)可以(by)向人(people)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people)死亡:
(一(one))下落不(No)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No)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No)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people)不(No)可能生(born)存的(of),申請宣告死亡不(No)受二年時(hour)間的(of)限制。
第四十七條 對同一(one)自然人(people),有的(of)利害關系人(people)申請宣告死亡,有的(of)利害關系人(people)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of)宣告死亡條件的(of),人(people)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條 被宣告死亡的(of)人(people),人(people)民法院宣告死亡的(of)判決作(do)出(out)之日視爲(for)其死亡的(of)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No)明宣告死亡的(of),意外事件發生(born)之日視爲(for)其死亡的(of)日期。
第四十九條 自然人(people)被宣告死亡但是(yes)并未死亡的(of),不(No)影響該自然人(people)在(exist)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of)民事法律行爲(for)的(of)效力。
第五十條 被宣告死亡的(of)人(people)重新出(out)現,經本人(people)或者利害關系人(people)申請,人(people)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one)條 被宣告死亡的(of)人(people)的(of)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of),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複。但是(yes),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No)願意恢複的(of)除外。
第五十二條 被宣告死亡的(of)人(people)在(exist)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he)人(people)依法收養的(of),在(exist)死亡宣告被撤銷後,不(No)得以(by)未經本人(people)同意爲(for)由主張收養行爲(for)無效。
第五十三條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of)人(people)有權請求依照本法第六編取得其财産的(of)民事主體返還财産;無法返還的(of),應當給予适當補償。
利害關系人(people)隐瞞真實情況,緻使他(he)人(people)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産的(of),除應當返還财産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of)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節 個(indivual)體工商戶和(and)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四條 自然人(people)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爲(for)個(indivual)體工商戶。個(indivual)體工商戶可以(by)起字号。
第五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of)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land)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of),爲(for)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六條 個(indivual)體工商戶的(of)債務,個(indivual)人(people)經營的(of),以(by)個(indivual)人(people)财産承擔;家庭經營的(of),以(by)家庭财産承擔;無法區分的(of),以(by)家庭财産承擔。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of)債務,以(by)從事農村土地(land)承包經營的(of)農戶财産承擔;事實上(superior)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of),以(by)該部分成員的(of)财産承擔。
第三章 法人(people)
第一(one)節 一(one)般規定
第五十七條 法人(people)是(yes)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and)民事行爲(for)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and)承擔民事義務的(of)組織。
第五十八條 法人(people)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people)應當有自己的(of)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财産或者經費。法人(people)成立的(of)具體條件和(and)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
設立法人(people),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of),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法人(people)的(of)民事權利能力和(and)民事行爲(for)能力,從法人(people)成立時(hour)産生(born),到(arrive)法人(people)終止時(hour)消滅。
第六十條 法人(people)以(by)其全部财産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一(one)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people)章程的(of)規定,代表法人(people)從事民事活動的(of)負責人(people),爲(for)法人(people)的(of)法定代表人(people)。
法定代表人(people)以(by)法人(people)名義從事的(of)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people)承受。
法人(people)章程或者法人(people)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people)代表權的(of)限制,不(No)得對抗善意相對人(people)。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people)因執行職務造成他(he)人(people)損害的(of),由法人(people)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people)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people)章程的(of)規定,可以(by)向有過錯的(of)法定代表人(people)追償。
第六十三條 法人(people)以(by)其主要(want)辦事機構所在(exist)地(land)爲(for)住所。依法需要(want)辦理法人(people)登記的(of),應當将主要(want)辦事機構所在(exist)地(land)登記爲(for)住所。
第六十四條 法人(people)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born)變化的(of),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六十五條 法人(people)的(of)實際情況與登記的(of)事項不(No)一(one)緻的(of),不(No)得對抗善意相對人(people)。
第六十六條 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hour)公示法人(people)登記的(of)有關信息。
第六十七條 法人(people)合并的(of),其權利和(and)義務由合并後的(of)法人(people)享有和(and)承擔。
法人(people)分立的(of),其權利和(and)義務由分立後的(of)法人(people)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yes)債權人(people)和(and)債務人(people)另有約定的(of)除外。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原因之一(one)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銷登記的(of),法人(people)終止:
(一(one))法人(people)解散;
(二)法人(people)被宣告破産;
(三)法律規定的(of)其他(he)原因。
法人(people)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of),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法人(people)解散:
(一(one))法人(people)章程規定的(of)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people)章程規定的(of)其他(he)解散事由出(out)現;
(二)法人(people)的(of)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法人(people)合并或者分立需要(want)解散;
(四)法人(people)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法律規定的(of)其他(he)情形。
第七十條 法人(people)解散的(of),除合并或者分立的(of)情形外,清算義務人(people)應當及時(hour)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people)的(of)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of)成員爲(for)清算義務人(people)。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of),依照其規定。
清算義務人(people)未及時(hour)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of),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people)可以(by)申請人(people)民法院指定有關人(people)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七十一(one)條 法人(people)的(of)清算程序和(and)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of)規定;沒有規定的(of),參照适用(use)公司法律的(of)有關規定。
第七十二條 清算期間法人(people)存續,但是(yes)不(No)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of)活動。
法人(people)清算後的(of)剩餘财産,按照法人(people)章程的(of)規定或者法人(people)權力機構的(of)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of),依照其規定。
清算結束并完成法人(people)注銷登記時(hour),法人(people)終止;依法不(No)需要(want)辦理法人(people)登記的(of),清算結束時(hour),法人(people)終止。
第七十三條 法人(people)被宣告破産的(of),依法進行破産清算并完成法人(people)注銷登記時(hour),法人(people)終止。
第七十四條 法人(people)可以(by)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of),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by)自己的(of)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産生(born)的(of)民事責任由法人(people)承擔;也可以(by)先以(by)該分支機構管理的(of)财産承擔,不(No)足以(by)承擔的(of),由法人(people)承擔。
第七十五條 設立人(people)爲(for)設立法人(people)從事的(of)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people)承受;法人(people)未成立的(of),其法律後果由設立人(people)承受,設立人(people)爲(for)二人(people)以(by)上(superior)的(of),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設立人(people)爲(for)設立法人(people)以(by)自己的(of)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産生(born)的(of)民事責任,第三人(people)有權選擇請求法人(people)或者設立人(people)承擔。
第二節 營利法人(people)
第七十六條 以(by)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out)資人(people)爲(for)目的(of)成立的(of)法人(people),爲(for)營利法人(people)。
營利法人(people)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and)其他(he)企業法人(people)等。
第七十七條 營利法人(people)經依法登記成立。
第七十八條 依法設立的(of)營利法人(people),由登記機關發給營利法人(people)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爲(for)營利法人(people)的(of)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條 設立營利法人(people)應當依法制定法人(people)章程。
第八十條 營利法人(people)應當設權力機構。
權力機構行使修改法人(people)章程,選舉或者更換執行機構、監督機構成員,以(by)及法人(people)章程規定的(of)其他(he)職權。
第八十一(one)條 營利法人(people)應當設執行機構。
執行機構行使召集權力機構會議,決定法人(people)的(of)經營計劃和(and)投資方案,決定法人(people)内部管理機構的(of)設置,以(by)及法人(people)章程規定的(of)其他(he)職權。
執行機構爲(for)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of),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按照法人(people)章程的(of)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people);未設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of),法人(people)章程規定的(of)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爲(for)其執行機構和(and)法定代表人(people)。
第八十二條 營利法人(people)設監事會或者監事等監督機構的(of),監督機構依法行使檢查法人(people)财務,監督執行機構成員、高級管理人(people)員執行法人(people)職務的(of)行爲(for),以(by)及法人(people)章程規定的(of)其他(he)職權。
第八十三條 營利法人(people)的(of)出(out)資人(people)不(No)得濫用(use)出(out)資人(people)權利損害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出(out)資人(people)的(of)利益;濫用(use)出(out)資人(people)權利造成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出(out)資人(people)損失的(of),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營利法人(people)的(of)出(out)資人(people)不(No)得濫用(use)法人(people)獨立地(land)位和(and)出(out)資人(people)有限責任損害法人(people)債權人(people)的(of)利益;濫用(use)法人(people)獨立地(land)位和(and)出(out)資人(people)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people)債權人(people)的(of)利益的(of),應當對法人(people)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十四條 營利法人(people)的(of)控股出(out)資人(people)、實際控制人(people)、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people)員不(No)得利用(use)其關聯關系損害法人(people)的(of)利益;利用(use)關聯關系造成法人(people)損失的(of),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 營利法人(people)的(of)權力機構、執行機構作(do)出(out)決議的(of)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法人(people)章程,或者決議内容違反法人(people)章程的(of),營利法人(people)的(of)出(out)資人(people)可以(by)請求人(people)民法院撤銷該決議。但是(yes),營利法人(people)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people)形成的(of)民事法律關系不(No)受影響。
第八十六條 營利法人(people)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商業道德,維護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and)社會的(of)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三節 非營利法人(people)
第八十七條 爲(for)公益目的(of)或者其他(he)非營利目的(of)成立,不(No)向出(out)資人(people)、設立人(people)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of)法人(people),爲(for)非營利法人(people)。
非營利法人(people)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第八十八條 具備法人(people)條件,爲(for)适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want),提供公益服務設立的(of)事業單位,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事業單位法人(people)資格;依法不(No)需要(want)辦理法人(people)登記的(of),從成立之日起,具有事業單位法人(people)資格。
第八十九條 事業單位法人(people)設理事會的(of),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理事會爲(for)其決策機構。事業單位法人(people)的(of)法定代表人(people)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法人(people)章程的(of)規定産生(born)。
第九十條 具備法人(people)條件,基于(At)會員共同意願,爲(for)公益目的(of)或者會員共同利益等非營利目的(of)設立的(of)社會團體,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社會團體法人(people)資格;依法不(No)需要(want)辦理法人(people)登記的(of),從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people)資格。
第九十一(one)條 設立社會團體法人(people)應當依法制定法人(people)章程。
社會團體法人(people)應當設會員大(big)會或者會員代表大(big)會等權力機構。
社會團體法人(people)應當設理事會等執行機構。理事長或者會長等負責人(people)按照法人(people)章程的(of)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people)。
第九十二條 具備法人(people)條件,爲(for)公益目的(of)以(by)捐助财産設立的(of)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捐助法人(people)資格。
依法設立的(of)宗教活動場所,具備法人(people)條件的(of),可以(by)申請法人(people)登記,取得捐助法人(people)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宗教活動場所有規定的(of),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三條 設立捐助法人(people)應當依法制定法人(people)章程。
捐助法人(people)應當設理事會、民主管理組織等決策機構,并設執行機構。理事長等負責人(people)按照法人(people)章程的(of)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people)。
捐助法人(people)應當設監事會等監督機構。
第九十四條 捐助人(people)有權向捐助法人(people)查詢捐助财産的(of)使用(use)、管理情況,并提出(out)意見和(and)建議,捐助法人(people)應當及時(hour)、如實答複。
捐助法人(people)的(of)決策機構、執行機構或者法定代表人(people)作(do)出(out)決定的(of)程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法人(people)章程,或者決定内容違反法人(people)章程的(of),捐助人(people)等利害關系人(people)或者主管機關可以(by)請求人(people)民法院撤銷該決定。但是(yes),捐助法人(people)依據該決定與善意相對人(people)形成的(of)民事法律關系不(No)受影響。
第九十五條 爲(for)公益目的(of)成立的(of)非營利法人(people)終止時(hour),不(No)得向出(out)資人(people)、設立人(people)或者會員分配剩餘财産。剩餘财産應當按照法人(people)章程的(of)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of)決議用(use)于(At)公益目的(of);無法按照法人(people)章程的(of)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of)決議處理的(of),由主管機關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of)法人(people),并向社會公告。
第四節 特别法人(people)
第九十六條 本節規定的(of)機關法人(people)、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people)、城鎮農村的(of)合作(do)經濟組織法人(people)、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法人(people),爲(for)特别法人(people)。
第九十七條 有獨立經費的(of)機關和(and)承擔行政職能的(of)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people)資格,可以(by)從事爲(for)履行職能所需要(want)的(of)民事活動。
第九十八條 機關法人(people)被撤銷的(of),法人(people)終止,其民事權利和(and)義務由繼任的(of)機關法人(people)享有和(and)承擔;沒有繼任的(of)機關法人(people)的(of),由作(do)出(out)撤銷決定的(of)機關法人(people)享有和(and)承擔。
第九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people)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of),依照其規定。
第一(one)百條 城鎮農村的(of)合作(do)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people)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鎮農村的(of)合作(do)經濟組織有規定的(of),依照其規定。
第一(one)百零一(one)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法人(people)資格,可以(by)從事爲(for)履行職能所需要(want)的(of)民事活動。
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of),村民委員會可以(by)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of)職能。
第四章 非法人(people)組織
第一(one)百零二條 非法人(people)組織是(yes)不(No)具有法人(people)資格,但是(yes)能夠依法以(by)自己的(of)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of)組織。
非法人(people)組織包括個(indivual)人(people)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No)具有法人(people)資格的(of)專業服務機構等。
第一(one)百零三條 非法人(people)組織應當依照法律的(of)規定登記。
設立非法人(people)組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of),依照其規定。
第一(one)百零四條 非法人(people)組織的(of)财産不(No)足以(by)清償債務的(of),其出(out)資人(people)或者設立人(people)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of),依照其規定。
第一(one)百零五條 非法人(people)組織可以(by)确定一(one)人(people)或者數人(people)代表該組織從事民事活動。
第一(one)百零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非法人(people)組織解散:
(一(one))章程規定的(of)存續期間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of)其他(he)解散事由出(out)現;
(二)出(out)資人(people)或者設立人(people)決定解散;
(三)法律規定的(of)其他(he)情形。
第一(one)百零七條 非法人(people)組織解散的(of),應當依法進行清算。
第一(one)百零八條 非法人(people)組織除适用(use)本章規定外,參照适用(use)本編第三章第一(one)節的(of)有關規定。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一(one)百零九條 自然人(people)的(of)人(people)身自由、人(people)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一(one)百一(one)十條 自然人(people)享有生(born)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隐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people)、非法人(people)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and)榮譽權。
第一(one)百一(one)十一(one)條 自然人(people)的(of)個(indivual)人(people)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需要(want)獲取他(he)人(people)個(indivual)人(people)信息的(of),應當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No)得非法收集、使用(use)、加工、傳輸他(he)人(people)個(indivual)人(people)信息,不(No)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he)人(people)個(indivual)人(people)信息。
第一(one)百一(one)十二條 自然人(people)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産生(born)的(of)人(people)身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一(one)百一(one)十三條 民事主體的(of)财産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
第一(one)百一(one)十四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yes)權利人(people)依法對特定的(of)物享有直接支配和(and)排他(he)的(of)權利,包括所有權、用(use)益物權和(and)擔保物權。
第一(one)百一(one)十五條 物包括不(No)動産和(and)動産。法律規定權利作(do)爲(for)物權客體的(of),依照其規定。
第一(one)百一(one)十六條 物權的(of)種類和(and)内容,由法律規定。
第一(one)百一(one)十七條 爲(for)了(Got it)公共利益的(of)需要(want),依照法律規定的(of)權限和(and)程序征收、征用(use)不(No)動産或者動産的(of),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of)補償。
第一(one)百一(one)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yes)因合同、侵權行爲(for)、無因管理、不(No)當得利以(by)及法律的(of)其他(he)規定,權利人(people)請求特定義務人(people)爲(for)或者不(No)爲(for)一(one)定行爲(for)的(of)權利。
第一(one)百一(one)十九條 依法成立的(of)合同,對當事人(people)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one)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arrive)侵害的(of),被侵權人(people)有權請求侵權人(people)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one)百二十一(one)條 沒有法定的(of)或者約定的(of)義務,爲(for)避免他(he)人(people)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of)人(people),有權請求受益人(people)償還由此支出(out)的(of)必要(want)費用(use)。
第一(one)百二十二條 因他(he)人(people)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No)當利益,受損失的(of)人(people)有權請求其返還不(No)當利益。
第一(one)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産權。
知識産權是(yes)權利人(people)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of)專有的(of)權利:
(一(one))作(do)品;
(二)發明、實用(use)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标;
(四)地(land)理标志;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of)其他(he)客體。
第一(one)百二十四條 自然人(people)依法享有繼承權。
自然人(people)合法的(of)私有财産,可以(by)依法繼承。
第一(one)百二十五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股權和(and)其他(he)投資性權利。
第一(one)百二十六條 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of)其他(he)民事權利和(and)利益。
第一(one)百二十七條 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拟财産的(of)保護有規定的(of),依照其規定。
第一(one)百二十八條 法律對未成年人(people)、老年人(people)、殘疾人(people)、婦女、消費者等的(of)民事權利保護有特别規定的(of),依照其規定。
第一(one)百二十九條 民事權利可以(by)依據民事法律行爲(for)、事實行爲(for)、法律規定的(of)事件或者法律規定的(of)其他(he)方式取得。
第一(one)百三十條 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of)意願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不(No)受幹涉。
第一(one)百三十一(one)條 民事主體行使權利時(hour),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of)和(and)當事人(people)約定的(of)義務。
第一(one)百三十二條 民事主體不(No)得濫用(use)民事權利損害國(country)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he)人(people)合法權益。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爲(for)
第一(one)節 一(one)般規定
第一(one)百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爲(for)是(yes)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of)行爲(for)。
第一(one)百三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爲(for)可以(by)基于(At)雙方或者多方的(of)意思表示一(one)緻成立,也可以(by)基于(At)單方的(of)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people)、非法人(people)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of)議事方式和(and)表決程序作(do)出(out)決議的(of),該決議行爲(for)成立。
第一(one)百三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爲(for)可以(by)采用(use)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he)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people)約定采用(use)特定形式的(of),應當采用(use)特定形式。
第一(one)百三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爲(for)自成立時(hour)生(born)效,但是(yes)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的(of)除外。
行爲(for)人(people)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No)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爲(for)。
第二節 意思表示
第一(one)百三十七條 以(by)對話方式作(do)出(out)的(of)意思表示,相對人(people)知道其内容時(hour)生(born)效。
以(by)非對話方式作(do)出(out)的(of)意思表示,到(arrive)達相對人(people)時(hour)生(born)效。以(by)非對話方式作(do)出(out)的(of)采用(use)數據電文形式的(of)意思表示,相對人(people)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of),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hour)生(born)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of),相對人(people)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hour)生(born)效。當事人(people)對采用(use)數據電文形式的(of)意思表示的(of)生(born)效時(hour)間另有約定的(of),按照其約定。
第一(one)百三十八條 無相對人(people)的(of)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時(hour)生(born)效。法律另有規定的(of),依照其規定。
第一(one)百三十九條 以(by)公告方式作(do)出(out)的(of)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hour)生(born)效。
第一(one)百四十條 行爲(for)人(people)可以(by)明示或者默示作(do)出(out)意思表示。
沉默隻有在(exist)有法律規定、當事人(people)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people)之間的(of)交易習慣時(hour),才可以(by)視爲(for)意思表示。
第一(one)百四十一(one)條 行爲(for)人(people)可以(by)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of)通知應當在(exist)意思表示到(arrive)達相對人(people)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hour)到(arrive)達相對人(people)。
第一(one)百四十二條 有相對人(people)的(of)意思表示的(of)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use)的(of)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爲(for)的(of)性質和(and)目的(of)、習慣以(by)及誠信原則,确定意思表示的(of)含義。
無相對人(people)的(of)意思表示的(of)解釋,不(No)能完全拘泥于(At)所使用(use)的(of)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爲(for)的(of)性質和(and)目的(of)、習慣以(by)及誠信原則,确定行爲(for)人(people)的(of)真實意思。
第三節 民事法律行爲(for)的(of)效力
第一(one)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of)民事法律行爲(for)有效:
(一(one))行爲(for)人(people)具有相應的(of)民事行爲(for)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No)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of)強制性規定,不(No)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one)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爲(for)能力人(people)實施的(of)民事法律行爲(for)無效。
第一(one)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爲(for)能力人(people)實施的(of)純獲利益的(of)民事法律行爲(for)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适應的(of)民事法律行爲(for)有效;實施的(of)其他(he)民事法律行爲(for)經法定代理人(people)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相對人(people)可以(by)催告法定代理人(people)自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by)追認。法定代理人(people)未作(do)表示的(of),視爲(for)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爲(for)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people)有撤銷的(of)權利。撤銷應當以(by)通知的(of)方式作(do)出(out)。
第一(one)百四十六條 行爲(for)人(people)與相對人(people)以(by)虛假的(of)意思表示實施的(of)民事法律行爲(for)無效。
以(by)虛假的(of)意思表示隐藏的(of)民事法律行爲(for)的(of)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one)百四十七條 基于(At)重大(big)誤解實施的(of)民事法律行爲(for),行爲(for)人(people)有權請求人(people)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by)撤銷。
第一(one)百四十八條 一(one)方以(by)欺詐手段,使對方在(exist)違背真實意思的(of)情況下實施的(of)民事法律行爲(for),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people)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by)撤銷。
第一(one)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people)實施欺詐行爲(for),使一(one)方在(exist)違背真實意思的(of)情況下實施的(of)民事法律行爲(for),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爲(for)的(of),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people)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by)撤銷。
第一(one)百五十條 一(one)方或者第三人(people)以(by)脅迫手段,使對方在(exist)違背真實意思的(of)情況下實施的(of)民事法律行爲(for),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people)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by)撤銷。
第一(one)百五十一(one)條 一(one)方利用(use)對方處于(At)危困狀态、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緻使民事法律行爲(for)成立時(hour)顯失公平的(of),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people)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by)撤銷。
第一(one)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撤銷權消滅:
(一(one))當事人(people)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one)年内、重大(big)誤解的(of)當事人(people)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people)受脅迫,自脅迫行爲(for)終止之日起一(one)年内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people)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确表示或者以(by)自己的(of)行爲(for)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people)自民事法律行爲(for)發生(born)之日起五年内沒有行使撤銷權的(of),撤銷權消滅。
第一(one)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of)強制性規定的(of)民事法律行爲(for)無效。但是(yes),該強制性規定不(No)導緻該民事法律行爲(for)無效的(of)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of)民事法律行爲(for)無效。
第一(one)百五十四條 行爲(for)人(people)與相對人(people)惡意串通,損害他(he)人(people)合法權益的(of)民事法律行爲(for)無效。
第一(one)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of)或者被撤銷的(of)民事法律行爲(for)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one)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爲(for)部分無效,不(No)影響其他(he)部分效力的(of),其他(he)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one)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爲(for)無效、被撤銷或者确定不(No)發生(born)效力後,行爲(for)人(people)因該行爲(for)取得的(of)财産,應當予以(by)返還;不(No)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want)返還的(of),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of)一(one)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arrive)的(of)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of),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of)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of),依照其規定。
第四節 民事法律行爲(for)的(of)附條件和(and)附期限
第一(one)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爲(for)可以(by)附條件,但是(yes)根據其性質不(No)得附條件的(of)除外。附生(born)效條件的(of)民事法律行爲(for),自條件成就時(hour)生(born)效。附解除條件的(of)民事法律行爲(for),自條件成就時(hour)失效。
第一(one)百五十九條 附條件的(of)民事法律行爲(for),當事人(people)爲(for)自己的(of)利益不(No)正當地(land)阻止條件成就的(of),視爲(for)條件已經成就;不(No)正當地(land)促成條件成就的(of),視爲(for)條件不(No)成就。
第一(one)百六十條 民事法律行爲(for)可以(by)附期限,但是(yes)根據其性質不(No)得附期限的(of)除外。附生(born)效期限的(of)民事法律行爲(for),自期限屆至時(hour)生(born)效。附終止期限的(of)民事法律行爲(for),自期限屆滿時(hour)失效。
第七章 代理
第一(one)節 一(one)般規定
第一(one)百六十一(one)條 民事主體可以(by)通過代理人(people)實施民事法律行爲(for)。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people)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爲(for)的(of)性質,應當由本人(people)親自實施的(of)民事法律行爲(for),不(No)得代理。
第一(one)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people)在(exist)代理權限内,以(by)被代理人(people)名義實施的(of)民事法律行爲(for),對被代理人(people)發生(born)效力。
第一(one)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and)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people)按照被代理人(people)的(of)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people)依照法律的(of)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one)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people)不(No)履行或者不(No)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people)損害的(of),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people)和(and)相對人(people)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people)合法權益的(of),代理人(people)和(and)相對人(people)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節 委托代理
第一(one)百六十五條 委托代理授權采用(use)書面形式的(of),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people)的(of)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and)期限,并由被代理人(people)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one)百六十六條 數人(people)爲(for)同一(one)代理事項的(of)代理人(people)的(of),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yes)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的(of)除外。
第一(one)百六十七條 代理人(people)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爲(for),或者被代理人(people)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people)的(of)代理行爲(for)違法未作(do)反對表示的(of),被代理人(people)和(and)代理人(people)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one)百六十八條 代理人(people)不(No)得以(by)被代理人(people)的(of)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爲(for),但是(yes)被代理人(people)同意或者追認的(of)除外。
代理人(people)不(No)得以(by)被代理人(people)的(of)名義與自己同時(hour)代理的(of)其他(he)人(people)實施民事法律行爲(for),但是(yes)被代理的(of)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of)除外。
第一(one)百六十九條 代理人(people)需要(want)轉委托第三人(people)代理的(of),應當取得被代理人(people)的(of)同意或者追認。
轉委托代理經被代理人(people)同意或者追認的(of),被代理人(people)可以(by)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of)第三人(people),代理人(people)僅就第三人(people)的(of)選任以(by)及對第三人(people)的(of)指示承擔責任。
轉委托代理未經被代理人(people)同意或者追認的(of),代理人(people)應當對轉委托的(of)第三人(people)的(of)行爲(for)承擔責任;但是(yes),在(exist)緊急情況下代理人(people)爲(for)了(Got it)維護被代理人(people)的(of)利益需要(want)轉委托第三人(people)代理的(of)除外。
第一(one)百七十條 執行法人(people)或者非法人(people)組織工作(do)任務的(of)人(people)員,就其職權範圍内的(of)事項,以(by)法人(people)或者非法人(people)組織的(of)名義實施的(of)民事法律行爲(for),對法人(people)或者非法人(people)組織發生(born)效力。
法人(people)或者非法人(people)組織對執行其工作(do)任務的(of)人(people)員職權範圍的(of)限制,不(No)得對抗善意相對人(people)。
第一(one)百七十一(one)條 行爲(for)人(people)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for),未經被代理人(people)追認的(of),對被代理人(people)不(No)發生(born)效力。
相對人(people)可以(by)催告被代理人(people)自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by)追認。被代理人(people)未作(do)表示的(of),視爲(for)拒絕追認。行爲(for)人(people)實施的(of)行爲(for)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people)有撤銷的(of)權利。撤銷應當以(by)通知的(of)方式作(do)出(out)。
行爲(for)人(people)實施的(of)行爲(for)未被追認的(of),善意相對人(people)有權請求行爲(for)人(people)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arrive)的(of)損害請求行爲(for)人(people)賠償。但是(yes),賠償的(of)範圍不(No)得超過被代理人(people)追認時(hour)相對人(people)所能獲得的(of)利益。
相對人(people)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爲(for)人(people)無權代理的(of),相對人(people)和(and)行爲(for)人(people)按照各自的(of)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one)百七十二條 行爲(for)人(people)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for),相對人(people)有理由相信行爲(for)人(people)有代理權的(of),代理行爲(for)有效。
第三節 代理終止
第一(one)百七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委托代理終止:
(一(one))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people)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people)辭去委托;
(三)代理人(people)喪失民事行爲(for)能力;
(四)代理人(people)或者被代理人(people)死亡;
(五)作(do)爲(for)代理人(people)或者被代理人(people)的(of)法人(people)、非法人(people)組織終止。
第一(one)百七十四條 被代理人(people)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委托代理人(people)實施的(of)代理行爲(for)有效:
(一(one))代理人(people)不(No)知道且不(No)應當知道被代理人(people)死亡;
(二)被代理人(people)的(of)繼承人(people)予以(by)承認;
(三)授權中明确代理權在(exist)代理事務完成時(hour)終止;
(四)被代理人(people)死亡前已經實施,爲(for)了(Got it)被代理人(people)的(of)繼承人(people)的(of)利益繼續代理。
作(do)爲(for)被代理人(people)的(of)法人(people)、非法人(people)組織終止的(of),參照适用(use)前款規定。
第一(one)百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法定代理終止:
(一(one))被代理人(people)取得或者恢複完全民事行爲(for)能力;
(二)代理人(people)喪失民事行爲(for)能力;
(三)代理人(people)或者被代理人(people)死亡;
(四)法律規定的(of)其他(he)情形。
第八章 民事責任
第一(one)百七十六條 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people)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