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傳第十九期《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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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編 合同

第一(one)分編 通則

第一(one)章 一(one)般規定

第四百六十三條 本編調整因合同産生(born)的(of)民事關系。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yes)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of)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of)協議,适用(use)有關該身份關系的(of)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of),可以(by)根據其性質參照适用(use)本編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of)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of)合同,僅對當事人(people)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yes)法律另有規定的(of)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people)對合同條款的(of)理解有争議的(of),應當依據本法第一(one)百四十二條第一(one)款的(of)規定,确定争議條款的(of)含義。

合同文本采用(use)兩種以(by)上(superior)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of),對各文本使用(use)的(of)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use)的(of)詞句不(No)一(one)緻的(of),應當根據合同的(of)相關條款、性質、目的(of)以(by)及誠信原則等予以(by)解釋。

第四百六十七條 本法或者其他(he)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of)合同,适用(use)本編通則的(of)規定,并可以(by)參照适用(use)本編或者其他(he)法律最相類似合同的(of)規定。

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境内履行的(of)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do)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do)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适用(use)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條 非因合同産生(born)的(of)債權債務關系,适用(use)有關該債權債務關系的(of)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of),适用(use)本編通則的(of)有關規定,但是(yes)根據其性質不(No)能适用(use)的(of)除外。

第二章 合同的(of)訂立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people)訂立合同,可以(by)采用(use)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he)形式。

書面形式是(yes)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by)有形地(land)表現所載内容的(of)形式。

以(by)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land)表現所載内容,并可以(by)随時(hour)調取查用(use)的(of)數據電文,視爲(for)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of)内容由當事人(people)約定,一(one)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one))當事人(people)的(of)姓名或者名稱和(and)住所;

(二)标的(of);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land)點和(and)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争議的(of)方法。

當事人(people)可以(by)參照各類合同的(of)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one)條 當事人(people)訂立合同,可以(by)采取要(want)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he)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want)約是(yes)希望與他(he)人(people)訂立合同的(of)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one))内容具體确定;

(二)表明經受要(want)約人(people)承諾,要(want)約人(people)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want)約邀請是(yes)希望他(he)人(people)向自己發出(out)要(want)約的(of)表示。拍賣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and)宣傳、寄送的(of)價目表等爲(for)要(want)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and)宣傳的(of)内容符合要(want)約條件的(of),構成要(want)約。

第四百七十四條 要(want)約生(born)效的(of)時(hour)間适用(use)本法第一(one)百三十七條的(of)規定。

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want)約可以(by)撤回。要(want)約的(of)撤回适用(use)本法第一(one)百四十一(one)條的(of)規定。

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want)約可以(by)撤銷,但是(yes)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除外:

(一(one))要(want)約人(people)以(by)确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he)形式明示要(want)約不(No)可撤銷;

(二)受要(want)約人(people)有理由認爲(for)要(want)約是(yes)不(No)可撤銷的(of),并已經爲(for)履行合同做了(Got it)合理準備工作(do)。

第四百七十七條 撤銷要(want)約的(of)意思表示以(by)對話方式作(do)出(out)的(of),該意思表示的(of)内容應當在(exist)受要(want)約人(people)作(do)出(out)承諾之前爲(for)受要(want)約人(people)所知道;撤銷要(want)約的(of)意思表示以(by)非對話方式作(do)出(out)的(of),應當在(exist)受要(want)約人(people)作(do)出(out)承諾之前到(arrive)達受要(want)約人(people)。

第四百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要(want)約失效:

(一(one))要(want)約被拒絕;

(二)要(want)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want)約人(people)未作(do)出(out)承諾;

(四)受要(want)約人(people)對要(want)約的(of)内容作(do)出(out)實質性變更。

第四百七十九條 承諾是(yes)受要(want)約人(people)同意要(want)約的(of)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條 承諾應當以(by)通知的(of)方式作(do)出(out);但是(yes),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want)約表明可以(by)通過行爲(for)作(do)出(out)承諾的(of)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one)條 承諾應當在(exist)要(want)約确定的(of)期限内到(arrive)達要(want)約人(people)。

要(want)約沒有确定承諾期限的(of),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arrive)達:

(一(one))要(want)約以(by)對話方式作(do)出(out)的(of),應當即時(hour)作(do)出(out)承諾;

(二)要(want)約以(by)非對話方式作(do)出(out)的(of),承諾應當在(exist)合理期限内到(arrive)達。

第四百八十二條 要(want)約以(by)信件或者電報作(do)出(out)的(of),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of)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of),自投寄該信件的(of)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want)約以(by)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快速通訊方式作(do)出(out)的(of),承諾期限自要(want)約到(arrive)達受要(want)約人(people)時(hour)開始計算。

第四百八十三條 承諾生(born)效時(hour)合同成立,但是(yes)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的(of)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條 以(by)通知方式作(do)出(out)的(of)承諾,生(born)效的(of)時(hour)間适用(use)本法第一(one)百三十七條的(of)規定。

承諾不(No)需要(want)通知的(of),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want)約的(of)要(want)求作(do)出(out)承諾的(of)行爲(for)時(hour)生(born)效。

第四百八十五條 承諾可以(by)撤回。承諾的(of)撤回适用(use)本法第一(one)百四十一(one)條的(of)規定。

第四百八十六條 受要(want)約人(people)超過承諾期限發出(out)承諾,或者在(exist)承諾期限内發出(out)承諾,按照通常情形不(No)能及時(hour)到(arrive)達要(want)約人(people)的(of),爲(for)新要(want)約;但是(yes),要(want)約人(people)及時(hour)通知受要(want)約人(people)該承諾有效的(of)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條 受要(want)約人(people)在(exist)承諾期限内發出(out)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hour)到(arrive)達要(want)約人(people),但是(yes)因其他(he)原因緻使承諾到(arrive)達要(want)約人(people)時(hour)超過承諾期限的(of),除要(want)約人(people)及時(hour)通知受要(want)約人(people)因承諾超過期限不(No)接受該承諾外,該承諾有效。

第四百八十八條 承諾的(of)内容應當與要(want)約的(of)内容一(one)緻。受要(want)約人(people)對要(want)約的(of)内容作(do)出(out)實質性變更的(of),爲(for)新要(want)約。有關合同标的(of)、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land)點和(and)方式、違約責任和(and)解決争議方法等的(of)變更,是(yes)對要(want)約内容的(of)實質性變更。

第四百八十九條 承諾對要(want)約的(of)内容作(do)出(out)非實質性變更的(of),除要(want)約人(people)及時(hour)表示反對或者要(want)約表明承諾不(No)得對要(want)約的(of)内容作(do)出(out)任何變更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of)内容以(by)承諾的(of)内容爲(for)準。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people)采用(use)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of),自當事人(people)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hour)合同成立。在(exist)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people)一(one)方已經履行主要(want)義務,對方接受時(hour),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people)約定合同應當采用(use)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people)未采用(use)書面形式但是(yes)一(one)方已經履行主要(want)義務,對方接受時(hour),該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one)條 當事人(people)采用(use)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want)求簽訂确認書的(of),簽訂确認書時(hour)合同成立。

當事人(people)一(one)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of)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want)約條件的(of),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hour)合同成立,但是(yes)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的(of)除外。

第四百九十二條 承諾生(born)效的(of)地(land)點爲(for)合同成立的(of)地(land)點。

采用(use)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of),收件人(people)的(of)主營業地(land)爲(for)合同成立的(of)地(land)點;沒有主營業地(land)的(of),其住所地(land)爲(for)合同成立的(of)地(land)點。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的(of),按照其約定。

第四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people)采用(use)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of),最後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of)地(land)點爲(for)合同成立的(of)地(land)點,但是(yes)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的(of)除外。

第四百九十四條 國(country)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he)需要(want)下達國(country)家訂貨任務、指令性任務的(of),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of)權利和(and)義務訂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負有發出(out)要(want)約義務的(of)當事人(people),應當及時(hour)發出(out)合理的(of)要(want)約。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負有作(do)出(out)承諾義務的(of)當事人(people),不(No)得拒絕對方合理的(of)訂立合同要(want)求。

第四百九十五條 當事人(people)約定在(exist)将來(Come)一(one)定期限内訂立合同的(of)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

當事人(people)一(one)方不(No)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of)訂立合同義務的(of),對方可以(by)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of)違約責任。

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yes)當事人(people)爲(for)了(Got it)重複使用(use)而預先拟定,并在(exist)訂立合同時(hour)未與對方協商的(of)條款。

采用(use)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of),提供格式條款的(of)一(one)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确定當事人(people)之間的(of)權利和(and)義務,并采取合理的(of)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big)利害關系的(of)條款,按照對方的(of)要(want)求,對該條款予以(by)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of)一(one)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緻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big)利害關系的(of)條款的(of),對方可以(by)主張該條款不(No)成爲(for)合同的(of)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one))具有本法第一(one)編第六章第三節和(and)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of)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one)方不(No)合理地(land)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want)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one)方排除對方主要(want)權利。

第四百九十八條 對格式條款的(of)理解發生(born)争議的(of),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by)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by)上(superior)解釋的(of),應當作(do)出(out)不(No)利于(At)提供格式條款一(one)方的(of)解釋。格式條款和(and)非格式條款不(No)一(one)緻的(of),應當采用(use)非格式條款。

第四百九十九條 懸賞人(people)以(by)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爲(for)的(of)人(people)支付報酬的(of),完成該行爲(for)的(of)人(people)可以(by)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條 當事人(people)在(exist)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one),造成對方損失的(of),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one))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隐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of)重要(want)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he)違背誠信原則的(of)行爲(for)。

第五百零一(one)條 當事人(people)在(exist)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of)商業秘密或者其他(he)應當保密的(of)信息,無論合同是(yes)否成立,不(No)得洩露或者不(No)正當地(land)使用(use);洩露、不(No)正當地(land)使用(use)該商業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對方損失的(of),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章 合同的(of)效力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of)合同,自成立時(hour)生(born)效,但是(yes)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的(of)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of),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born)效的(of),不(No)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by)及相關條款的(of)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of)當事人(people)未履行義務的(of),對方可以(by)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of)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合同的(of)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of),适用(use)前款規定。

第五百零三條 無權代理人(people)以(by)被代理人(people)的(of)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people)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people)履行的(of),視爲(for)對合同的(of)追認。

第五百零四條 法人(people)的(of)法定代表人(people)或者非法人(people)組織的(of)負責人(people)超越權限訂立的(of)合同,除相對人(people)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爲(for)有效,訂立的(of)合同對法人(people)或者非法人(people)組織發生(born)效力。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people)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of)合同的(of)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one)編第六章第三節和(and)本編的(of)有關規定确定,不(No)得僅以(by)超越經營範圍确認合同無效。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of)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one))造成對方人(people)身損害的(of);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big)過失造成對方财産損失的(of)。

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No)生(born)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of),不(No)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争議方法的(of)條款的(of)效力。

第五百零八條 本編對合同的(of)效力沒有規定的(of),适用(use)本法第一(one)編第六章的(of)有關規定。

第四章 合同的(of)履行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people)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of)義務。

當事人(people)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of)性質、目的(of)和(and)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people)在(exist)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and)破壞生(born)态。

第五百一(one)十條 合同生(born)效後,當事人(people)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land)點等内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No)明确的(of),可以(by)協議補充;不(No)能達成補充協議的(of),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确定。

第五百一(one)十一(one)條 當事人(people)就有關合同内容約定不(No)明确,依據前條規定仍不(No)能确定的(of),适用(use)下列規定:

(一(one))質量要(want)求不(No)明确的(of),按照強制性國(country)家标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country)家标準的(of),按照推薦性國(country)家标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country)家标準的(of),按照行業标準履行;沒有國(country)家标準、行業标準的(of),按照通常标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of)的(of)特定标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No)明确的(of),按照訂立合同時(hour)履行地(land)的(of)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of),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land)點不(No)明确,給付貨币的(of),在(exist)接受貨币一(one)方所在(exist)地(land)履行;交付不(No)動産的(of),在(exist)不(No)動産所在(exist)地(land)履行;其他(he)标的(of),在(exist)履行義務一(one)方所在(exist)地(land)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No)明确的(of),債務人(people)可以(by)随時(hour)履行,債權人(people)也可以(by)随時(hour)請求履行,但是(yes)應當給對方必要(want)的(of)準備時(hour)間。

(五)履行方式不(No)明确的(of),按照有利于(At)實現合同目的(of)的(of)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use)的(of)負擔不(No)明确的(of),由履行義務一(one)方負擔;因債權人(people)原因增加的(of)履行費用(use),由債權人(people)負擔。

第五百一(one)十二條 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of)電子合同的(of)标的(of)爲(for)交付商品并采用(use)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of),收貨人(people)的(of)簽收時(hour)間爲(for)交付時(hour)間。電子合同的(of)标的(of)爲(for)提供服務的(of),生(born)成的(of)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of)時(hour)間爲(for)提供服務時(hour)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hour)間或者載明時(hour)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hour)間不(No)一(one)緻的(of),以(by)實際提供服務的(of)時(hour)間爲(for)準。

電子合同的(of)标的(of)物爲(for)采用(use)在(exist)線傳輸方式交付的(of),合同标的(of)物進入對方當事人(people)指定的(of)特定系統且能夠檢索識别的(of)時(hour)間爲(for)交付時(hour)間。

電子合同當事人(people)對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of)方式、時(hour)間另有約定的(of),按照其約定。

第五百一(one)十三條 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of),在(exist)合同約定的(of)交付期限内政府價格調整時(hour),按照交付時(hour)的(of)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标的(of)物的(of),遇價格上(superior)漲時(hour),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hour),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标的(of)物或者逾期付款的(of),遇價格上(superior)漲時(hour),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hour),按照原價格執行。

第五百一(one)十四條 以(by)支付金錢爲(for)内容的(of)債,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外,債權人(people)可以(by)請求債務人(people)以(by)實際履行地(land)的(of)法定貨币履行。

第五百一(one)十五條 标的(of)有多項而債務人(people)隻需履行其中一(one)項的(of),債務人(people)享有選擇權;但是(yes),法律另有規定、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of)除外。

享有選擇權的(of)當事人(people)在(exist)約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屆滿未作(do)選擇,經催告後在(exist)合理期限内仍未選擇的(of),選擇權轉移至對方。

第五百一(one)十六條 當事人(people)行使選擇權應當及時(hour)通知對方,通知到(arrive)達對方時(hour),标的(of)确定。标的(of)确定後不(No)得變更,但是(yes)經對方同意的(of)除外。

可選擇的(of)标的(of)發生(born)不(No)能履行情形的(of),享有選擇權的(of)當事人(people)不(No)得選擇不(No)能履行的(of)标的(of),但是(yes)該不(No)能履行的(of)情形是(yes)由對方造成的(of)除外。

第五百一(one)十七條 債權人(people)爲(for)二人(people)以(by)上(superior),标的(of)可分,按照份額各自享有債權的(of),爲(for)按份債權;債務人(people)爲(for)二人(people)以(by)上(superior),标的(of)可分,按照份額各自負擔債務的(of),爲(for)按份債務。

按份債權人(people)或者按份債務人(people)的(of)份額難以(by)确定的(of),視爲(for)份額相同。

第五百一(one)十八條 債權人(people)爲(for)二人(people)以(by)上(superior),部分或者全部債權人(people)均可以(by)請求債務人(people)履行債務的(of),爲(for)連帶債權;債務人(people)爲(for)二人(people)以(by)上(superior),債權人(people)可以(by)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people)履行全部債務的(of),爲(for)連帶債務。

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people)約定。

第五百一(one)十九條 連帶債務人(people)之間的(of)份額難以(by)确定的(of),視爲(for)份額相同。

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of)連帶債務人(people),有權就超出(out)部分在(exist)其他(he)連帶債務人(people)未履行的(of)份額範圍内向其追償,并相應地(land)享有債權人(people)的(of)權利,但是(yes)不(No)得損害債權人(people)的(of)利益。其他(he)連帶債務人(people)對債權人(people)的(of)抗辯,可以(by)向該債務人(people)主張。

被追償的(of)連帶債務人(people)不(No)能履行其應分擔份額的(of),其他(he)連帶債務人(people)應當在(exist)相應範圍内按比例分擔。

第五百二十條 部分連帶債務人(people)履行、抵銷債務或者提存标的(of)物的(of),其他(he)債務人(people)對債權人(people)的(of)債務在(exist)相應範圍内消滅;該債務人(people)可以(by)依據前條規定向其他(he)債務人(people)追償。

部分連帶債務人(people)的(of)債務被債權人(people)免除的(of),在(exist)該連帶債務人(people)應當承擔的(of)份額範圍内,其他(he)債務人(people)對債權人(people)的(of)債務消滅。

部分連帶債務人(people)的(of)債務與債權人(people)的(of)債權同歸于(At)一(one)人(people)的(of),在(exist)扣除該債務人(people)應當承擔的(of)份額後,債權人(people)對其他(he)債務人(people)的(of)債權繼續存在(exist)。

債權人(people)對部分連帶債務人(people)的(of)給付受領遲延的(of),對其他(he)連帶債務人(people)發生(born)效力。

第五百二十一(one)條 連帶債權人(people)之間的(of)份額難以(by)确定的(of),視爲(for)份額相同。

實際受領債權的(of)連帶債權人(people),應當按比例向其他(he)連帶債權人(people)返還。

連帶債權參照适用(use)本章連帶債務的(of)有關規定。

第五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people)約定由債務人(people)向第三人(people)履行債務,債務人(people)未向第三人(people)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No)符合約定的(of),應當向債權人(people)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people)約定第三人(people)可以(by)直接請求債務人(people)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people)未在(exist)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絕,債務人(people)未向第三人(people)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No)符合約定的(of),第三人(people)可以(by)請求債務人(people)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people)對債權人(people)的(of)抗辯,可以(by)向第三人(people)主張。

第五百二十三條 當事人(people)約定由第三人(people)向債權人(people)履行債務,第三人(people)不(No)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No)符合約定的(of),債務人(people)應當向債權人(people)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四條 債務人(people)不(No)履行債務,第三人(people)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of),第三人(people)有權向債權人(people)代爲(for)履行;但是(yes),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people)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隻能由債務人(people)履行的(of)除外。

債權人(people)接受第三人(people)履行後,其對債務人(people)的(of)債權轉讓給第三人(people),但是(yes)債務人(people)和(and)第三人(people)另有約定的(of)除外。

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people)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of),應當同時(hour)履行。一(one)方在(exist)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one)方在(exist)對方履行債務不(No)符合約定時(hour),有權拒絕其相應的(of)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people)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one)方未履行的(of),後履行一(one)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one)方履行債務不(No)符合約定的(of),後履行一(one)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of)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of)當事人(people),有确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可以(by)中止履行:

(一(one))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财産、抽逃資金,以(by)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of)其他(he)情形。

當事人(people)沒有确切證據中止履行的(of),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people)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of),應當及時(hour)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适當擔保的(of),應當恢複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exist)合理期限内未恢複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當擔保的(of),視爲(for)以(by)自己的(of)行爲(for)表明不(No)履行主要(want)債務,中止履行的(of)一(one)方可以(by)解除合同并可以(by)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九條 債權人(people)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people),緻使履行債務發生(born)困難的(of),債務人(people)可以(by)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of)物提存。

第五百三十條 債權人(people)可以(by)拒絕債務人(people)提前履行債務,但是(yes)提前履行不(No)損害債權人(people)利益的(of)除外。

債務人(people)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people)增加的(of)費用(use),由債務人(people)負擔。

第五百三十一(one)條 債權人(people)可以(by)拒絕債務人(people)部分履行債務,但是(yes)部分履行不(No)損害債權人(people)利益的(of)除外。

債務人(people)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people)增加的(of)費用(use),由債務人(people)負擔。

第五百三十二條 合同生(born)效後,當事人(people)不(No)得因姓名、名稱的(of)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people)、負責人(people)、承辦人(people)的(of)變動而不(No)履行合同義務。

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後,合同的(of)基礎條件發生(born)了(Got it)當事人(people)在(exist)訂立合同時(hour)無法預見的(of)、不(No)屬于(At)商業風險的(of)重大(big)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At)當事人(people)一(one)方明顯不(No)公平的(of),受不(No)利影響的(of)當事人(people)可以(by)與對方重新協商;在(exist)合理期限内協商不(No)成的(of),當事人(people)可以(by)請求人(people)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people)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of)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三十四條 對當事人(people)利用(use)合同實施危害國(country)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爲(for)的(of),市場監督管理和(and)其他(he)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負責監督處理。

第五章 合同的(of)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people)怠于(At)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of)從權利,影響債權人(people)的(of)到(arrive)期債權實現的(of),債權人(people)可以(by)向人(people)民法院請求以(by)自己的(of)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people)對相對人(people)的(of)權利,但是(yes)該權利專屬于(At)債務人(people)自身的(of)除外。

代位權的(of)行使範圍以(by)債權人(people)的(of)到(arrive)期債權爲(for)限。債權人(people)行使代位權的(of)必要(want)費用(use),由債務人(people)負擔。

相對人(people)對債務人(people)的(of)抗辯,可以(by)向債權人(people)主張。

第五百三十六條 債權人(people)的(of)債權到(arrive)期前,債務人(people)的(of)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of)從權利存在(exist)訴訟時(hour)效期間即将屆滿或者未及時(hour)申報破産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people)的(of)債權實現的(of),債權人(people)可以(by)代位向債務人(people)的(of)相對人(people)請求其向債務人(people)履行、向破産管理人(people)申報或者作(do)出(out)其他(he)必要(want)的(of)行爲(for)。

第五百三十七條 人(people)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of),由債務人(people)的(of)相對人(people)向債權人(people)履行義務,債權人(people)接受履行後,債權人(people)與債務人(people)、債務人(people)與相對人(people)之間相應的(of)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people)對相對人(people)的(of)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of)從權利被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people)破産的(of),依照相關法律的(of)規定處理。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people)以(by)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财産等方式無償處分财産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arrive)期債權的(of)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people)的(of)債權實現的(of),債權人(people)可以(by)請求人(people)民法院撤銷債務人(people)的(of)行爲(for)。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people)以(by)明顯不(No)合理的(of)低價轉讓财産、以(by)明顯不(No)合理的(of)高價受讓他(he)人(people)财産或者爲(for)他(he)人(people)的(of)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people)的(of)債權實現,債務人(people)的(of)相對人(people)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of),債權人(people)可以(by)請求人(people)民法院撤銷債務人(people)的(of)行爲(for)。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of)行使範圍以(by)債權人(people)的(of)債權爲(for)限。債權人(people)行使撤銷權的(of)必要(want)費用(use),由債務人(people)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one)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people)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one)年内行使。自債務人(people)的(of)行爲(for)發生(born)之日起五年内沒有行使撤銷權的(of),該撤銷權消滅。

第五百四十二條 債務人(people)影響債權人(people)的(of)債權實現的(of)行爲(for)被撤銷的(of),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六章 合同的(of)變更和(and)轉讓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people)協商一(one)緻,可以(by)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people)對合同變更的(of)内容約定不(No)明确的(of),推定爲(for)未變更。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people)可以(by)将債權的(of)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people),但是(yes)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除外:

(一(one))根據債權性質不(No)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people)約定不(No)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No)得轉讓。

當事人(people)約定非金錢債權不(No)得轉讓的(of),不(No)得對抗善意第三人(people)。當事人(people)約定金錢債權不(No)得轉讓的(of),不(No)得對抗第三人(people)。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people)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people)的(of),該轉讓對債務人(people)不(No)發生(born)效力。

債權轉讓的(of)通知不(No)得撤銷,但是(yes)經受讓人(people)同意的(of)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people)轉讓債權的(of),受讓人(people)取得與債權有關的(of)從權利,但是(yes)該從權利專屬于(At)債權人(people)自身的(of)除外。

受讓人(people)取得從權利不(No)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arrive)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people)接到(arrive)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people)對讓與人(people)的(of)抗辯,可以(by)向受讓人(people)主張。

第五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債務人(people)可以(by)向受讓人(people)主張抵銷:

(一(one))債務人(people)接到(arrive)債權轉讓通知時(hour),債務人(people)對讓與人(people)享有債權,且債務人(people)的(of)債權先于(At)轉讓的(of)債權到(arrive)期或者同時(hour)到(arrive)期;

(二)債務人(people)的(of)債權與轉讓的(of)債權是(yes)基于(At)同一(one)合同産生(born)。

第五百五十條 因債權轉讓增加的(of)履行費用(use),由讓與人(people)負擔。

第五百五十一(one)條 債務人(people)将債務的(of)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people)的(of),應當經債權人(people)同意。

債務人(people)或者第三人(people)可以(by)催告債權人(people)在(exist)合理期限内予以(by)同意,債權人(people)未作(do)表示的(of),視爲(for)不(No)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people)與債務人(people)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people),或者第三人(people)向債權人(people)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people)未在(exist)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絕的(of),債權人(people)可以(by)請求第三人(people)在(exist)其願意承擔的(of)債務範圍内和(and)債務人(people)承擔連帶債務。

第五百五十三條 債務人(people)轉移債務的(of),新債務人(people)可以(by)主張原債務人(people)對債權人(people)的(of)抗辯;原債務人(people)對債權人(people)享有債權的(of),新債務人(people)不(No)得向債權人(people)主張抵銷。

第五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people)轉移債務的(of),新債務人(people)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of)從債務,但是(yes)該從債務專屬于(At)原債務人(people)自身的(of)除外。

第五百五十五條 當事人(people)一(one)方經對方同意,可以(by)将自己在(exist)合同中的(of)權利和(and)義務一(one)并轉讓給第三人(people)。

第五百五十六條 合同的(of)權利和(and)義務一(one)并轉讓的(of),适用(use)債權轉讓、債務轉移的(of)有關規定。

第七章 合同的(of)權利義務終止

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債權債務終止:

(一(one))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people)依法将标的(of)物提存;

(四)債權人(people)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于(At)一(one)人(people);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people)約定終止的(of)其他(he)情形。

合同解除的(of),該合同的(of)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第五百五十八條 債權債務終止後,當事人(people)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第五百五十九條 債權債務終止時(hour),債權的(of)從權利同時(hour)消滅,但是(yes)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的(of)除外。

第五百六十條 債務人(people)對同一(one)債權人(people)負擔的(of)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people)的(of)給付不(No)足以(by)清償全部債務的(of),除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people)在(exist)清償時(hour)指定其履行的(of)債務。

債務人(people)未作(do)指定的(of),應當優先履行已經到(arrive)期的(of)債務;數項債務均到(arrive)期的(of),優先履行對債權人(people)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of)債務;均無擔保或者擔保相等的(of),優先履行債務人(people)負擔較重的(of)債務;負擔相同的(of),按照債務到(arrive)期的(of)先後順序履行;到(arrive)期時(hour)間相同的(of),按照債務比例履行。

第五百六十一(one)條 債務人(people)在(exist)履行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and)實現債權的(of)有關費用(use),其給付不(No)足以(by)清償全部債務的(of),除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履行:

(一(one))實現債權的(of)有關費用(use);

(二)利息;

(三)主債務。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people)協商一(one)緻,可以(by)解除合同。

當事人(people)可以(by)約定一(one)方解除合同的(of)事由。解除合同的(of)事由發生(born)時(hour),解除權人(people)可以(by)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當事人(people)可以(by)解除合同:

(一(one))因不(No)可抗力緻使不(No)能實現合同目的(of);

(二)在(exist)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people)一(one)方明确表示或者以(by)自己的(of)行爲(for)表明不(No)履行主要(want)債務;

(三)當事人(people)一(one)方遲延履行主要(want)債務,經催告後在(exist)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people)一(one)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he)違約行爲(for)緻使不(No)能實現合同目的(of);

(五)法律規定的(of)其他(he)情形。

以(by)持續履行的(of)債務爲(for)内容的(of)不(No)定期合同,當事人(people)可以(by)随時(hour)解除合同,但是(yes)應當在(exist)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六十四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people)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people)不(No)行使的(of),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people)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people)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one)年内不(No)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exist)合理期限内不(No)行使的(of),該權利消滅。

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people)一(one)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of),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arrive)達對方時(hour)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people)在(exist)一(one)定期限内不(No)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people)在(exist)該期限内未履行債務的(of),合同自通知載明的(of)期限屆滿時(hour)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of),任何一(one)方當事人(people)均可以(by)請求人(people)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确認解除行爲(for)的(of)效力。

當事人(people)一(one)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by)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of)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people)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确認該主張的(of),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hour)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of),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of),根據履行情況和(and)合同性質,當事人(people)可以(by)請求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he)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of),解除權人(people)可以(by)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yes)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的(of)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people)對債務人(people)應當承擔的(of)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yes)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of)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條 合同的(of)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不(No)影響合同中結算和(and)清理條款的(of)效力。

第五百六十八條 當事人(people)互負債務,該債務的(of)标的(of)物種類、品質相同的(of),任何一(one)方可以(by)将自己的(of)債務與對方的(of)到(arrive)期債務抵銷;但是(yes),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people)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No)得抵銷的(of)除外。

當事人(people)主張抵銷的(of),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arrive)達對方時(hour)生(born)效。抵銷不(No)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people)互負債務,标的(of)物種類、品質不(No)相同的(of),經協商一(one)緻,也可以(by)抵銷。

第五百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難以(by)履行債務的(of),債務人(people)可以(by)将标的(of)物提存:

(一(one))債權人(people)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people)下落不(No)明;

(三)債權人(people)死亡未确定繼承人(people)、遺産管理人(people),或者喪失民事行爲(for)能力未确定監護人(people);

(四)法律規定的(of)其他(he)情形。

标的(of)物不(No)适于(At)提存或者提存費用(use)過高的(of),債務人(people)依法可以(by)拍賣或者變賣标的(of)物,提存所得的(of)價款。

第五百七十一(one)條 債務人(people)将标的(of)物或者将标的(of)物依法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交付提存部門時(hour),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of),視爲(for)債務人(people)在(exist)其提存範圍内已經交付标的(of)物。

第五百七十二條 标的(of)物提存後,債務人(people)應當及時(hour)通知債權人(people)或者債權人(people)的(of)繼承人(people)、遺産管理人(people)、監護人(people)、财産代管人(people)。

第五百七十三條 标的(of)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of)風險由債權人(people)承擔。提存期間,标的(of)物的(of)孳息歸債權人(people)所有。提存費用(use)由債權人(people)負擔。

第五百七十四條 債權人(people)可以(by)随時(hour)領取提存物。但是(yes),債權人(people)對債務人(people)負有到(arrive)期債務的(of),在(exist)債權人(people)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people)的(of)要(want)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people)領取提存物的(of)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No)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use)後歸國(country)家所有。但是(yes),債權人(people)未履行對債務人(people)的(of)到(arrive)期債務,或者債權人(people)向提存部門書面表示放棄領取提存物權利的(of),債務人(people)負擔提存費用(use)後有權取回提存物。

第五百七十五條 債權人(people)免除債務人(people)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of),債權債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但是(yes)債務人(people)在(exist)合理期限内拒絕的(of)除外。

第五百七十六條 債權和(and)債務同歸于(At)一(one)人(people)的(of),債權債務終止,但是(yes)損害第三人(people)利益的(of)除外。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people)一(one)方不(No)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No)符合約定的(of),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people)一(one)方明确表示或者以(by)自己的(of)行爲(for)表明不(No)履行合同義務的(of),對方可以(by)在(exist)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people)一(one)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No)履行其他(he)金錢債務的(of),對方可以(by)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people)一(one)方不(No)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No)符合約定的(of),對方可以(by)請求履行,但是(yes)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除外:

(一(one))法律上(superior)或者事實上(superior)不(No)能履行;

(二)債務的(of)标的(of)不(No)适于(At)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use)過高;

(三)債權人(people)在(exist)合理期限内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of)除外情形之一(one),緻使不(No)能實現合同目的(of)的(of),人(people)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by)根據當事人(people)的(of)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yes)不(No)影響違約責任的(of)承擔。

第五百八十一(one)條 當事人(people)一(one)方不(No)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No)符合約定,根據債務的(of)性質不(No)得強制履行的(of),對方可以(by)請求其負擔由第三人(people)替代履行的(of)費用(use)。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No)符合約定的(of),應當按照當事人(people)的(of)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No)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one)十條的(of)規定仍不(No)能确定的(of),受損害方根據标的(of)的(of)性質以(by)及損失的(of)大(big)小,可以(by)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do)、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people)一(one)方不(No)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No)符合約定的(of),在(exist)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he)損失的(of),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people)一(one)方不(No)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No)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of),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At)因違約所造成的(of)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by)獲得的(of)利益;但是(yes),不(No)得超過違約一(one)方訂立合同時(hour)預見到(arrive)或者應當預見到(arrive)的(of)因違約可能造成的(of)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people)可以(by)約定一(one)方違約時(hour)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one)定數額的(of)違約金,也可以(by)約定因違約産生(born)的(of)損失賠償額的(of)計算方法。

約定的(of)違約金低于(At)造成的(of)損失的(of),人(people)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by)根據當事人(people)的(of)請求予以(by)增加;約定的(of)違約金過分高于(At)造成的(of)損失的(of),人(people)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by)根據當事人(people)的(of)請求予以(by)适當減少。

當事人(people)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of),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people)可以(by)約定一(one)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do)爲(for)債權的(of)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hour)成立。

定金的(of)數額由當事人(people)約定;但是(yes),不(No)得超過主合同标的(of)額的(of)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No)産生(born)定金的(of)效力。實際交付的(of)定金數額多于(At)或者少于(At)約定數額的(of),視爲(for)變更約定的(of)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people)履行債務的(of),定金應當抵作(do)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of)一(one)方不(No)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No)符合約定,緻使不(No)能實現合同目的(of)的(of),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of)一(one)方不(No)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No)符合約定,緻使不(No)能實現合同目的(of)的(of),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people)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of),一(one)方違約時(hour),對方可以(by)選擇适用(use)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No)足以(by)彌補一(one)方違約造成的(of)損失的(of),對方可以(by)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of)損失。

第五百八十九條 債務人(people)按照約定履行債務,債權人(people)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of),債務人(people)可以(by)請求債權人(people)賠償增加的(of)費用(use)。

在(exist)債權人(people)受領遲延期間,債務人(people)無須支付利息。

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people)一(one)方因不(No)可抗力不(No)能履行合同的(of),根據不(No)可抗力的(of)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yes)法律另有規定的(of)除外。因不(No)可抗力不(No)能履行合同的(of),應當及時(hour)通知對方,以(by)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of)損失,并應當在(exist)合理期限内提供證明。

當事人(people)遲延履行後發生(born)不(No)可抗力的(of),不(No)免除其違約責任。

第五百九十一(one)條 當事人(people)一(one)方違約後,對方應當采取适當措施防止損失的(of)擴大(big);沒有采取适當措施緻使損失擴大(big)的(of),不(No)得就擴大(big)的(of)損失請求賠償。

當事人(people)因防止損失擴大(big)而支出(out)的(of)合理費用(use),由違約方負擔。

第五百九十二條 當事人(people)都違反合同的(of),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of)責任。

當事人(people)一(one)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of)發生(born)有過錯的(of),可以(by)減少相應的(of)損失賠償額。

第五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people)一(one)方因第三人(people)的(of)原因造成違約的(of),應當依法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people)一(one)方和(and)第三人(people)之間的(of)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處理。

第五百九十四條 因國(country)際貨物買賣合同和(and)技術進出(out)口合同争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of)時(hour)效期間爲(for)四年。

第二分編 典型合同

第九章 買賣合同

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yes)出(out)賣人(people)轉移标的(of)物的(of)所有權于(At)買受人(people),買受人(people)支付價款的(of)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of)内容一(one)般包括标的(of)物的(of)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land)點和(and)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标準和(and)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use)的(of)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五百九十七條 因出(out)賣人(people)未取得處分權緻使标的(of)物所有權不(No)能轉移的(of),買受人(people)可以(by)解除合同并請求出(out)賣人(people)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of)标的(of)物,依照其規定。

第五百九十八條 出(out)賣人(people)應當履行向買受人(people)交付标的(of)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of)物的(of)單證,并轉移标的(of)物所有權的(of)義務。

第五百九十九條 出(out)賣人(people)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people)交付提取标的(of)物單證以(by)外的(of)有關單證和(and)資料。

第六百條 出(out)賣具有知識産權的(of)标的(of)物的(of),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外,該标的(of)物的(of)知識産權不(No)屬于(At)買受人(people)。

第六百零一(one)條 出(out)賣人(people)應當按照約定的(of)時(hour)間交付标的(of)物。約定交付期限的(of),出(out)賣人(people)可以(by)在(exist)該交付期限内的(of)任何時(hour)間交付。

第六百零二條 當事人(people)沒有約定标的(of)物的(of)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No)明确的(of),适用(use)本法第五百一(one)十條、第五百一(one)十一(one)條第四項的(of)規定。

第六百零三條 出(out)賣人(people)應當按照約定的(of)地(land)點交付标的(of)物。

當事人(people)沒有約定交付地(land)點或者約定不(No)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one)十條的(of)規定仍不(No)能确定的(of),适用(use)下列規定:

(一(one))标的(of)物需要(want)運輸的(of),出(out)賣人(people)應當将标的(of)物交付給第一(one)承運人(people)以(by)運交給買受人(people);

(二)标的(of)物不(No)需要(want)運輸,出(out)賣人(people)和(and)買受人(people)訂立合同時(hour)知道标的(of)物在(exist)某一(one)地(land)點的(of),出(out)賣人(people)應當在(exist)該地(land)點交付标的(of)物;不(No)知道标的(of)物在(exist)某一(one)地(land)點的(of),應當在(exist)出(out)賣人(people)訂立合同時(hour)的(of)營業地(land)交付标的(of)物。

第六百零四條 标的(of)物毀損、滅失的(of)風險,在(exist)标的(of)物交付之前由出(out)賣人(people)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people)承擔,但是(yes)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的(of)除外。

第六百零五條 因買受人(people)的(of)原因緻使标的(of)物未按照約定的(of)期限交付的(of),買受人(people)應當自違反約定時(hour)起承擔标的(of)物毀損、滅失的(of)風險。

第六百零六條 出(out)賣人(people)出(out)賣交由承運人(people)運輸的(of)在(exist)途标的(of)物,除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of)風險自合同成立時(hour)起由買受人(people)承擔。

第六百零七條 出(out)賣人(people)按照約定将标的(of)物運送至買受人(people)指定地(land)點并交付給承運人(people)後,标的(of)物毀損、滅失的(of)風險由買受人(people)承擔。

當事人(people)沒有約定交付地(land)點或者約定不(No)明确,依據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one)項的(of)規定标的(of)物需要(want)運輸的(of),出(out)賣人(people)将标的(of)物交付給第一(one)承運人(people)後,标的(of)物毀損、滅失的(of)風險由買受人(people)承擔。

第六百零八條 出(out)賣人(people)按照約定或者依據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項的(of)規定将标的(of)物置于(At)交付地(land)點,買受人(people)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of),标的(of)物毀損、滅失的(of)風險自違反約定時(hour)起由買受人(people)承擔。

第六百零九條 出(out)賣人(people)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标的(of)物的(of)單證和(and)資料的(of),不(No)影響标的(of)物毀損、滅失風險的(of)轉移。

第六百一(one)十條 因标的(of)物不(No)符合質量要(want)求,緻使不(No)能實現合同目的(of)的(of),買受人(people)可以(by)拒絕接受标的(of)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people)拒絕接受标的(of)物或者解除合同的(of),标的(of)物毀損、滅失的(of)風險由出(out)賣人(people)承擔。

第六百一(one)十一(one)條 标的(of)物毀損、滅失的(of)風險由買受人(people)承擔的(of),不(No)影響因出(out)賣人(people)履行義務不(No)符合約定,買受人(people)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of)權利。

第六百一(one)十二條 出(out)賣人(people)就交付的(of)标的(of)物,負有保證第三人(people)對該标的(of)物不(No)享有任何權利的(of)義務,但是(yes)法律另有規定的(of)除外。

第六百一(one)十三條 買受人(people)訂立合同時(hour)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people)對買賣的(of)标的(of)物享有權利的(of),出(out)賣人(people)不(No)承擔前條規定的(of)義務。

第六百一(one)十四條 買受人(people)有确切證據證明第三人(people)對标的(of)物享有權利的(of),可以(by)中止支付相應的(of)價款,但是(yes)出(out)賣人(people)提供适當擔保的(of)除外。

第六百一(one)十五條 出(out)賣人(people)應當按照約定的(of)質量要(want)求交付标的(of)物。出(out)賣人(people)提供有關标的(of)物質量說明的(of),交付的(of)标的(of)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of)質量要(want)求。

第六百一(one)十六條 當事人(people)對标的(of)物的(of)質量要(want)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No)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one)十條的(of)規定仍不(No)能确定的(of),适用(use)本法第五百一(one)十一(one)條第一(one)項的(of)規定。

第六百一(one)十七條 出(out)賣人(people)交付的(of)标的(of)物不(No)符合質量要(want)求的(of),買受人(people)可以(by)依據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條至第五百八十四條的(of)規定請求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百一(one)十八條 當事人(people)約定減輕或者免除出(out)賣人(people)對标的(of)物瑕疵承擔的(of)責任,因出(out)賣人(people)故意或者重大(big)過失不(No)告知買受人(people)标的(of)物瑕疵的(of),出(out)賣人(people)無權主張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第六百一(one)十九條 出(out)賣人(people)應當按照約定的(of)包裝方式交付标的(of)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No)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one)十條的(of)規定仍不(No)能确定的(of),應當按照通用(use)的(of)方式包裝;沒有通用(use)方式的(of),應當采取足以(by)保護标的(of)物且有利于(At)節約資源、保護生(born)态環境的(of)包裝方式。

第六百二十條 買受人(people)收到(arrive)标的(of)物時(hour)應當在(exist)約定的(of)檢驗期限内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of),應當及時(hour)檢驗。

第六百二十一(one)條 當事人(people)約定檢驗期限的(of),買受人(people)應當在(exist)檢驗期限内将标的(of)物的(of)數量或者質量不(No)符合約定的(of)情形通知出(out)賣人(people)。買受人(people)怠于(At)通知的(of),視爲(for)标的(of)物的(of)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people)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of),買受人(people)應當在(exist)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标的(of)物的(of)數量或者質量不(No)符合約定的(of)合理期限内通知出(out)賣人(people)。買受人(people)在(exist)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arrive)标的(of)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out)賣人(people)的(of),視爲(for)标的(of)物的(of)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是(yes),對标的(of)物有質量保證期的(of),适用(use)質量保證期,不(No)适用(use)該二年的(of)規定。

出(out)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