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傳第二十一(one)期《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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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編 婚姻家庭

第一(one)章 一(one)般規定

第一(one)千零四十條 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産生(born)的(of)民事關系。

第一(one)千零四十一(one)條 婚姻家庭受國(country)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one)夫一(one)妻、男女平等的(of)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people)、老年人(people)、殘疾人(people)的(of)合法權益。

第一(one)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and)其他(he)幹涉婚姻自由的(of)行爲(for)。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he)人(people)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of)虐待和(and)遺棄。

第一(one)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and)睦、文明的(of)婚姻家庭關系。

第一(one)千零四十四條 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于(At)被收養人(people)的(of)原則,保障被收養人(people)和(and)收養人(people)的(of)合法權益。

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people)。

第一(one)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and)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爲(for)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and)其他(he)共同生(born)活的(of)近親屬爲(for)家庭成員。

第二章 結婚

第一(one)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one)方對另一(one)方加以(by)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加以(by)幹涉。

第一(one)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No)得早于(At)二十二周歲,女不(No)得早于(At)二十周歲。

第一(one)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by)内的(of)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one)千零四十九條 要(want)求結婚的(of)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arrive)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of),予以(by)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确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of),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one)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by)成爲(for)男方家庭的(of)成員,男方可以(by)成爲(for)女方家庭的(of)成員。

第一(one)千零五十一(one)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婚姻無效:

(一(one))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of)親屬關系;

(三)未到(arrive)法定婚齡。

第一(one)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of),受脅迫的(of)一(one)方可以(by)向人(people)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of),應當自脅迫行爲(for)終止之日起一(one)年内提出(out)。

被非法限制人(people)身自由的(of)當事人(people)請求撤銷婚姻的(of),應當自恢複人(people)身自由之日起一(one)年内提出(out)。

第一(one)千零五十三條 一(one)方患有重大(big)疾病的(of),應當在(exist)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one)方;不(No)如實告知的(of),另一(one)方可以(by)向人(people)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of),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one)年内提出(out)。

第一(one)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of)或者被撤銷的(of)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people)不(No)具有夫妻的(of)權利和(and)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of)财産,由當事人(people)協議處理;協議不(No)成的(of),由人(people)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of)原則判決。對重婚導緻的(of)無效婚姻的(of)财産處理,不(No)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people)的(of)财産權益。當事人(people)所生(born)的(of)子女,适用(use)本法關于(At)父母子女的(of)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of),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一(one)節 夫妻關系

第一(one)千零五十五條 夫妻在(exist)婚姻家庭中地(land)位平等。

第一(one)千零五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use)自己姓名的(of)權利。

第一(one)千零五十七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born)産、工作(do)、學習和(and)社會活動的(of)自由,一(one)方不(No)得對另一(one)方加以(by)限制或者幹涉。

第一(one)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and)保護的(of)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and)保護的(of)義務。

第一(one)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of)義務。

需要(want)扶養的(of)一(one)方,在(exist)另一(one)方不(No)履行扶養義務時(hour),有要(want)求其給付扶養費的(of)權利。

第一(one)千零六十條 夫妻一(one)方因家庭日常生(born)活需要(want)而實施的(of)民事法律行爲(for),對夫妻雙方發生(born)效力,但是(yes)夫妻一(one)方與相對人(people)另有約定的(of)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one)方可以(by)實施的(of)民事法律行爲(for)範圍的(of)限制,不(No)得對抗善意相對人(people)。

第一(one)千零六十一(one)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産的(of)權利。

第一(one)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exist)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of)下列财産,爲(for)夫妻的(of)共同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one))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born)産、經營、投資的(of)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of)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of)财産,但是(yes)本法第一(one)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of)除外;

(五)其他(he)應當歸共同所有的(of)财産。

夫妻對共同财産,有平等的(of)處理權。

第一(one)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财産爲(for)夫妻一(one)方的(of)個(indivual)人(people)财産:

(一(one))一(one)方的(of)婚前财産;

(二)一(one)方因受到(arrive)人(people)身損害獲得的(of)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一(one)方的(of)财産;

(四)一(one)方專用(use)的(of)生(born)活用(use)品;

(五)其他(he)應當歸一(one)方的(of)财産。

第一(one)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one)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of)債務,以(by)及夫妻一(one)方在(exist)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by)個(indivual)人(people)名義爲(for)家庭日常生(born)活需要(want)所負的(of)債務,屬于(At)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one)方在(exist)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by)個(indivual)人(people)名義超出(out)家庭日常生(born)活需要(want)所負的(of)債務,不(No)屬于(At)夫妻共同債務;但是(yes),債權人(people)能夠證明該債務用(use)于(At)夫妻共同生(born)活、共同生(born)産經營或者基于(At)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of)除外。

第一(one)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by)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of)财産以(by)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use)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No)明确的(of),适用(use)本法第一(one)千零六十二條、第一(one)千零六十三條的(of)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of)财産以(by)及婚前财産的(of)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of)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one)方對外所負的(of)債務,相對人(people)知道該約定的(of),以(by)夫或者妻一(one)方的(of)個(indivual)人(people)财産清償。

第一(one)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夫妻一(one)方可以(by)向人(people)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财産:

(一(one))一(one)方有隐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财産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财産利益的(of)行爲(for);

(二)一(one)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of)人(people)患重大(big)疾病需要(want)醫治,另一(one)方不(No)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use)。

第二節 父母子女關系和(and)其他(he)近親屬關系

第一(one)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No)履行撫養義務的(of),未成年子女或者不(No)能獨立生(born)活的(of)成年子女,有要(want)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of)權利。

成年子女不(No)履行贍養義務的(of),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born)活困難的(of)父母,有要(want)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of)權利。

第一(one)千零六十八條 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of)權利和(and)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he)人(people)損害的(of),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one)千零六十九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of)婚姻權利,不(No)得幹涉父母離婚、再婚以(by)及婚後的(of)生(born)活。子女對父母的(of)贍養義務,不(No)因父母的(of)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一(one)千零七十條 父母和(and)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産的(of)權利。

第一(one)千零七十一(one)條 非婚生(born)子女享有與婚生(born)子女同等的(of)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加以(by)危害和(and)歧視。

不(No)直接撫養非婚生(born)子女的(of)生(born)父或者生(born)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No)能獨立生(born)活的(of)成年子女的(of)撫養費。

第一(one)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No)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and)受其撫養教育的(of)繼子女間的(of)權利義務關系,适用(use)本法關于(At)父母子女關系的(of)規定。

第一(one)千零七十三條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of),父或者母可以(by)向人(people)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确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of),成年子女可以(by)向人(people)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确認親子關系。

第一(one)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of)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At)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of)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of)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of)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At)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of)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of)義務。

第一(one)千零七十五條 有負擔能力的(of)兄、姐,對于(At)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of)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of)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big)的(of)有負擔能力的(of)弟、妹,對于(At)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born)活來(Come)源的(of)兄、姐,有扶養的(of)義務。

第四章 離婚

第一(one)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of),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arrive)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of)意思表示和(and)對子女撫養、财産以(by)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one)緻的(of)意見。

第一(one)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arrive)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one)方不(No)願意離婚的(of),可以(by)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内,雙方應當親自到(arrive)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of),視爲(for)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one)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确實是(yes)自願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财産以(by)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one)緻的(of),予以(by)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one)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one)方要(want)求離婚的(of),可以(by)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people)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people)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的(of),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調解無效的(of),應當準予離婚:

(一(one))重婚或者與他(he)人(people)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No)改;

(四)因感情不(No)和(and)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he)導緻夫妻感情破裂的(of)情形。

一(one)方被宣告失蹤,另一(one)方提起離婚訴訟的(of),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people)民法院判決不(No)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one)年,一(one)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of),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one)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born)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第一(one)千零八十一(one)條 現役軍人(people)的(of)配偶要(want)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people)同意,但是(yes)軍人(people)一(one)方有重大(big)過錯的(of)除外。

第一(one)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exist)懷孕期間、分娩後一(one)年内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indivual)月内,男方不(No)得提出(out)離婚;但是(yes),女方提出(out)離婚或者人(people)民法院認爲(for)确有必要(want)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of)除外。

第一(one)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複婚姻關系的(of),應當到(arrive)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第一(one)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of)關系,不(No)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yes)父母雙方的(of)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于(At)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of)權利和(and)義務。

離婚後,不(No)滿兩周歲的(of)子女,以(by)由母親直接撫養爲(for)原則。已滿兩周歲的(of)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No)成的(of),由人(people)民法院根據雙方的(of)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At)未成年子女的(of)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of),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one)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one)方直接撫養的(of),另一(one)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use)的(of)多少和(and)期限的(of)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No)成的(of),由人(people)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of)協議或者判決,不(No)妨礙子女在(exist)必要(want)時(hour)向父母任何一(one)方提出(out)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of)合理要(want)求。

第一(one)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No)直接撫養子女的(of)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of)權利,另一(one)方有協助的(of)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of)方式、時(hour)間由當事人(people)協議;協議不(No)成的(of),由人(people)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No)利于(At)子女身心健康的(of),由人(people)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of)事由消失後,應當恢複探望。

第一(one)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hour),夫妻的(of)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No)成的(of),由人(people)民法院根據财産的(of)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and)無過錯方權益的(of)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exist)家庭土地(land)承包經營中享有的(of)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by)保護。

第一(one)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one)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people)、協助另一(one)方工作(do)等負擔較多義務的(of),離婚時(hour)有權向另一(one)方請求補償,另一(one)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No)成的(of),由人(people)民法院判決。

第一(one)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hour),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财産不(No)足清償或者财産歸各自所有的(of),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No)成的(of),由人(people)民法院判決。

第一(one)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hour),如果一(one)方生(born)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of)另一(one)方應當給予适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No)成的(of),由人(people)民法院判決。

第一(one)千零九十一(one)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導緻離婚的(of),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one))重婚;

(二)與他(he)人(people)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he)重大(big)過錯。

第一(one)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one)方隐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财産,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one)方财産的(of),在(exist)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時(hour),對該方可以(by)少分或者不(No)分。離婚後,另一(one)方發現有上(superior)述行爲(for)的(of),可以(by)向人(people)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産。

第五章 收養

第一(one)節 收養關系的(of)成立

第一(one)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people),可以(by)被收養:

(一(one))喪失父母的(of)孤兒;

(二)查找不(No)到(arrive)生(born)父母的(of)未成年人(people);

(三)生(born)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of)子女。

第一(one)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個(indivual)人(people)、組織可以(by)作(do)送養人(people):

(一(one))孤兒的(of)監護人(people);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of)生(born)父母。

第一(one)千零九十五條 未成年人(people)的(of)父母均不(No)具備完全民事行爲(for)能力且可能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people)的(of),該未成年人(people)的(of)監護人(people)可以(by)将其送養。

第一(one)千零九十六條 監護人(people)送養孤兒的(of),應當征得有撫養義務的(of)人(people)同意。有撫養義務的(of)人(people)不(No)同意送養、監護人(people)不(No)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of),應當依照本法第一(one)編的(of)規定另行确定監護人(people)。

第一(one)千零九十七條 生(born)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生(born)父母一(one)方不(No)明或者查找不(No)到(arrive)的(of),可以(by)單方送養。

第一(one)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people)應當同時(hour)具備下列條件:

(一(one))無子女或者隻有一(one)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and)保護被收養人(people)的(of)能力;

(三)未患有在(exist)醫學上(superior)認爲(for)不(No)應當收養子女的(of)疾病;

(四)無不(No)利于(At)被收養人(people)健康成長的(of)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第一(one)千零九十九條 收養三代以(by)内旁系同輩血親的(of)子女,可以(by)不(No)受本法第一(one)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one)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and)第一(one)千一(one)百零二條規定的(of)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by)内旁系同輩血親的(of)子女,還可以(by)不(No)受本法第一(one)千零九十八條第一(one)項規定的(of)限制。

第一(one)千一(one)百條 無子女的(of)收養人(people)可以(by)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of)收養人(people)隻能收養一(one)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people)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of)查找不(No)到(arrive)生(born)父母的(of)未成年人(people),可以(by)不(No)受前款和(and)本法第一(one)千零九十八條第一(one)項規定的(of)限制。

第一(one)千一(one)百零一(one)條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

第一(one)千一(one)百零二條 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of),收養人(people)與被收養人(people)的(of)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by)上(superior)。

第一(one)千一(one)百零三條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of)生(born)父母同意,可以(by)收養繼子女,并可以(by)不(No)受本法第一(one)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one)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第一(one)千零九十八條和(and)第一(one)千一(one)百條第一(one)款規定的(of)限制。

第一(one)千一(one)百零四條 收養人(people)收養與送養人(people)送養,應當雙方自願。收養八周歲以(by)上(superior)未成年人(people)的(of),應當征得被收養人(people)的(of)同意。

第一(one)千一(one)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No)到(arrive)生(born)父母的(of)未成年人(people)的(of),辦理登記的(of)民政部門應當在(exist)登記前予以(by)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people)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of),可以(by)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people)各方或者一(one)方要(want)求辦理收養公證的(of),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第一(one)千一(one)百零六條 收養關系成立後,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爲(for)被收養人(people)辦理戶口登記。

第一(one)千一(one)百零七條 孤兒或者生(born)父母無力撫養的(of)子女,可以(by)由生(born)父母的(of)親屬、朋友撫養;撫養人(people)與被撫養人(people)的(of)關系不(No)适用(use)本章規定。

第一(one)千一(one)百零八條 配偶一(one)方死亡,另一(one)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of),死亡一(one)方的(of)父母有優先撫養的(of)權利。

第一(one)千一(one)百零九條 外國(country)人(people)依法可以(by)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收養子女。

外國(country)人(people)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exist)國(country)主管機關依照該國(country)法律審查同意。收養人(people)應當提供由其所在(exist)國(country)有權機構出(out)具的(of)有關其年齡、婚姻、職業、财産、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of)證明材料,并與送養人(people)簽訂書面協議,親自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前款規定的(of)證明材料應當經收養人(people)所在(exist)國(country)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of)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駐該國(country)使領館認證,但是(yes)國(country)家另有規定的(of)除外。

第一(one)千一(one)百一(one)十條 收養人(people)、送養人(people)要(want)求保守收養秘密的(of),其他(he)人(people)應當尊重其意願,不(No)得洩露。

第二節 收養的(of)效力

第一(one)千一(one)百一(one)十一(one)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of)權利義務關系,适用(use)本法關于(At)父母子女關系的(of)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of)近親屬間的(of)權利義務關系,适用(use)本法關于(At)子女與父母的(of)近親屬關系的(of)規定。

養子女與生(born)父母以(by)及其他(he)近親屬間的(of)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of)成立而消除。

第一(one)千一(one)百一(one)十二條 養子女可以(by)随養父或者養母的(of)姓氏,經當事人(people)協商一(one)緻,也可以(by)保留原姓氏。

第一(one)千一(one)百一(one)十三條 有本法第一(one)編關于(At)民事法律行爲(for)無效規定情形或者違反本編規定的(of)收養行爲(for)無效。

無效的(of)收養行爲(for)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節 收養關系的(of)解除

第一(one)千一(one)百一(one)十四條 收養人(people)在(exist)被收養人(people)成年以(by)前,不(No)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yes)收養人(people)、送養人(people)雙方協議解除的(of)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by)上(superior)的(of),應當征得本人(people)同意。

收養人(people)不(No)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爲(for)的(of),送養人(people)有權要(want)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of)收養關系。送養人(people)、收養人(people)不(No)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of),可以(by)向人(people)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one)千一(one)百一(one)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born)活的(of),可以(by)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No)能達成協議的(of),可以(by)向人(people)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one)千一(one)百一(one)十六條 當事人(people)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of),應當到(arrive)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第一(one)千一(one)百一(one)十七條 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以(by)及其他(he)近親屬間的(of)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born)父母以(by)及其他(he)近親屬間的(of)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複。但是(yes),成年養子女與生(born)父母以(by)及其他(he)近親屬間的(of)權利義務關系是(yes)否恢複,可以(by)協商确定。

第一(one)千一(one)百一(one)十八條 收養關系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of)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born)活來(Come)源的(of)養父母,應當給付生(born)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of),養父母可以(by)要(want)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out)的(of)撫養費。

生(born)父母要(want)求解除收養關系的(of),養父母可以(by)要(want)求生(born)父母适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out)的(of)撫養費;但是(yes),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of)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