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傳第二十二期《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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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編 繼承

第一(one)章 一(one)般規定

第一(one)千一(one)百一(one)十九條 本編調整因繼承産生(born)的(of)民事關系。

第一(one)千一(one)百二十條 國(country)家保護自然人(people)的(of)繼承權。

第一(one)千一(one)百二十一(one)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people)死亡時(hour)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of)數人(people)在(exist)同一(one)事件中死亡,難以(by)确定死亡時(hour)間的(of),推定沒有其他(he)繼承人(people)的(of)人(people)先死亡。都有其他(he)繼承人(people),輩份不(No)同的(of),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of),推定同時(hour)死亡,相互不(No)發生(born)繼承。

第一(one)千一(one)百二十二條 遺産是(yes)自然人(people)死亡時(hour)遺留的(of)個(indivual)人(people)合法财産。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No)得繼承的(of)遺産,不(No)得繼承。

第一(one)千一(one)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of),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of),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one)千一(one)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people)放棄繼承的(of),應當在(exist)遺産處理前,以(by)書面形式作(do)出(out)放棄繼承的(of)表示;沒有表示的(of),視爲(for)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people)應當在(exist)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内,作(do)出(out)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of)表示;到(arrive)期沒有表示的(of),視爲(for)放棄受遺贈。

第一(one)千一(one)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people)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喪失繼承權:

(一(one))故意殺害被繼承人(people);

(二)爲(for)争奪遺産而殺害其他(he)繼承人(people);

(三)遺棄被繼承人(people),或者虐待被繼承人(people)情節嚴重;

(四)僞造、篡改、隐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by)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people)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people)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爲(for),确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people)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exist)遺囑中将其列爲(for)繼承人(people)的(of),該繼承人(people)不(No)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people)有本條第一(one)款規定行爲(for)的(of),喪失受遺贈權。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一(one)千一(one)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one)千一(one)百二十七條 遺産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one))第一(one)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one)順序繼承人(people)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people)不(No)繼承;沒有第一(one)順序繼承人(people)繼承的(of),由第二順序繼承人(people)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born)子女、非婚生(born)子女、養子女和(and)有扶養關系的(of)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born)父母、養父母和(and)有扶養關系的(of)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of)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of)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of)繼兄弟姐妹。

第一(one)千一(one)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people)的(of)子女先于(At)被繼承人(people)死亡的(of),由被繼承人(people)的(of)子女的(of)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people)的(of)兄弟姐妹先于(At)被繼承人(people)死亡的(of),由被繼承人(people)的(of)兄弟姐妹的(of)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people)一(one)般隻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people)有權繼承的(of)遺産份額。

第一(one)千一(one)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母,盡了(Got it)主要(want)贍養義務的(of),作(do)爲(for)第一(one)順序繼承人(people)。

第一(one)千一(one)百三十條 同一(one)順序繼承人(people)繼承遺産的(of)份額,一(one)般應當均等。

對生(born)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of)繼承人(people),分配遺産時(hour),應當予以(by)照顧。

對被繼承人(people)盡了(Got it)主要(want)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people)共同生(born)活的(of)繼承人(people),分配遺産時(hour),可以(by)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and)有扶養條件的(of)繼承人(people),不(No)盡扶養義務的(of),分配遺産時(hour),應當不(No)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people)協商同意的(of),也可以(by)不(No)均等。

第一(one)千一(one)百三十一(one)條 對繼承人(people)以(by)外的(of)依靠被繼承人(people)扶養的(of)人(people),或者繼承人(people)以(by)外的(of)對被繼承人(people)扶養較多的(of)人(people),可以(by)分給适當的(of)遺産。

第一(one)千一(one)百三十二條 繼承人(people)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and)睦團結的(of)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産分割的(of)時(hour)間、辦法和(and)份額,由繼承人(people)協商确定;協商不(No)成的(of),可以(by)由人(people)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people)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and)遺贈

第一(one)千一(one)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people)可以(by)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indivual)人(people)财産,并可以(by)指定遺囑執行人(people)。

自然人(people)可以(by)立遺囑将個(indivual)人(people)财産指定由法定繼承人(people)中的(of)一(one)人(people)或者數人(people)繼承。

自然人(people)可以(by)立遺囑将個(indivual)人(people)财産贈與國(country)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people)以(by)外的(of)組織、個(indivual)人(people)。

自然人(people)可以(by)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one)千一(one)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people)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one)千一(one)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見證人(people)在(exist)場見證,由其中一(one)人(people)代書,并由遺囑人(people)、代書人(people)和(and)其他(he)見證人(people)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one)千一(one)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見證人(people)在(exist)場見證。遺囑人(people)和(and)見證人(people)應當在(exist)遺囑每一(one)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one)千一(one)百三十七條 以(by)錄音錄像形式立的(of)遺囑,應當有兩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見證人(people)在(exist)場見證。遺囑人(people)和(and)見證人(people)應當在(exist)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by)及年、月、日。

第一(one)千一(one)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people)在(exist)危急情況下,可以(by)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見證人(people)在(exist)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people)能夠以(by)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of),所立的(of)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one)千一(one)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people)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one)千一(one)百四十條 下列人(people)員不(No)能作(do)爲(for)遺囑見證人(people):

(一(one))無民事行爲(for)能力人(people)、限制民事行爲(for)能力人(people)以(by)及其他(he)不(No)具有見證能力的(of)人(people);

(二)繼承人(people)、受遺贈人(people);

(三)與繼承人(people)、受遺贈人(people)有利害關系的(of)人(people)。

第一(one)千一(one)百四十一(one)條 遺囑應當爲(for)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born)活來(Come)源的(of)繼承人(people)保留必要(want)的(of)遺産份額。

第一(one)千一(one)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people)可以(by)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of)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people)實施與遺囑内容相反的(of)民事法律行爲(for)的(of),視爲(for)對遺囑相關内容的(of)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内容相抵觸的(of),以(by)最後的(of)遺囑爲(for)準。

第一(one)千一(one)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爲(for)能力人(people)或者限制民事行爲(for)能力人(people)所立的(of)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people)的(of)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of)遺囑無效。

僞造的(of)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of),篡改的(of)内容無效。

第一(one)千一(one)百四十四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of),繼承人(people)或者受遺贈人(people)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No)履行義務的(of),經利害關系人(people)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people)民法院可以(by)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産的(of)權利。

第四章 遺産的(of)處理

第一(one)千一(one)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people)爲(for)遺産管理人(people);沒有遺囑執行人(people)的(of),繼承人(people)應當及時(hour)推選遺産管理人(people);繼承人(people)未推選的(of),由繼承人(people)共同擔任遺産管理人(people);沒有繼承人(people)或者繼承人(people)均放棄繼承的(of),由被繼承人(people)生(born)前住所地(land)的(of)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産管理人(people)。

第一(one)千一(one)百四十六條 對遺産管理人(people)的(of)确定有争議的(of),利害關系人(people)可以(by)向人(people)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産管理人(people)。

第一(one)千一(one)百四十七條 遺産管理人(people)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one))清理遺産并制作(do)遺産清單;

(二)向繼承人(people)報告遺産情況;

(三)采取必要(want)措施防止遺産毀損、滅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people)的(of)債權債務;

(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産;

(六)實施與管理遺産有關的(of)其他(he)必要(want)行爲(for)。

第一(one)千一(one)百四十八條 遺産管理人(people)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big)過失造成繼承人(people)、受遺贈人(people)、債權人(people)損害的(of),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one)千一(one)百四十九條 遺産管理人(people)可以(by)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

第一(one)千一(one)百五十條 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people)死亡的(of)繼承人(people)應當及時(hour)通知其他(he)繼承人(people)和(and)遺囑執行人(people)。繼承人(people)中無人(people)知道被繼承人(people)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people)死亡而不(No)能通知的(of),由被繼承人(people)生(born)前所在(exist)單位或者住所地(land)的(of)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一(one)千一(one)百五十一(one)條 存有遺産的(of)人(people),應當妥善保管遺産,任何組織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侵吞或者争搶。

第一(one)千一(one)百五十二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people)于(At)遺産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of),該繼承人(people)應當繼承的(of)遺産轉給其繼承人(people),但是(yes)遺囑另有安排的(of)除外。

第一(one)千一(one)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of)财産,除有約定的(of)外,遺産分割時(hour),應當先将共同所有的(of)财産的(of)一(one)半分出(out)爲(for)配偶所有,其餘的(of)爲(for)被繼承人(people)的(of)遺産。

遺産在(exist)家庭共有财産之中的(of),遺産分割時(hour),應當先分出(out)他(he)人(people)的(of)财産。

第一(one)千一(one)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遺産中的(of)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one))遺囑繼承人(people)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people)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people)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people)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people)、受遺贈人(people)先于(At)遺囑人(people)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of)遺産;

(五)遺囑未處分的(of)遺産。

第一(one)千一(one)百五十五條 遺産分割時(hour),應當保留胎兒的(of)繼承份額。胎兒娩出(out)時(hour)是(yes)死體的(of),保留的(of)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一(one)千一(one)百五十六條 遺産分割應當有利于(At)生(born)産和(and)生(born)活需要(want),不(No)損害遺産的(of)效用(use)。

不(No)宜分割的(of)遺産,可以(by)采取折價、适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第一(one)千一(one)百五十七條 夫妻一(one)方死亡後另一(one)方再婚的(of),有權處分所繼承的(of)财産,任何組織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幹涉。

第一(one)千一(one)百五十八條 自然人(people)可以(by)與繼承人(people)以(by)外的(of)組織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承擔該自然人(people)生(born)養死葬的(of)義務,享有受遺贈的(of)權利。

第一(one)千一(one)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産,應當清償被繼承人(people)依法應當繳納的(of)稅款和(and)債務;但是(yes),應當爲(for)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born)活來(Come)源的(of)繼承人(people)保留必要(want)的(of)遺産。

第一(one)千一(one)百六十條 無人(people)繼承又無人(people)受遺贈的(of)遺産,歸國(country)家所有,用(use)于(At)公益事業;死者生(born)前是(yes)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of),歸所在(exist)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一(one)千一(one)百六十一(one)條 繼承人(people)以(by)所得遺産實際價值爲(for)限清償被繼承人(people)依法應當繳納的(of)稅款和(and)債務。超過遺産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people)自願償還的(of)不(No)在(exist)此限。

繼承人(people)放棄繼承的(of),對被繼承人(people)依法應當繳納的(of)稅款和(and)債務可以(by)不(No)負清償責任。

第一(one)千一(one)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No)得妨礙清償遺贈人(people)依法應當繳納的(of)稅款和(and)債務。

第一(one)千一(one)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of),由法定繼承人(people)清償被繼承人(people)依法應當繳納的(of)稅款和(and)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産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people)和(and)受遺贈人(people)按比例以(by)所得遺産清償。